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注册
第十一條。(一)任何事物如加以使用都足以發生欺詐行爲或不受司法 庭之保障或違反法律還德或其施有損害他人名譽者,依法不得爲商標,或 商標一都份之註冊。
(二)商標註冊而未有着色之限制者,應視爲各種色之註冊。
第十二條。(一)任何事物如加以使用卽足以發生欺詐行爲或不受司法 庭之保障或違反法律道德或其設施有損害他人名譽者,依法不得爲商標,或 商標一部份之注册。
(二)化學物質或製品商標,不得單純化學原素或單一化食物普通使用 或公認名字之一字註冊,其在本例施行時或以後有此項名字註冊者,無論 三十條有若比之規定,應按照情形,以實施第四十八條之規定,觀之爲並無 理由而在册上登錄者或錯誤留存毌上者。但本項之規定,對於註冊商標使用 權所有人所用之一字,僅爲表示其標記或使此種原素或化合物與他人所有 其區別,另附一適當名稱或公開說明書者,並不發生效用。
第十三條(一)凡自稱對其本人使用或擬使用之商標所有人而欲進行 注册者,須依規定手續以書面向注册官提出申請爲甲或乙之註冊。 (二)除須遵照本例覑定辦理外,註冊官對於此項申請,得予以拒絕, 或以無條件或酌定某種條件,修正,改正或限制而予以接納之。 (三) 註冊官對於申請爲甲册註冊之商標 (毌証明商標除外)予以拒 絕時,如申請人願意,得視之爲乙册註冊之申請而進行單理之。
(四) 凡遇拒絕或規定條件予接納時,注册官徇申請人之要求,須以書 而說明其接定理由及達成比項裁定所根據之資料,不服此項裁定,得上訴法 庭 。
(五) 依本條規定之上訴,須遵照規定手續爲之,必要時法庭須傳訴申 請人與注册官,並須下令審定應否接納其申請或遵照所定修正,更改,條件 或限制等然後接納其申請。
(六)依本條規定之上訴事件,註冊官對於達成其裁定所根據之資料, 須加審問之,至於反對接納申請之其他理由,除以前所問者外,如未請准
香港年鑑 第八
法庭」註毌官不得蝕取之。凡遇再行提供反對理由時,申請人於送發通知後 ,有撤回其申請之權,不必繳納規定費用+
(七)註冊官或法庭無論在接納申請之前或以後,得隨時將甲請書或 關申請書之謬誤點更正,或酌加條件准許申請人將申請書修正之。
第十四條。商標註冊中請旣獲接納,不論爲無條件或附有條件或限制者 註冊官應令申關人依規定手續將獲准接納商標刊登廣告,廣告須並列明 接納申請所附加之條件與限制。但註冊官對於下列情形之一之商標註冊申請
·得著令申請人在獲准接納前先登廣告-- ( 甲) 依第九條(一)項(戊) 歎規定提出申請者,(乙)此外,由於特別機形經註冊官認定較爲方便者, 又廣告業已刊登而官視爲適宜時,得着令申請人於獲准接納後再刊登廣 告,但並非必要。
第十五條。(í 無論何人得在申請註冊廣告規定限期內通知註冊官 對於商標註冊提出異議。
(二)上述通知須以心面依規定手續接出之,並敘述其相反對理由
(三)註冊官須將上述通知書本一份送交原申請人,申請人收受此項 通知書後,須在限期内依規定手續說明申請註冊所根據之理由,以資駁覆, 如不駁覆,即以放棄申請論,
(四)申請人如提出駁覆,註冊官須將駁覆 曙本一份提交反對人,必 要時於傳訊雙方當事人談供加以審後,須並裁定應否准予註冊,及應否附 若何條件或限制,以資辦理,
(五)不服毌之裂定,應向法庭提出上訴。
(六)依本注定所爲上訴,須依規定手續爲之。法庭桉據上訴,必要 時須傳訊雙方當事人及法官,並須頒發命令,裁定應否准予註冊,及應否附 加若何條件或限制,以資辦理!
(七) 依本條規定上訴案研訊時,任何一方當事人得依規定手續或請求 法庭特別核准,另行提出新資料,供法庭之攷嚴。
(八)對於依本條規定之上事件,除反對人按照上文規定提供反對商 標理由之外,如未請准法庭,反對人不得更提供其他反對理由,而註冊 中卷 日用便覽 法令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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