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計舘此項稅費有關欸額。如係概括於其人收益總額之内,應予撤銷之7然後依本 篇之規定對其人徵收稅費。
(丁)本條(二)項之後,增入下文(三)——(三)本條(二)項規定可 以撇第之稅費總額超過其人依本篇規定所納稅款者,局長接受其人依規定表式所提出 之要求,認爲適合時,須將上項超額稅款退還之。
第五十一條。例第四十三條之後,人下文第四十三條甲
第四十三條甲(詮釋)。本篇稱「兒女」指———(甲)其人之妻或前妻所生兒女 * ( 乙) 如屬權人,則其本人所生兒女。(丙)如爲亞洲人,其妾所生經其本人與家 庭承認爲家人之兒女。(丁)收養兒女。(戊)承繼兒女。
第五十二條。原例第五十一條(四)項爲如下之修正——(甲)本項(甲)欸 稽核員」之後加入「或稽查員」字樣。(乙)本項(甲)欸第二行末句「稽核員」之 後加入「或稽查員」字樣。
第五十三條。地方稅規程第六條(一)項廢除,易爲下文——
第六條。(一)爲評定例第五篇規定之利息稅起見,如以代價支付年金者,須 依本規程規定,先就資本及收益二者分配之。關於資本部份之計算,應將此種代價( 即支付之歎額或其他有價品,如屬多種款額者,則以其總額爲準),照本條(一)項 所列表,就領受年金人在第一次給付年金前最後一次生日計算所得年歲數字均分之。 依上法計算,其超過資本部份之年金,即視之爲利息,應依第五篇規定以利息稅。 此種分配辦法,每年續行之,直至資本部份累積數總額等於全部代價時爲止。因此 7年金每年總額,應全部作爲利息論而微股利息稅。但規定對於由年金領受人以外或 其配偶以外之人付給之代價,不必爲資本之分配,併入規定,凡曾依條例第四十二條 乙規定准予免稅之欸額或其一部份,不應加入此項代價數額之内。
第五十四條(在本修正條例施行爲一九五五至五六年度之評稅)。凡在本修正 條例施行前爲一九五五四月一日開始評價年度之評稅者,如能在該例施行日起十二個 丹內向局長提示滿意證據,表證如在該例施行後,方始執行該年度之評稅,則其所繳 該年度之稅費,自必少過依上述評稅所徵之數者局長對此,無論本修正條例有若何 之規定,應將上述評稅取消,並依原例之規定分行新予以評稅。
第五十五條 (除外)。爲澄清誤會起見,茲特宣佈,其在一九五五年四月一日開 始之年度以前任何評價年度應依原例規定徵繳之稅費,仍應徵繳之冫一若本修正條例 未嘗頒行者辦理。(本條例完)
香港年鑑
第九回 法規特輯
交通類
交通類
航空(消除煙硝障礙)條例
一九五五年一一號規定取硝,消除所有妨害香港啓德機場飛機航行障礙條例 是年四月一日公布施行。
第一條。本例定名爲一九五五年航空(淸除煙硝障礙。
第二條。本例除內文有相反意義規定者外,所稱—1
「民航處長」包括代民航處長在內。
「爝]包括燃烟、灰、沙礫、沙粒及任何汽體在内。
「煙硝障礙」指發放之煙硝,不論爲單獨或連同他質發放而危害或足以危害 香 £啓德機塲飛機航行之安全者。
第三條。凡經民航處長認定任何樓宇足以發出煙硝障礙時,得以書面通知該處住 戶,指明此種障礙質素。
第四條。(一)民航處長認爲有煙硝障礙存在或可能發出時,須於知覺之後,迅 速將此項障礙情形,對發放或可能發出煙硝之樓宇住戶提出通告。
(二)上述通告,爲要求該住戶迅即於該通告有效期內將該處所發煙硝減低 消除,以民航處長滿意爲準。
(三)依本條(一)項規定所發通告,應繼生效,直至民航處長再通知各該有 關樓宇住戶不須於此時減低或消除該處所發煙硝之時爲止。
(四)依本條(三)項規定所發通告,對於必要時再度依本(一)項規定發出 之通告,不生若何妨害。
(五)依本條(一)或(三)項規定所發通告如非用畫面行之者,民航處長—— (甲)須於受通告人需要時,以書面確定之。(乙) 如無上項需求時,亦得以書面確 定之。
(六)依本縣(五)項規定之確定書》應於發出通告後儘速行之。
第五條。(一)無論何人收受第四條(一)項規定通告而不服內載必要條件者, 得用書面上訴總督或政務會,由上訴人抉擇之。
(丙)三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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