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KYB-1955 — Page 188

華僑年鑑 All

L.

(一) 處長須設備毎一類囤積商品儲貨商登記冊一本。(二)上述登記 排放存處長公事所,在辦公時刻,繳費一元,任人檢閱。

第十七條。(刑) 凡違反規則第三、四、六、十(二)、十一、十 K + 二、十四或十五(二)各條規定者,應受五萬元罰金或十二個月徒刑之處分 第十八條(繳驗文件)。依本規定之訴訟事件,如由處長或授權官提 供本規則所指文件之謄本,卽爲原本內載情事之表面證據。

第十九條 (上訴總督與政務會)

(一)不服處長依本規則規定所定或認爲由處長所裁定者,得稟呈總 督與政務會,提出上訴。

(二)總督在政務會按據呈稟,對於原裁定,得筋令予以維持,撤銷或 修改之,總督在政務會所爲决定,卽爲最後裁定。

一、米,包括自粘米及糯米(完整,部份破碎及全碎者),糙米,稻, 穀米,磨米粉,米糠,米屑,包含米飼料及米製品

附表第一號 囤積商品(依規則第二條之規定)

二、煤,包括無烟煤及煤製品。

附表第二號 囤積商品貨倉(依規第二條規定 )

一、米倉......(甲 ) 香港九龍碼頭貨倉有限公司各貨倉•(乙)均益有 限公司貨倉。

二、煤倉———香港政府儲貨場。

附表第三號 囤積表格

一號表格,依規則第七條規定囤積商品儲貨商請求登記申請書表(兽

二號表格 -依規則第九條規定囤積商品儲貨商登記證表(畧)。

政府公報公告之。

第二條(一)除內文有相反規定者外,本例稱」「轉讓」指有關當 事人作有行爲之轉讓。

「限制」指商標所有人對使用商標專用權限制之登記,包括關於此項專 用梯使用方法之限制,關於在本港發售商品,資買商品或將商品運銷港外市 塲而使用此項專用權之限制在内

「標識」包括圖形,標記,標題,票券,名字,詞句,文字,數目字 任何聯合字等

【許可使用 」具有第五十八條(一)項規定之意義。

「規定」關於法庭訴訟程序初級偵訊有關偵訊程序,指本例或施行規 程之規定,對於其他事件,指本例或施行規之規定,

「登記冊」指依本例規定設備之商標登記冊暨爲遵照第二六二章商標登 記毌(重整)條例規定設備之登記冊

「應許註冊商標』指依本例規定可能註冊之商標

「註冊商標」指在登記冊之商標。

「註冊使用權人」指依第五十八條規定予以登起之人,

「註冊官 」指總督依第一〇〇章總登記官 (建立)條例規定委任之注册

「公印」指註冊官在香港商標註冊處設置之官印,刻有皇室標章圖形及 「香港商標註冊官 」字樣,並經於一九〇九年十二月十日起由商標注册官皺 用在案者。

「商標」除關於保障商標或商標註冊証明之外,指在商品貿易中爲表彰 商標專用所有人或註冊使用人已使用或擬用於此種商品之標識,無論有無表 彰其人之身份者,至關於依第五十五條規定之保障商標及關於商標註冊 證明,則指依第六十四條規定註冊論之標識。

「繼承」指遵行法律遺傳於亡故人個人代表之轉移非出於轉讓之其他 轉移方法。

商標條例

一九五四年四七號修正及-

實有關商標註冊法律條例,施行日期由總督 指定在政府公報公告之

香港年鑑 第八

第一條‧本例定名爲一九五四年商標條例,本例施行日期由總督指定在 中卷 日用便覽

(二)本例所稱使用標識,應並視爲使用印刷或其他顯示之標識,而對 於所稱使用商標,應並視爲使用商品上之標識,商品之物質或其他有關事項 法令規章

五五

Comments

Approved members can add comments, bookmarks, and private notes.

No comments yet.

Private Research Note

Private notes are available after approv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