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件,上述許可證汫得隨時由發證當局予以吊銷。
第四條丙。(一)凡依本例第四條甲(二)項規定獲准持有或保管適用本例規定 之任何物質或含有此種物質成份或一部份之備製品者,須依本條(二)及(三)項之 規定設備關於上述物質或配製品買賣成交之紀錄册。
(二)登記藥劑師檢定毒藥出售商暨依本例領有許可證者,依本條規定所組 錄册,須具備下列事項(甲)買客或賣客之姓名住址,如買賣客爲依本例規定領 有許可證者,則併記載該證之編號。(乙)實入或賣出數量。(丙Ö買入或賣出日 期。
(三)凡登記藥劑師啖檢定毒藥出售商或依本例規定領有許可證以外之人依本條 規定所縠紀錄册,須具備下列事項—————(甲)賣客之姓名住址,如其人係爲依本例規 定領有許可證者,則併記載該證之編號。(乙)買入數量。(丙)買入日期。
(四)依本條規定所設靶錄册,所有記載,每一宗交易,必須附備發貨單,定貨 單或其他單據。
(五>所有依本條規定所設記錄册及一切記載之證明文件,概須公開,備依本例 第四條丁規定所委稽查員之檢查。
(六)違反本條之規定者,以犯罪論,應受簡易程序審判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之處 分
第四條丁。(一)醫務衛生監督得以書面授權任何公務人員爲稽查員,以實施本 例之規定。
(二)依本條規定授權之稽查員爲執行本例暨本例施行規則各規定起見,應具有 下躪權力......(甲)在適當時間內進入登記藥劑師檢定毒藥出售商及依本例規定領 有許可證之人之房屋。(乙)隨時進入其本人有理由懷疑犯有本例規定罪行之房屋。 (丙)執行檢驗,調查並作其他措置,包括檢取樣本,以利調查。(丁)對於有理由 懷疑應受本例沒收處分而適用本例規定之任何物質或含有此種物質成份域一部份之配 製品冫予以抄沒扣留之。
(三)凡故意抗拒或阻撓稽查員執行本條規定之權力或拒絕依本條規定檢取樣 本,或無適當宥恕理由而不將其本人依本條規定必要呈報之報告提供者,以犯罪論、 應受簡易程序審判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之處分。
香港年鑑 第九回 法規特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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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原例第五條(一)項「無論何人違反第四條之規定......」句「第四條」 之後加入「或第四條甜」字樣
第六條。原例第五條之後,增人下文第五條甲
第五條甲。(一裁判司准據政府代表人之申請,對於適用本例規定之任何物質 或含有此種成份或一部份之配製品而犯有本例規定罪行者,無論有無被告人成立罪 在案,應判令將之沒收-
公。
(二 凡依本條規定判令沒收之物質或配製品,即視爲政府所有,任何人無索討 之權。
第七條。一九五一年甲一五號公佈之一九五一年緊急措施(一九四八年盤尼西林 條例)修正規則,及同年甲二五號公佈之一九五一年緊急措施(一九四八年盤尼西林 條例)第二號修正規則,茲宣告廢除。
盤尼西林(及其他質素)修正
規則
十月十四日政務會書記官佈告,總督在政務會執行第一三七章盤尼西林條例第六 條所授權制立下開規則。
第一條。本規則定名爲一九五五年盤尼西林(及其他質素)修正規則。
第二條。盤尼西林(及其他質素)規則(法律彙編卷三第三六頁)附表如下之修 正(詳附表所列之質素,應適用第一三七章盤尼西林條例之規定)——
(甲)第三柱之傷寒劑(氯黴素)删除冫易爲「葛羅林芬尼高∫(抗菌素)字樣。 (乙)加入下文四至十二柱——四、^ 四、(金黴素製劑區利奥邁仙。五、(抗菌素
)德林劑仙及製劑。六、普利邁仙及製劑。七、巴杜刺仙及製劑。八、尼奧邁仙及 製劑。九、尹利杜林邁仙及製劑。十、維奧邁仙及製劑。十一、的杜刺西格及製劑 。十二、沙高邁仙及製劑。
緊急管制(農業毒劑)規則
一九五五年七月十三日政務會書記官佈告,總督在政務會執行第二四一章緊急措 藥物類
(丙)西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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