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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年鑑 第八回
中餐 日用便 第十六條。凡有下開情事之一者,應受一千元罰金及六個月徒刑之處分 (甲)違反規則第五條之規定者(乙)違背第三號附表所列條件者 (丙)拒絕授權官進入徙置區內任何房屋者。(丁)抗拒或阻撓授權官執行 其職務者 ·
附表第一號-依規則第六條(一)項規定居住許可證表式 ( 畧 ),證 上井載特別條件及規定爲住宅用途,每年費用若干,按季上期繳納。
附表第二號!依規則第六條(三)項規定(一)居住許可證由處長簽 發‧(二) 大窩口徙置區佔用地方征費表,計(甲)住宅每十平方尺每年一 元,每年最低收費額十元。(乙)工塲及工廠每平方尺每年六分,每年最低 收費額二百元(丙)學校及社會韁利站每機構每年一元。(丁) 商店每十 平方尺每年二元,最低收費額每年四十元。(三) 上述費用按季繳交。
附表第三號 —依規第六條(四)項規則定居住許可證條件共九項( 畧)。
車輛及道路交通 (肅靜地帶) 規則
一九五四年二月二十三日政務會書記官佈告,總督在政務會執行第二二 〇章車輛及道路交通條例第三條所授權制立下開規則。
第一條。本規則定名爲一九五四年車輛及道路交通(肅靜地帶)規則, 是年三月八日付諸實施。
第二條。本規則稱
「肅靜地帶」指附表一號所列地區,道路或其一部。
「 交通規則」指依一九一二年四〇號車輛交通條例規定所制立並依第二 二〇章車輛及道路交通條例施行規則所修正而備載於香港規則(一九三七年 編纂本)第二卷之規則
法令規章
五 「啊號」指裝置事上作爲駛近或駛至之訊號。
第三條。(一)無論交通規則有若何之規定,任何人不得在午夜十一時 至翌晨六時之間在任何地方擊發响號
(二)無論交通規則有若何之規定,任何人不得在肅靜地帶隨便擊發
(三)凡違反本條之規定者,以犯罪論,應受簡易程序治罪科一百元罰 金之處分 •
第四條。警務處長應在下列處所裝設標記———!
(甲)照第二號附表所列一號圖式——(一)在進入肅靜地帶地點或附 近地方裝置之。(二)在肅靜地帶內間歇標示之。
(乙)照第二號附表所列二號圖式在離開肅靜地帶地點或其附近置之 第五條。本規則之規定,對於消防局,救護或警務所用車輛或值勤之民 衆安全服務車輛均不適用之。
第六條。一九四八年甲第三〇四號公佈發表之交通規則第一七二條,茲 宣告廢除。
第一號附表 蕭靜地帶
(一)干諾道中由基利文街至瑪利道,瑪利道,大道中至由瑪利道至基 利文街,基利文街等全部地區。
(二)大道中由都爹利街至瑪利道,花園道由大道中交界處至上亞諾畢 道,上亞諾畢道由花園道口至鐵崗,鐵崗,下亞諾道由該道與鐵崗交界處 至雪廠街,雪廠街由該街與下亞諾畢道交界處至都爹利街,及都爹利街等處 全部地區•
(三)大道東由該道與瑪利道交界處至軒尼詩道,軒尼詩道由該道與大 道東交界處至天樂里。
(四)大道東由該道與灣仔道交界處至摩理遜山道。
(五)軒尼詩道由該道與天樂里交界處至怡和街,怡和街銅鑼灣道由該
道與怡和街交界處至東華東院路,東華東院路,加路連山道由該道與東院路 交界處至連合道,連合道,布路活道由賅道與連合道交界處至雲地利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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