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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卷 日用便覽

香港年鑑 第八网 鑛業條例

一九五四年三三號重訂及增進關於探採物,開鐵及其有關情事各規定 條例,是年八月二十五日通過施行。

第一篇 緒則

第一條(簡稱及施行期)。本例定名爲一九五四年鏞業條例,施行日期 由總會指定在政府公報以公告公佈之。

「處長」指依第四十三條規定委任之鏞務處長,依同條規定委任之 務代處長。

第二條(詮釋)。除内文有相反規定者外,本例稱

「官地」指私人所有以外之公地。

「織」指權力及職責。

「鐵」包括進行關於開工作之地方,穴洞或工事在内。

「開」指意圖開採鋼物並包括其必要工作在內。

「鐵務人員」指依第四十三條規定委任之官員。

「纏物」不包括鐵油,但包括下列各類

(甲) 金屬物,包括涕、砷、鉍、鈷、銅、鈷、碗、鉻、鎘、鐵、鉛 錳、水銀、鉬、鎳、金、錫、鎢、鋅及與上述各種同性質之其他質素包 括互相含有與混合上述各種或他種質素之一切石在内,但紙有屬於珍寶鋼 物形式者則除外。

(乙)燃燒物,包括———(一)煤。 (二)褐炭包括褐煤及總督按 據監督檢定煤質灰燼量太多而熱力太低列爲发一類而予以宣佈之祸发 (丙)非金屬原素籓物,包括採用其磨擦或不易溶化質素之饑物,及石 棉、重晶石、絕、黏土、漂白土、石墨、石骨、大理石、雲母石,硝酸鉀、 亞燐酸鹽、白坭、炭酸鉀、鹽、板岩石、炭酸鈉、硫磺、滑石及與上述各種 同性質之其他質素在內。

(丁)寶貴鐫物,包括-(一)寳石,例如琥珀、紫晶、綠寳石、貓 眼石、橄欖石、鑽石、翠玉石,石榴石、白寶石、紅寶石、藍寶石、綠松石

法令規章

及與上述各種同性質之其他質素。(二)寶貴金屬,例如金,銀及未經製錶 之白金類金屬,並包括含有此種金屬之鑽石,但對於混合他種礦物之鑰石, 不能單獨提出此種金屬,而提鍊所得金屬,其價值不足抵銷金屬與鑴物兩種 提鍊費用者,則不包括在內。(三) 輻射性能孃物,例如鐳與鈾混合物及 其他鈾素鏞石。

(戊)未經鋉鏞石或其 他質素具有貴重價值之部份物質。

(已)燙鍊鑱石或其他質素之產品而準備販售或輸運出口者。

「饑油』包括瀝胄,士瀝青與天然煤氣在內。

「所有人 」對於產,指導有官批或批約或政府所發有效保有之其他形 式書據而享有土地管業權之人。

√ 汚濁 ≡包括混雜多量化學物或其他質素至傷害人類,牲畜或菜蔬生命

「私有地」指領有批約,承批合約,租賃合約,執照,許可證,管業契 據或政府所發其他有效佔有權文據營業之土地,暨指英國軍隊領有批約,執

照,徵用許可證或其他永久或臨時佔有權文據所佔有之土地。

「探」與「進行探鑴」指探取鑄物,並指足令探鑱者試驗該地所含 產品質所適當需要之工事,但對於開鑿深七尺以下孔穴或鑽孔便可能提取 產樣本而搬移地坭土之工事則不包括在内。

「規則」指依本例規定立之現行規則。

「監督」指依第四十三條規定委任之適塲監督。

「 滓」指開鑱所剩餘之砂石坭土或其他物質。 第二篇

通則

第三條(物所有權及管制宣告爲政府所有) 本港領域內水陸方面所 有鑱物與鑄油之全部管制及所有權,茲特宣告爲政府所有,但經政府明示給· 予若于有限度之管制及所有權者除外。

第四條(探鏑與採鐵之限制)。除依本例規定之外,無論何人不得在本 港領域內水陸地方探鐫或開鑄。

第五條(本例對於鏵油不適用之)。本例之規定,不得視爲有授予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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