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
地利道,載德街,成和道由該道與載德街交界處至山村道,山村道,黃泥涌 道由該道與山村道交界處至摩理遜山道,摩理遜山道及天樂里等全部地區。 (六 ) 般咸道。
(七)薄扶林道由華人基督教墳塲至盲人學校,由薄扶林道至瑪麗醫院 之道路,沙宣道由該道與薄扶林道交界處至域多利亞道爲界。
第二號附表
(八)九龍北由佐頓道及加士居道由該道與佐頓道交界處至海旁 界,東南西三便以海旁爲界之九龍全部地區。
一號圖式——紅色——靜寂地帶標識。
一九五四年六月三日代輔政司佈告下開一九五四年商航(航行警號)規
二號圖式——紅色——靜寂地帶止點標識。
商航(航行警號)規程
一九五四年一月二十七日英國運輸及民用航空部部長執行一九三二年商 航 ( 安全及載重協定)法第二十四條(一九四九年商航安全協定法第三十七 條五項修正在案)與該法第三號附表所授權賦有一切權力制立下開規程 一九五四年二月十日起實施。
第一條(-)本規程由一九五四年二月十日起實施,並定名爲一九五 四年商航(航行警號)規程
(二)除上下文有相反意義規定者外,本規程下文所稱,具有下列規定 之意義——
「海岸無線電站」指用無線電接收船隻所發訊息之海岸站。
「海岸站 」指在陸上接收船隻所發訊息之海岸站。
[ 熱帶暴風」指強風,風,旋風或其他同性質之暴風,而任何船隻船 長如有理由相信該船所在地有上述暴風時,卽以該船遭遇熱帶暴風論。 (三)英國一八八九年法律詮釋法,對於本規程之釋義,應適用之,一 如對國會制法之釋義同樣適用之。
香港年鑑 第八同
中卷 日用便覽
商 事
(四)英國一九三五年商(遇險訊息及航行警號)規程,茲宣告廢除 · 第二條(一)凡在英聯合王國冊之英國船隻,其船長於航行時如除
遇危險冰塊,危險障碍物,熱帶暴風或任何直接危害航行事物,須設法發佈 關於本規程附表所列事物之消息。
(二)上述消息須發致該船所在地附近之船隻及最近海岸站當時之主管 人員 該站而非屬於海岸無線電站,則發出此項訊息,須附帶要求轉致就近 海岸無線電站。
(三)上述訊息,須由船長用英文或一九三一年國際訊號符號發送之 (四)船長如用無線電發送上述訊息,首先發佈本船安全訊號,繼卽透 露有關危險事物之性質,無論用無線電報或無線電話,均須發放三次
附表———發見冰塊,障礙物或其他危險物種類。發見地點與時日(格林 威治標準時刻 )。如遇熱帶暴風,則指出其位置及其時日,該船之航線與 速率•船長須盡量發佈關於當地之風雨,氣壓,風向與海浪等情形
進出口 (囤積品商)規則
一九五四年十一月三十日政務會書記官佈告,總督在政會務執行第五十 章貨物進出口條例第三及四條所授權,制立下開規則】
第一條(定名及實施日期)。本規則定名爲一九五四年進出口( 囤積商 品)規則,其施行日期將由總督在政務會另行指定並在政府公報公佈之。 第二條(釋義) 本規則稱
「授權官」指依規則第十三條規定秉任之人員。
「處長」指工商業管理處處長,代處長及副處長。
「囤積商品」指第一號附表所列商品。
「囤積商品貨倉」指第二號附表所列貨會或堆棧。
「儲貨商」指依規則第八條(甲)項規定由處長登記之人。
第三條(除領有執照者外禁運囤積商品入口)。無論何人不得輸運囤積 商品來港,惟領有處長依本規則定所發輸入執照者不在此限。但船隻輸入任 法令規章
五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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