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在明朗陽光之下,距離二十五阱(若已嘅眼鏡得用競帮助),不能挺 石黑地白色一連串六個字及號碼7其大小及佈置與定汽車標誌牌相同者。
,已列在此執照之內者
第二附表 發給臨時執照條件
】·學駕駛者須得一駕駛教師爲他是教師執照之持有人,所駕駛車輛之種類
二,除駕駛教師外,不得另載任何乘客
三,所駕駛之車輛須備有手製及打火開關,以便駕駛教師易於接近。
六,在斜路上停車及再開車
七·緊急停事及正常停車7其在正常停車時,將之停放在路上之灏宜位置; 八,退後駕駛同時並轉入或左或右之限制空位
九·用前進波及後轉波使車輛向住對面方向;
十·以手》及(如車上有此設備)用機械方法,如屬殘廢之駕駛人不能或不欲以 手,發出信號,而用機補方法,在一清楚及不可以錯誤之方式,於適宜時間發出適宜 信號,以表示其意欲之行動。
+1.
如駕駛考驗候補人是欲駕駛公共車輛者,並須遵守處長得以增加之其他必
四,所駕駛車輛之前及後,須穩縣十寸十寸之白牌一面,其上用紅墨書[L] 字母,字體每邊長八寸濶一寸及在字母中五寸乘五寸之空位用紅墨書一中文學」字 五,上列之第一及第三條,不適用於電單車及機動單車
需條件。
第五附表 執照費
凸
年費
每年換領執照日期
*
六,學駕駛者袛能依照發予他之臨時執照上所規定之道路及時間駕駛 七,除警務處長外,不得更改臨時執照之任何部份。
(1)
(11)
三輪車
一月一日
人力事
第三附表 發給教師執照條件
(甲)公用
十二月一日
一,教師執照之有效,袛限於持有人持有一有效之駕駛執照,而駕駛所開列種類 之車輛
(乙)自用
五毫
一月一日
(ID)
五毫
二·駕駛教師須遵守學駕駛人臨時執照內所規定之一切條件。
三·駕駛教師於教導駕駛課程時,須時常帶備給了他之教師執照,及於穿着制服 之警官索閱時,須將此證書取出檢驗。
四·除警務處長外,不得更改教師執照之任何部份。
五,警務處長對於任何違犯車輛及道路交通條例或其所規定之任何規則或許可 之條件者,得隨時將敎師執照吊銷,加簽或暫停。
規則
第四附表 附加駕駛考驗候補人之必需條件 此附必需條件者,即駕駛考驗候補人,對於下列事件,須獲得主考人之滿意, 他要能.
一,在明朗陽光之下距離二十五碼(若已戴眼鏡者得用眼鏡帮助)閲讀一輛汽車 册標誌之六個字母及數字
11 ESPECIE..
*
三,直線前行或轉一角;
四・越過相遇或橫過其他車輛路線而能採取適當途徑;
十二月一日
車輛及道路交通(註册及領牌)
第一條,此規則可命名爲一九五六年車輛及道路交通(車輛注册及領牌)規則7
及定由一九五六年十月一日起實施。
第二條,在本規則内,除内容另有規定外,所稱
「處長」指警務處長及其以書面授權之任何人5
「登記册」指第七條規則所引之汽車登記册;
「注册」指依照第五條規則所規定之注册;
「註册主人』指依照第五條規則所規定而注册之汽車主人;
「註册簿」指依照第五條規則所規定發給予註册主人之汽車計册簿
「營業牌照」指依照第八條規則所規定而發給之營業牌照;
「營業牌」指依照第十八條規則而發給之營業牌。
(本年鑑特譯)
五·準確的轉右及轉左手角
香港年鑑
第十回
法規特輯
(丙)五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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