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年鑑
第九]
配製之貨物,(三)由海空運抵本港之貨物。(戊)爲農務事業之用者。
上述定義,特別包括經營各商業?事業或業務之人專供所僱工人福利用途之樓 宇建築物在內。但無論「工業樓宇建築物」上文定義有若此之規定,其用作工人 宿舍、零售店、展覽室、旅舍或辦事所以外之住宅樓宇或建築物,則不包括在内。 「有關利益」關於建造樓宇或建築物所支銷之費用,指任何人對該樓宇建築物 支付此項費用而於支付時所應享受之利益。
「費用餘欸」指建造樓宇建築物於減除下列各項後對支銷主要費用(成本)剩 餘之數——(甲)所給創設免稅額數目(乙)所給每年免稅額(丙)所給結餘免 稅額,另加入結餘徵稅額。但計算此項費用餘對於未有獲得創設免稅額或每年免 稅額之年份,得在主要費用項下攤銷五十份一之數字。
第四十七條,原例第四十一條廢除,易爲下文————1
第四十一條(個人評稅之抉擇)。(一)任何個人不論爲永久或臨時居民,對於 其本人之總收益冫得抉擇爲個人之評稅。
(二)上述個人亡故,其受任爲該亡故人之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對於該亡 故人在逝世時骸評價年度之總收益,得抉擇爲亡故人個人之評稅。
(三)依本條規定所爲抉擇,須於該評價年度續後第三年之最後一日以前,以盡 面向局長提出之
《四)本條稱「個人」,不包括(甲)其妻室,但與夫分居妻室除外?(乙 其兒女。「永久居民」指通常居住本港之人。『臨時居民」指其人在該評價年度在 港居留期間或若干期間總共超過一百八十日者。或在連續兩評價年度在港居留期或若 于期間總共超過三百日者。
第四十八條。原例第四十二條廢除易爲下文——
第四十二條(個人總收益之計算)。(一)爲實施本黨之規定,下列各項總 即個人任何評價年度之總收益——(甲)個人在該評價年度依第二篇規定所徵物業稅 應扣除修葺與支銷等免稅額後計算所得純金額。(乙)個人在該評價年度依第三篇規 定計算,滅除第十二條(一)項(乙)及(丙)欸規定支銷費用與免稅額後之課稅收 签。(丙)個人在該評價年度依第四篇規定計算之課稅盈利。(丁)個人在該評價年 轉賬所得或收受第五鸞規定徵收利息稅之利息,包括視作利息之該部年金在内。
(二)爲核算合夥股東課稅盈利,以實本條(一)項(丙)歎之規定起見,其 合夥營業在該有關評年度之課稅盈利7 首就各個股東在該年度應分盈利比率分配
法規特輯
稅務類
之。
(丙)三六
第四十九嶽。原例第四十二條之後,入下文第四十二條甲及第四十二條乙- 第四十二條甲(配偶)。爲實施本篇之規定,其並非與夫分居妻室之總收益,應 視爲其夫之收益。
第四十二條乙(免稅額)。(一)爲有效實施本篇規定所爲抉擇起見,稽核員對 於總收益項下之金額,扣除下列各欸免稅額之後,須爲單一之評稅—— (甲)個人免稅額七千元。
(乙)其人在該評價年內任何時期有妻至一人而其妻並非與夫分居者,免稅額 七千元。
(丙)其人在該評價年度內育有與給養未婚兒女一人。其年齡在十八歲以下7 十八歲以上及二十五歲以下而在大學、中學、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受全日教育者,免 稅額二千元,又其人有上述兒女一人以上者,第二人免稅額以二千元,第三及第四人 每人免稅額一千元, 讀後每一兒女免稅額二百元。 但兒女免税額總共不得超過七 元。
(丁)下列各款免稅額I(一)其人在該評價年上一年爲其本身並非與夫 分居妻室購買人壽保險公司繳納之週年保險費。(二)其人在該評價年度上一年對本 港孤寡恤金計劃所交每年捐助費,或對其他計劃或基金經局長認可保等於孤寡恤金 計劃之年捐費。但依本項規定給予其人免稅總額,於扣除本項(乙)(丙)(丁
)及(戊)款所列免稅額之後,不得超過其人收益總額六分之一。
(戊)揭借款項用以生產此剖收益總額或其一部應納利息之免稅額。
(二)凡在一九五〇年至一九五一年評價年度前一評價年度僅負担一部份納稅義 務者,其人於是年依本條規定享受之免稅額,須比照其應稅日數計算該評價年度之免 稅日數。
(三)凡對本條規定之免稅額提出要求時,須依規定格式爲之?前項要求如能 遵照局長所需要而列舉一切詳細事項,並提出證據以爲佐證者,方予核准之。 第五十條。原例第四十三條爲如下之修正
(甲)本條(一)項首句「收益總額」之前,加入「個人對於本人 」字樣。 (乙)本條(一)項第一行「第四十二條」易爲「第四十二條乙」字樣。
(丙)本條(二)項撤銷?易爲下文—–(二)凡繳納稅費,不論爲直接或依第
六條二十九條規定予以扣除,煙分別依第三及四篇規定繳納費給稅與業務盈利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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