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年鑑
八
商標登記册 第三條 注册官爲實施本例之規定,應設備紀錄册一本,名爲商標登記 冊,登錄所有註冊商標,附記注冊時日,所有人名住址職業,轉讓及繼承通 告,註冊使用人姓名住址職業,放棄權利,條件,限制暨有關各該註冊商標 所規定之其他情事等。
第四條+(一)登記冊分作兩部,稱甲與乙冊。
(二)登記冊甲冊備載所有在本例施行時已在商標登記冊登錄之商標, 望所有在本例施行後可以依本例規定在該甲冊之商標。
(三)登記冊乙冊備載有依本例規定在該註冊之商標
第五條•任何明示,默示或肯定信托通知書,不得豋錄冊內,而注册官 對於此類通知書,亦不予接納之。
第六條 登記冊須在一切方便時間內供公業查閲,惟須遵照所訂規程辦 理
第七條 凡耍求發給登記冊內任何一項記載之簽証謄本者,繳規定費 用後,應給予蓋戳註冊官公印之簽証本
應許注册商標
第八條(一)商標註冊須因其商品或商品種類爲之(二)商品列入某 類發生爭議問題時,廳由注册官裁定之,註冊官所爲裁定,即爲最後决定。 第九條 ( 一) 應許在甲姍註冊之商標(註明注冊商標除外),最低限 度須具備下列主要事項之一(甲)表現一特別或某種方式之公司,個人 或店號名稱(乙)註冊人或所營業務前人之簽名 (爲中國文字以外者)。 (丙)所發明之一字或若干字。(了) 與該商品之品質無直接關係之一字或 若干字,亦非依照其地名或姓氏作平常之表白。(戊) 其他特殊標識,但對 於(甲)(乙)(丙)(丁)各項說明以外之名字,簽名或文字,除有其特 殊性証據者外,不得依本條之規定註冊
(二)爲實施本案之規定,所稱「特殊」,關於已註冊或擬註冊商標之 商品,指區別商標所有人對貿易有關之商品係與無此項關係之人之商品有差
無論對一般情形而言,或對已冊或擬註冊商標於使用權範圍而言者,
中卷 日用便整
法令規章
五六 (三)審判庭爲裁定某一商標是否有此區別,得致選下列两項關於商標 特殊性之程度——(甲)該商標已適應上述區別者(乙)由於使用此商標 或由於其他情形關係,該商標實際上已應上述區別者。
第十條。(一)凡對於關於任何商品(不論在本港出售或輸出外)在 本港誠實使用二年以上之商標,其目的係在於表彰該商標所有人製造,揀選 証明,販售或兜售此項商品者,自稱爲該商標所有人之人,得依規定手續 以書面向注册官申請將該商標入乙冊爲此項商品之註冊商標
(二)註冊官對於請求在乙冊爲商標註冊之每一申請書,應加以考, 如於必要調查後,認定其申請與第十二條(一)項或二十條規定有抵觸,或 對於所稱其商標已作上述之使用或申請人之商品足資辨別等情認爲並不滿意 時,得拒絕其申請,或准予接納而附加條件或着令修正或更改其商品或商品 種類或限制其使用方法或地方,甚或在理應加限制者,除此之外,須接納其 申請。
(三)上述申請,須附呈法定誓書一件,表証其使用權,包括首先使用 日期在內,其日期須併在冊內登錄之。但首先使用日期未能確定時,則說明 所知該商標最先使用日期,在法卽爲-
分,而此日應在冊内登錄,視作首先 使用日期。
(四)不服上述拒絕或附有條件然後獲許接納時,得依規定手續上訴法 處,其拒絕理由係因使用權証據不-
分時,則對於申請在甲毌爲商標之註冊 ,不生若何妨碍。
(五)不論同一商標或其若干部份經在甲册注冊,其所有人仍得爲乙册 之註冊 »
(六)適用本條規定之商標,不適用第六十四,六十五,六十六,六十 七,六十八,七十及七十一各條之規定。
第十一條。(一)商標得全部或一部份爲一種或多種着色之限刺,如爲 湝色商標,事實上是否有此限制,審判庭先應裁定該商標之特殊性,然後並 予攷慮之。
(二)商標註冊而未有羞色之限制者,應視爲各種着色之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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