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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年鑑 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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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年鑑

第十间 法規特輯 入酈靑之毛毡,(丁)以鋁片及染歷靑之布夾在兩層歷靑之間外鋪以滑石,或其他適 當之物質,(戊)以鋁片作心,夾以兩層有瀝青滲透之毛毡快把,外塗以瀝靑,及鋪 以滑石或其他適當之物質,(已) 任何其他適當之物質或以一種以上之物質合併而成 經建築當局批准,認爲耐用不受潮濕,或適應某種特殊環境之需要者。

第廿一條。建築用之木材,其品質及力量足以應付其的之需要,木身乾燥健全 節及裂隙不得太多,免影响木材本身力量及耐用程度。

第廿二條。每一座建築物之結構必須能安然的負荷,抵抗,傳遞一切原有的或加 上的載,與及另一表所列之風力,而又不超過所容許之壓力的適當限度。

第廿三條。此有扶衚恻干須能抵抗橫的壓力,并分三類規定如下:(一)住宅樓 宇之樓梯,樓梯頂,露台等,每尺能承壓力廿五磅,(二)其他樓梯,樓梯頂露台等 每尺能承五十磅7(三)集會場所之橫干及橫欄每尺能承一百五十磅。

第十四條。 任何一建築結構進行試驗承載, 不得超過其所應承載者一又四份之

第廿五條。每一座樓宇之每一樓(作居住用者例外),應由業主在顯著地點貼 一個金屬質,塑膠之牌,阴其加上丟之承載力,不得超過每方尺若干磅。 第廿六條。每一座建築物之地基,須能安然的支持及傳遞一切原子的及加上的載 甫,以達于泥土下,而不致損害其他建築物或道路之安定,又不超過所許多之壓力的 適當限度。

第廿七條。地基之建築,全然用士敏土或鋼筋混凝土,其入土之深度,須足以使 泥土有足够之支持能力,又必須避免影响或干涉附近街道之水道,或其他公共服務性 之設施。

第计八條。在任何一地基之下的泥土,所負荷之壓力,不得超過另一圖表所規定 之範圍,(表從裏)。

第廿九條。在地基中之全部士敏土,或鋼筋混凝土,其所負荷之壓力,不得超過 另一鬭所規定之範圍,(圖表從)。

第卅條。與建築地基有關之打樁工作,須得到建築當局之滿意,而認爲有足够之 承載能力者,每一枝梅應注意下列三盤:(一)要够强而負其載,(二)須有適當 之位置能載重傳遞于泥土中,(三)在地基内各樁合併起來,在泥土中所造成之壓 少,不得體過所許可之要全程上承載能;即難經過試驗可記者

第卅九條

(丙)八二

震,則該建築物之結構,必須能安然支持或傳遞此壓力,或戲而不得超過所許可之 壓力的適當限度。

第卅二條。若需要用牆脚將墻之載軍遞送到地基,則此等之基礎以下所用之磚 須增加,增加方法是依規律的排成若干凸出部份,其厚度不超過此等牆之一邊或兩邊 之磚的一半,又此等磚,應儘可能作露頭導形。

第卅三條。每一建築物之外牆以内之地面,應鎘以一層混凝土,其調拌方法,不 得劣過條例第十九所定之V級混凝土,又必須使上層面平滑,又一層混凝土之厚度有 如下兩項規定:(一)以V混凝土鋪於地面者厚度不超過六寸,(二)以不劣過> 級之混凝土鋪在結實之傳床上,則其厚度不少過四寸。

第卅四條。每一面積之地面,或每一座樓宇之後園地或橫站(花園可核免)須: (一)鋪以一分不劣過V級之混凝土其厚度不少過四寸,(二)以士敏土灰接合之石 或磚》(三)鋪一層瀝青碎石三寸厚》(四)或鋪一層不透水之其他物質,但須得建 築當局之許可。

第卅五條。每一戶如有淡水供應者,其地板須用混凝土或其他不滲透之物質結成 ,但須得到建築當局之許可。

第卅六條。每一建築物之地板(在地面以上者)7須高過外邊之地面不少過六寸 7由外邊通到入口處,則鋪以混凝士。

第卅七條。建築物之任何部份的地板,係在地面之上而又係用木造成者,則須在 地板與地面之間?留一不少過九寸高之空位(由地板下面之托模起以達地面),此地 依應條囫鋪一層混凝土。

第卅八條。以木造成的地板,是採用凹線板,或木條或木健。

第 7 條。壁脚板應牢固的安置于墻:。

第四十條。建築物之牆應以磚塊砌成,并以灰固結之,或用不劣過V級之混 土或鋼筋混凝土。

第四十一條。超過四層或四十八尺高之建築物,則須用機架或鋼筋混凝土。

第四十二條。牆壁或嵌板墻之建築,應依照條例第六十三及第六十四,第四三條

至第五十六條;或第五十七條至六十條或依照英國之現行標準辦法。

第四十三條。爲條例第四十五及四十六之日的計7低之一層樓,只有一層 上樓宇,其六度上滴相,其他之任何一程,則該靜雲之地板下面上香水微弯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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