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年鑑 第八回
以撤職處分。
(甲)正式受任職務而擅離職守或抗拒或玩忽合法命令或違反紀律或不 服從者。
(乙)於革退或獲准辭職,或終止担任獄內事務而不將受託執行職務所 用一切槍械,裝具,委任狀及物品繳回者·
第二十四條(一)茲設立基金一項,稱監獄利基金
(二)上述基金,以下列各項-
任之---(甲)對部屬人員及在獄門受 僱其他人員所科一切罰金或沒收欸項而非屬於裁判司該管法庭依本例規定 授權判令沒收或科罰歎項者·(乙)所有在獄內及其他機關發見無主認領予 以-
公而交由處長管理之一切獄項(丙)所有捐贈及自願提供之一切欸項 (丁】立法委員會每年通過撥付之款項
(三)基金由處長管理,但須遵照第二十七條規定立之規程辦理,並 照下列用途支銷之——-(甲)補給部屬人員及在獄内受僱其他人員額外服役 之用 (乙)給予現仍服務或已享受退養金或恩卹金退休之部屬人員或在獄 內受僱之其他人員而不應在本港稅收項下支付之慰勞金,便利或其他利益等 之用。(丙)貸歎給予現仍服務或已亨受退蔉金或恩q退休之部屬人員或在 獄内受僱之其他人員而離照第二十七條規定制立規程所規定之利率期限條件 辦理之
中卷‘日用便覽
法会規章
(二)凡由裁判司判處徒刑者,第二二七章劫判司條例(法律彙䲁卷三 第三九九頁 】 第三十六條之規定,應適用之,並得依我判司條例第三條 規定制立之規程,訂依該條規定繳付項之用途,付條件及開釋人犯等 實施各事宜。
第二十七條。(一)總督在政務會得制立規程,規定下列各事宜 ( 子)監獄之管理及節制事宜(丑)囚犯之收容及開釋事宜。(寅)監獄官 員及獄內僱用人員之職責及行爲事宜(卯)各該官員或其他人員之解職, 撤革,科罰,降級與減薪處分事宜。(辰)監獄福利基金之管制,管理及用 途事宜。(已) 巡視紳士或巡視委員之職權事宜 (午)巡視員巡查監獄應 溫條件事宜。(未) 囚犯之等級,伙食,服裝,給養,僱傭,紀律、訓導及 悔改事宜。 ( 珤 ) 核诚一部份刑罰事宜。(西)發給囚犯恩卹金或服役報酬 費事宜。(戌) 囚犯判處死刑之執行及埋葬事宜。(亥)一切有關監獄之其 他事宜。
(二)依本例規定制立之規程,得規定凡違反各該規程者,以犯罪論, 段規定犯有此項罪行者,得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及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刑罰 處分
(三)附表所列規程,應爲有效,但經依本條規定立之規程予以修正 者,則以修正者爲準。
第二十五條(一)爲巡視監獄及歸處長管制之塲所起見,總驚 ( 甲)須酌量委任太平紳士若千人,(乙)得委任適宜及正當人士若干人服務 爲巡視委員會委員。
第二十八條。第二三四章監獄條例(法律彙編卷三第四五七頁),茲宜 告廢除。
附
表
(二)巡視紳士與巡視委員須依第二十七條規定制立之規執行其職務 及行使其權力 •
第二十六條(一)凡不遵高等法庭或地方法院判令付交受害人賠償費 或傷害其人身體或財產補償費以外之款項因而易處徒刑者,如向處長或其授 權人員繳付一部份及該犯應付任何費用後,得就科刑日數,按所繳歟項若干 照比例伸算而減短其刑期·但對於依本條規定核減刑期日數,第一日刑期 不得計算在內,而對於計算款額,所值一分之餘,亦不予計算之。
總督在政務會依第1! 十七條規定制立一九五四年監獄規程,規程計共六 篇二百六十四條————第一篇爲監獄管理普通規程由第一八五條,第二篇爲四 " 犯分列等級特別規程,由一八六至二式一條,第三篇爲巡視紳士及監獄觀察 員規程,由二式二至二三六條,第四幕使用武力或武器規程,由二三七至二 三八條,第五福爲所有獄官與其他僱員所適用之紀律規程,由二三九至二五 二條,第六篇爲監獄福利基金規程,由二五三至二六四條,均從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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