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年鑑 第九回
交通類
(丙)三八
法規特輯 (一)總督或總督在政務會對於上述必要條件,得予以維持、變更或廢除之,其 所爲裁定,即爲最後决定,但在未有裁定時,上訴人須遵守通告內列所有必要條件辦 理。
費表共二十八項(從馨)。 第二號附式——攷取飛行教授及助理教授資格徽費表
香港航空(降落及停駐費)規則
第六條。凡不遵守第四條(一)項規定所發通告辦理者,各該有關樓宇住戶即 以犯罪論,應受——(甲)簡易程序判科二萬元罰金及六月徒刑之處分。(乙)提起 公訴,成立罪狀,科十萬元罰金及十二個月徒刑之處分。
第七條。政府或民航處長對於因下列情事所致之損失,不負若何責任——(甲) 由於執行本例之規定所至者。(乙) 由於煙艄障礙之存在,不論曾否執行本例之規定 者。
香港航空(登記費)規則
一九五五年八月十八日輔政司奉令佈告,總督執行一九五五年殖民地航空 第六 十七及六十八條所授權制立下開規則。
第一條。本規則定名爲一九五五年香港航空(登記費)規則,由一九五五年九月 一日起實施。
第二條。本規則稱——「處長」指民航處長。「令】指一九五五年殖民地航空
第三條。該令附表四所列費用,即爲木規則第一號附表內載該附表四所修訂者。 第四條。本規則第四號附表所列費用應照該令附表四所列同樣方法徵緻之。 第五條。執照及證書費須於申領時向處長激納之。但必要官式醫事檢驗者,各該 費用須向執行檢驗官立醫院施脈員繳納之。
第六條。執照或證書不予發給換領時,其未執行調查,試驗或檢稔應徵費用7 處長得予退回之
第七條。處長對於任何人申領執照或證書所徵收之費用,其部份工作業已有效執 行在案者,應將此項全部或一部費用支付之。
第八條。官式飛行試驗所徵用費用,並不包括供應試飛之飛機費在內。
第九條。一九五三年甲第四六號公佈發表之一九五三年香港航空(徽費)規則宜 廢除。
第一號附表-飛機,機上人員及飛行學員登記,執照,許可證,體格檢諗等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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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五五年八月十八日輔政司奉令佈告,總督執行一九五五年殖民地航空令第五 十二條所授權對立下開規則。
第一條。本規則定名爲】九五五年香港航空(降落及停駐費)規則,由一九五五 年九月一日起實施。
第二條。本規則稱-「處長指香港民航處長。【機場主管官」指民航處長爲 實施本規則規定所委人員、「發塲J指陸地或水面任個區域以設計,裝置 通常供 作飛行降落及起飛之用者。
第三條。(一)飛機在香港機場之降落費,應依本規則第三條(十)項所列徵費 表明定費用率徵收之。
(二)飛機軍場爲實施該表第一欄之飛機重量起見,即爲適於飛航証書內所核准 之最高量。
(三)除下文另有規定外,每一飛機在機塲之每一次降落,應依該表明定徵費率 繳付之。
(四)飛機在啓航時之試飛後降落,不徵收降落費,但以上述試飛目的,純在試 驗該飛機引擎或附屬機件暨於試飛前已依核定表格呈報機場主管官爲限。 (五)純含訓練或試驗飛行人員之飛航,得適用特別降落費,但須事先向發塲主 管官申一核准。上述特別費,係爲同型飛機正常降落費三分之一。
(六)飛機如於正常時間以外降落(緊急情形除外),應加徵百分之五十降落費 7丼應事先與機場主管官洽商準備。
(七)豁免降落費之飛機,以下列種類者爲限】(甲)軍用飛機。(乙)香港 政府公有飛機。(丙)外交用飛機。 (丁) 供政府典禮用途飛機。(戊)已獲承認飛 行會社所擁有及運用之飛機,但以其在降落前之飛行並非屬於商業或圖利性質者爲限 =。(己)依本條(四)項規定飛航之飛機。
(八)除須遵照本規則第三條(五)項及(九)項規定辦理外,對同一飛機而降 落次數頻繁或同一業權所有人而擁有多架飛機者,概不核減降落費。
(九) 處長對於所有涼於飛航登書核准最高總重燼不超過五千磅之飛機,已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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