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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年鑑 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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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爲之。

百二十磅」易爲四百五十裙一字樣。

第三十六條原例第六十五條(一)項「菜蔬」之後,加入「有生命傳染疫菌疫 蟲」字樣。

第三十七條。原例附表末端,加入下列三款格式表——殺發表式,特許豁免 殺鼠證書表式及預防霍亂症接種痘苗證書表式(各表從畧)。

一九五五年八月二十三日政務會代書記官佈告,總督在政務會執行第一四一章海 黹檢疫及防疫條例第八條所授權制立下開規則。

第一篇通則

防止傳染病蔓延規則

第一條。本規則定名爲一九五五年防止傳染病蔓延規則。

第二條。關於疫菌傳播人,觸,運輸工具,傳染病等字義之詮釋(畧)。[病 者」指患傳染病之人。

第三條。依本規則規定授予衛生官之權力,得由奉行其指示辦理之人執行之。 第二篇 通 報

第四條。(一)醫師或醫官有理由懷疑有傳染病對於死亡事件係有傳染病者, 須即通報醫務衛生監督。(二)依第一項規定通報,須依明定表格冫並由醫師簽署之 醫務衛生監督徇據醫師及警署主管官要求,應免費供應上述格式表。(三)醫師通 報後一個月內向監督申請時,有權收受通報費二元,但政府醫官無收受通報費之熬7 每一傳染病之通報》只收費一次。(四)醫師通報監督後,肯定或否定此項傳染病時 2須即報告監督。

第五條。(一)凡知悉任何人患傳染病或因傳染病亡而其人並非由醫師治理者 應即報告衛生官,就近警署警官或公立醫局醫官或衛生視察員轉報衛生官。 (11) 4 述報告,應由該處住戶、親友或照顧病者或死者之人爲之,或由獲知該傳染病事件之一

第六條。病人而在酒店、旅店、或公寓者,應由該處主持人向第五條(一)項所 列之人報告之。

第七條。(一)凡依本規則規定必要提出報告之人無適當理由延滯報告明知故 香港年鑑 第九!!

法規特輯

犯提供虚聲報告者,應受五百元廂金處分。(11)凡依本𫗧規定控訴任何人犯罪,即 以其人知有傳染病存在論,但其人提示證據得法庭滿意,認定其人不知情及不能獲知 其事者則不在此例。

第三篇 病者及傳染人

第八條。監督以書面授權之衛生官及衛生官授權之人得進入,或必要時會同警官 破門進入任何樓宇,以便查明屋內是否有病者或接觸或傳播者,或檢驗死者遺骸而係 無醫師簽發死亡證或對其死因有懷疑者,並得將該人或死骸檢驗之。

第九條。衛生官得對病者或接觸或傳播者執行醫事檢驗及予以拘留,並將死者剖 驗與將之移入殮房或其他適宜地方。

第十條。衛生官得將病者或接觸或傳播者移往傳染病院或指定之其他地方。 第十一條。(一)衛生官得以書面許可病者、接觸或傳播者在傳染病院以外他處 地方治療。(二)衛生官得在上述許可證附加必要條件,所有治理與照顧各該病者之 人須遵守之。

第十二條。凡依規則第十條規定舁送傳染病院或他處地方之人,得予以瑞留,直 至主管醫官認爲無傳染性時爲止。

第十三條。無論何人如未經衛生官或主管醫官許可,不得擅入傳染病院或衛生官 依規則第十條規定之其他地方。

第四篇 病者行動之限制與傳染病屍骸之處理

第十四條。(一)凡自知惠傳染病之人及照顧此項病者之人,不得任令其人與他 人接晤,或在街上有任何行爲或進入公共場所、娛樂塲、會塲、會所、酒店、或經理 商業、職業或業務。或乘搭公用交通工具,但經衛生官書面許可及遵照其規定條件辦 理者不在此限。或未事先向其他公用交通工具所有人,司機或收銀人通知,不得乘搭 之。(二)凡自知患癘疫、天花、霍亂、傷寒或間歇熟症等傳染病之人,如未得衛生 官面許可及遵照其規定條件辦法。除救護車外,不得乘搭任何交通工具。(三)除 本條規定之外,所有戲客公用交通工具所有人或收銀人,對於有理由相信係爲傳染病 患者,不得載運之。

第十五條。載運傳染病者交通工具所有人或司機,須即向衛生官或規則第五條( ↑>項所列之其他人員報告此項情事。

防 類

(丙)四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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