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KYB-1956 — Page 245

華僑年鑑 All

之相同意義。

香港年鑑

第九卿 法規特輯

藥物集

(丙)四八

施條例第二條所授權制立下開規則。

第六條。依第四條規定所發許可證持有人,得隨時於談證有效期內,將該證有關 之農業毒劑,直接由本港檢出,售給港外收貨人。

第一條。本規則定名爲一九五五年緊急管制(農業毒劑)規則,並由一九五五年 七月十五日起付諸實施。

第二條。本規則除內文有相反意義規定者外,所稱

「農業毒劑」指附表所列毒物及包括含有此種毒物之製品或物質在內

「處長」指農林漁業處長。

「輸出」與「撥入」具有第五十章貨物進出口條例所指之相同意義。 「登記」,「藥劑師」及「檢定毒物販商」具有第一三八章配劑及毒藥條例所指

第三條。(一)無論何人在本規則施行後不得獲取、領受、購買、收受、输入或 使用任何農業毒劑。

(二)除本規則所許可者外,無論何人在本規則施行後不得販賣,移轉冫出售7 输出或處置任何農業毒劑。

(三>凡違反本條之規定者,即以犯罪論。

第四條。(一)處長或其授權代表之人有絕對裁決權,並得發給任何人許可證7 以持有任何農業毒劑。

(二)依本條規定所發許可證,須編列號碼,上述許可證,得列載發證主管官認 爲必要或適宜所附加之條件,並得由發證主管官隨時將許可證撤銷之。

(三)無論何人在一九五五年八月十五日或以後,如未有本條規定所發許可證 者,不得持有,保管或控制任何農業毒劑。

(四)凡違反本條(三)項之規定或違背本條所發許可證内載條件者,即以犯罪

第五條。(一)無論何人在本規則實施時持有,保制或控制任何農業毒劑者,須 於一九五五年八月十五日以前依下列辦法之一處置之——(甲)送交處長,或(乙) 日本港直接撥出,寄交港外收貨人。

(二)本條(一)項之規定,對於依規則第四條領有許可證之人不適用之。

(三)凡依本條(一)項規定送交處長之農業毒劑,應視爲政府所有物,無論何 人老無對索權。

(四)凡違反本條(一)項規定者,即以犯罪論。

第七條。(一)處長得准合任何公務員-

任檢查員,以實施本規則之規定。 (二)各該檢查員爲實施本規則之規定,應賦有下列權力——(甲)在適當時間

內進入註冊藥劑師,檢定毒藥販商及領有本規則第四條許可證各持有人之樓宇場所。 (乙)隨時進入有理由懷疑犯有本規則罪嫌之地方或船隻。(丙)爲實施檢查所必要 ,進行檢驗,查詢與辦理其他情事,包括付資提收樣本情事在內。(丁)查抄及扣押 任何業毒劑或有理由懷疑爲農業毒劑之事物。

(三)凡故意抗拒或阻撓檢查員執行本(二)項規定之權力,或拒絕提供樣本 7或無適當宥恕而不提供應予提供之情報者,即以犯罪論。

第八條。(一)裁判司徇據政府代表人之申請,對於犯有本規則規定罪行之農業 毒劑,及在任何地方或船隻查抄無主認領之農業毒劑不論會否有人判罪在案者,均應 判令沒收-

公。

(二)凡依本條規定判令沒收-

公之農業霉劑,一經發 即視爲政府所有物 任何人概無討索權。

第九條。凡犯本規則規定罪行者,應受五千元罰金及十二個月徒刑之處分,判罪 後仍繼續犯罪者,每日加科一千元纘金之處分。

第十條。無論何人被控犯本規則規定罪行者,其僱員所週知之事實,即爲該被 告所自知,不得以被告人未有授權,僅係出於其僱員之所爲而提出辯訴,作爲辯護張

第十條。(一)凡有關農業毒劑而由政府化學師,或總督所委專任本規則規定 化驗事務之人所簽發之證書,其內載事實,對於本規則規定之訴訟事件,即爲有-

分 證據。

(二)凡認爲由政府化學師或總督所委執行化驗人員簽發之證書,如無相反證明 ,即視爲係由其人所簽署者。

附表:依規則第二條規定農業毒劑,即下開高度危險性殺蟲劑之磷質混合物

Bis-Dimethy Laminophosphorous "Anhydride, Diethylparanitrophenyl Thiophosp-

hate, Hexaathyl Tetraphosphate, Octamethylpyrophosphoramide, Tetraethyl- Pyrophosphate.

Comments

Approved members can add comments, bookmarks, and private notes.

No comments yet.

Private Research Note

Private notes are available after approv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