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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年鑑 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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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年鑑 第八同

中卷 日用便覽 官亦不得錄取之。凡遇再行提供其他反對理由時,申請人於送發通知後,有 撤回其申請之權,不必繳納,規定費用。

(九)法庭審理依本條規定之上訴事件,於傳訊註冊官後,對於呈請註 冊之商標,得准許以任何方式而對於其原有形狀無重大影响者予以修改之, 但此項修改商標,須在註冊前依規定手續刊登廣告

(十) 凡提出反對通知之人或收受反對通知而提出駁覆之申請人,或提 起上訴之人非在本港居住或營業者,審判庭得飭其人提供保証金,担保反對 或上訴之訴訟費用,如不提供担保,即以放棄其反對,申請或上訴論

第十六條 凡商標中有若干部未經商標所有分別註冊,或此一商標鐡商 業上所通用或簡直無特殊形狀者,註冊官或法庭對於決定該商標應否准予註 冊或維持原有註冊,得規定條件核准之,令該所有人放棄商標一部或若干 部份之專用權,或放棄審判庭認定其人無專用權之一切事物或任何一部,或 依審判庭認爲必要加以指定而放棄,以便明定其註冊專用權。但註冊而有放 東權利者,除對該註冊商標所應放棄者外不影响該商標所有人之任何權利。 第十七條。(一)請求在甲冊或乙冊爲商標注冊之申請如獲接納,無人 提出異議而反對通知限期亦告屆滿,或有人提出異議而反對無效時,除該串 請書因錯誤而予以接納或總督別有指示之外,註冊官應有分別在甲冊或乙 將該商標註冊,自呈請註冊日起發生効力,此日爲實施本例之規定,卽視爲 該商標註冊日期。

(二)商標註冊期限爲七年,屆期得依第四十五條之規定延續註冊。但 關於本例實施前之註冊日期,本項規定有效期七年,應易爲十四年,

(三)商標一經註冊,註冊官須按照定表式發証書一件,給予申請人 由註冊官簽署並蓋戳公段。

(四)商標註冊官有因申請人方面之過失,自申請日起十二個月內獅米 辦俊者,註冊實依規定手續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之後,得視此申請書業已放棄 但遵照通知書指定限期內完成註冊者不在此例。

第十八條。(一)凡申請任何商品商標註冊,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 得僅以認定申請人並不使用或擬用該商標爲理由而加以拒絕,亦不得堅持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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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規章

五八

(甲)註冊官如滿意認定申請人擬將該商標移交行將組成之法團

·可對此項商品採用此一商標。(乙)申請書並附有該商標使用人註冊申 請書,而註冊官亦滿意認定其所有人有意使該人對此項商品使用此一商標, 及認定商標註冊之後,其人亦必卽爲該標使用權註冊人者。

(二)註冊官執行本(一)項所授權,認定申請人確有意將商標移交 上述法團使用時,仍得附帶一條件,飭令繳具保証金,担保送有提出反對時 所需之訴訟費用,不令提供此項保證金者,其申請書作放棄論。

(三)凡任何商品商標依本條(-)項所授權,用有意將商標交上述 法團使用之申請人名義註冊者,除在規定期間內或註冊官按據規定手續所 申請予以不逾六個月寬限之外,如該法團已另行爲各該商品商標所有人 則在上述期限屆滿後,原註冊即告無效,註冊官應並將登記冊修正之。 第十九條。二人或多人共有利益關係之商標而限定其中一人或若子人除 下列情形之外,不得使用此一商標——(甲)代表該二人,或所有各人,或 (乙)對於某一物品之貿易,各該二人或所有人等均有關係者,則各該人等 得註冊爲該標共同所有人,而本例授予各該人等商標專用權,應爲有效,一 若係將此項專用權授予單純一人者,除此之外,本例並不要獨立使用或擬使 用某一商標之二人或多人註冊爲共同所有人。

類似商標

第二十條。除第二十二條規定者外,任何商品或任何一類商品之商標而 與他人所有並經作同樣商品或同類商品註冊在案之商標相類似,或酷肯該標 而有影射之嫌或使人混淆者,一概不得注册

第二十一條‧凡有若干人對同一商品或同類商品以彼此類似或酷之商 標分別申請註冊爲所有人時,註冊官得拒絕各該人之請求,直至其所有權經 由法庭裁定或由各該人等依註冊官核定方式協商解決或經上訴决後方爲之 第二十二條。法庭或註冊官對於苦干商標所有人以同一商品或同類商標

彼此類似或酷肯之商品呈請註冊而其人係同時眞實使用各該商標者,或以其 他特別情形經法庭注册官認爲應予照准者,得酌加條件與限制,准予注册, 第二十三條。註冊官按據反對注冊申請之人所提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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