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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年鑑 All

鋼油之任何權利

第六條(聖地及樹木與風景事物之保障)

(一)*例之規定,不得視爲有准許在保持作爲神聖之地區內探舞或開 鑴或准許損害或破伐樹木或屬於風景目標之其他事物之權•

(二)凡依本條之規定,因任何地域是否爲神聖地區或 - 何樹木或其他 事物是否爲風景目標而發生爭議問題時,其地區或樹木或其他事物係座落新 界地方者,應呈由新界政務專員裁定之,其他地方之事件,應呈由華民政務 司裁定,新界政務專員或華民政務司所爲裁定,卽爲最後定。

第七條 (並非居港之镳業持有人須委任在港授權代理人)

(一)探鑴或開籓執照持有人暨鱵務批約承批人而非住居本港者,須通 常委任一在港居住之正式授權代理人,呈由土地局長核定之,授予其人對各 該執照或批約有關一切事務代表該持有人或承批人之全權,並於委任授權代 理人或變更代理人任命後一個月內將原授權書或更改授權書文件送至土地局 長檢閱,並將謄本一份送土地局長存查。

(二)探鑱或開鍰執照持有人或籣務批約承批人不遵照本條(一)項之 規定,土地局長得在政府公報刊發通告,禁止在各該執照或批約有關地區繼 續探採工作。

(三) 依本條 (二)項規定刋發通告後仍賡續違反此項規定達三個月者 土地局長得在政府公報再發通售撤銷各該執照或批約

第八條(探與開圖則)。

(一)探鑣或開鑴執照持有人暨鏞務批約承批人,須時常保有已探或 開機場之準確圖則及在各該有關執照或批約地區所採餓物與計算現尚保留未 採懿石之正確紀錄,而於監督提出要求時,須並將此項圖則與紀錄 本提供 之。

(二) 依本條(一)項規定保有之圖則,須照明定尺度繪製之,

第九k(豁免探鐵開鑄地方)。凡依本例規定所發探鍋執照,或鑄務批 約,不得視爲有授予在下列地万探開機或佔用之權

(甲)撥作,用作,佔作或供作公用(開鋼用除外)之土地,但先經工

香港年鑑 第八

中卷 日用便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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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司書面許可及遵照工務司所定條件理者不在此限

) 撥作鐵路用 途或在鐵路一百碼以內之土地,但先經鐵路局長書面

許可及遵照其所定條件辦理者不在此限。

(四)政府或公共機關所在地或在一百碼以內或水塘或引水地區界限以 內或車輛交通道路或交通孔道或其一部之土地,但先經工務司書面許可及遵 照其所定條件辦理者不在此限。

(丁)實際耕耘之土地,但先經該地所有人及其合法住戶書面許可者不 在此限。

(戊)任何樓宇所在地或在一百碼以內之土地,但先經佔有各該土地或 樓宇產業或利益之一切入等書面許可者不在此限。

第十條 ( 特權稅 )。對於探鏕或開鑴揉得之一切鐫物,須納規定之特權 稅。但鏞物樣本經監督簽證袛供分析或試驗之用或作爲科學上標本而數量並 不太多者不在此健。

第十一條 ( 總督封閉地區禁止探鑱或開)

( - ) 總督得在政府公報刊發通告,宣布封閉任何地區,禁止探傷或踩 一)

饑,不論盒一般性之禁止,或指定鐫物、或在通告上列明禁止期間 不規定 期限,凡在刊發通告之前或以後所發探鑱執照,採鑊執照或鐵務批約,概不 得視爲有擋予持有人或承批人以在此地探鑴或採鏤之權而違反上述通告之規

(二) 總督得酌定適宜條件,授給任何人(包括現行執照或批約持有人 在內)以權力,俾在宣告禁止探餓或開鏤之土地從事探鑣或開鐫。

第十二條(總督禁止探採指定鋨物 )。總督得在政府公報刊發通告,禁 止探探所指定之鏑物,凡在刊發通告之前或以後所發搽鏕執照,採鍰執照或 鐵務批約,概不得視爲有授予持有人或承批人探採此項指定籐物之權。 第十三條(採取十一或十二條規定行動付給賠償)。

(一)凡依第十一條規定封閉任何地區,禁止在此地探鐫或開鑣,或依 第十二條規定禁止探採礦物,政府對於受上述封禁不利影响之探鑣或採礦 照持有人或礦務批約承批人,應給予賠償。

六五 法令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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