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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年鑑 All

香港年鑑 第九四 法規特輯 入「飛機」字樣。(乙)內藏「五百元罰金」旬, 「五百元」易爲「二千元」字

第二十二條。原例第三十五條」所有傳染,疑似傳染及由傳染埠開來而未在港領 有特許證之船舶」冫易爲「所有開來而未在港領有時許證之船隻J字樣。

第二十三條。原例第三十七條內戰「受監視船舶」,易爲「受檢疫病症傳染或疑 似傳染船隻」字樣。

第二十四條。原例第四十四(二)項「鼠疫、霍亂、天花、傷寒或黃竂症」,易 爲「檢疫病症」字樣。

第二十五條。原例第四十五條內載M字醫旗易爲W字樣。

第二十六條。原例第四十七條爲如下之修正——(甲)本條(丙)項「相繼 行之」句,在其後加入「得並加以殺菌」字樣。(乙)本條(戊)項末句删除,易爲 「殺菌,必要時並加消毒」字樣。

第二十七條。原例第四十八條(一)項爲如下之修正——(甲)第一行「燻炙。 J(乙)第二行「燻炙」,分別易爲「殺嚴」字樣

第二十八條。原例第四十八條之後入下文,四十八條甲———

第四十八條甲。(一)任何船隻或飛機由簽證爲厲疫傳染地或傳染埠開來,於到 達時7所有該船或該機在各該地方或商埠來之羽毛、蔴袋或棉蘇破布,不得起運登 陸,但各該船隻7飛機或物品業已消毒與殺菌,經衛生官認爲滿意者不在此限。(二 >凡卸運此項物品而違反本條之規定者,應受二千元罰金之處分。

第二十九條。原例第五十二條廢除,易爲下文——

第五十二條。(一)衛生官有理由相信船隻鼠類隱匿時,得——(甲)將該船施 行或着令施行殺鼠工作。(乙)對於此項工作,在附表格式簽發殺鼠證書。

(二)衛生官按據申請,須將船隻檢查?如未依本條(乙)項規定執行權力時, 並須———(甲)依附表格式給予該船船長殺鼠證書一件。(乙)延展該船殺鼠證一 個月以下之有效期間。

(三)凡欲啓航離港船隻,須向負責發給結關證人員繳驗依附表格式之殺餓證書 如未將該項證畫繳驗,概不發結關證。

第三十條。原例第五十三條(丙)項撤銷,易爲下文——(丙)^一)旅客及船 員持有附表所列表式之預防霍亂接種痘苗證書或經衛生官認定其人受有預防霍亂之接 種保障者,得受看管爲期不逾五日,由抵港日起計。(二)旅客及船員如船員如經衛

防疫類

(丙)四四

生官認定並未受預防霍亂之機種保障者,得受隔離爲期不逾五日,由抵港月起計。 第三十一條。原例第五十六條之後,入下文第五十六條甲及五十六條乙 第五十六條。(一)凡有船隻或飛機自簽證爲霍亂症傳染地或傳染埠開抵本港 ,衛生官對於船潑上之任何鮮魚、壳魚、生菓、菜蔬或飲料,得爲如下之處置......( 甲)命令留存於該船或該機之上。(乙)予以毀棄。但本條之規定,對於封固容器所 載此種食物飲料經衛生官認定並不遭受傳染者,不適用之。

(二)無論何人不得將本條(一)項所指物品卸運上陸。

第五十六條乙。無論何人由簽證爲霍亂傳染埠抵達本港,衛生官得對其人執行檢

第三十二條。原例第五十九條爲如下之修正——(甲)本條(乙)項「種痘」之 後,加入「或接種痘苗」字樣。(乙)本條(乙)「應予種痘及執行監視」之後 加人「隔離」字樣。

第三十三條。原例第六十條及其標題「傷寒病預防措施」字樣删除,易爲下文。 傷寒及間歇熱症預防措施

第六十條。(一)船隻或飛機在來港航程中,船上或機上發生或曾經發生傷寒症 或間歇熟定者,應受下列預防措施——(甲)醫事檢驗(乙)即將病者舁運上陸, 離及加以殺菌消毒。(丙)其他人等有適當理由懷疑隱染疫菌或易感受傳染者,須加 以殺菌,並受監視計傷寒症爲期不逾十四日,間歇熱症不逾八日,由殺菌之日起計。 (丁)經衛生官認定可受傳染之睡具,衣服布料及其他佩帶物品,須實施殺菌,必要 時並予消毒。(戊)患傷寒或間歇熱症病者所曾經住居船隻飛機該一部份地方,並 經衛生官認定受傳染者,須實施殺菌與消毒。

(11)(甲)無論何人由簽證爲霍亂或間歇熟症傳染地或傳染埠抵達本港,如經 衛生官認爲必要,得將其人施行殺菌並受監視計傷寒症爲期不逾十四日,間歇濕症不 逾八日,由殺菌之日起計。(乙)經衛生官認定可受傳染之睡具、衣服布料及他佩戴 物品,須實施殺菌,必要時並消毒。

第三十四條。原例第六十一條(丙)項『其他登陸之人」句,「登陸」之後,加 入「及經衛生官認定未受預防黃熱症保障」字樣。

第三十五條。原例第六十三條爲如下之修正——(甲)本條遇有「病菌媒介]冫 一律易爲「此種疫菌」字樣。(乙) (甲)項「二百二十碼以外碇泊」句,「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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