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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年鑑 All

租租

香港年鑑 第八周

部地方在內

(乙)「臨時評價」一定義第一行末句「或應徵捐稅而未徵收」之後 ,加入下文——「應徵捐稅而中止徵收」宇樣。其修正條文如

「臨 時評價」指自上次產業評價,無論該產業是否因建造或拆毀建築物或更改 建築形勢,或應徵捐稅而未嘗徵收或應徵稅而中止徵收至產價有增高或低 滅而隨時評定其價值者·

(丙)「應納捐稅價 」一定義第二行「該所有機器其價值不算入此項 應捐稅價內,」此末一逗點,易爲句點,又同行末句「並不理會下列兩項 」字樣,連同第三行(甲)項與第四行 (乙) 項,以迄第五行「並經同樣核 准在案者」字樣,一律刪除之。其修正條文如次

「應納捐稅價」指産業按年評價時依相當預算所得之租值,但以賃客負 安支給一切平常稅捐而業主負責支給政府地稅,修理費,保險費及其他維護 財產使得相當租之一切需要用費爲限,該產所有機器,其價值不算入此項 繳納捐稅價內•凡屬屋宇,租賃住客不止一人者,應依上述預算,將全部年 租扣除不超過百分之二十,作爲補置此一年期內該屋宇任何一部份隨時有空 租之虞之費用,所餘卽爲應捐稅之價

(丁)「產業」一定義撤銷,易爲下文1

「 菇業」指各別管業或佔有或向政府領有執照管業之土地或房屋建築物 或其一部,並包括碼頭在内•

第三條・原例第三條(法律彙編卷二第三七三頁)第一行「總督得委任 房屋捐稅及執行評價處長 乚之後,加入「代處長,副處長」字樣。

第四條•原例第四條(法律彙編卷二第三七三頁) 爲如下之修正, (甲)本條第一行號長」易爲「處長或其授權人員」字樣。 (乙)本條第四行(戊)項撤銷,易爲下文————(戊) 視察特許豁免捐 稅之產業,以確定此項屋宇是否依照規定爲特許豁免及所需要之用途

第五條 原例第五條(法律彙編卷二第三七三頁) 第二行(乙)項撤銷 ,易讎下文——(乙)凡有二間或多間房屋聯合而成爲一座建築物者,得由 處長權宜决定聯合評價,由其中一業主負担捐稅,各該業主得自行調整其應

CLAİJANA Maga

中卷 日用便覽

佔部份而分配之。

法令規章

AB

第六條 原例第六條(法律彙編卷二第三七三百)第一行「凡產業係由 業主自居而無租金交收者或有產業屋宇十間以上之業主」字樣删除,易爲「 業主」字樣 共修正條文如次

第六條 業主於收受第四條規定表格送達後十日之内,須即依規定格式 所列各需要事項陳述理由,以書面申請處長將呈報期間展緩之,處長得酌量 核准展緩二十八日之期限

第七條。原例第十二條(法律彙編卷二第三七三頁】爲如下之修正 (甲) 本條但書前之逗點,易爲句點:(乙)本條第二行伹「但中國人鄉 村產業評價事宜,不適用本條之規定」全句刪除

第八條 原例第十五條(法律彙編卷二第三七三頁,關於標貼鄉村評價 清冊事宜 ) 宣告廢除。 第九條

第十六條(í)項(法律彙編卷二第三七四頁) 爲如下之 修正--(甲)本條第一行「高等法院登記官」易爲「地方法院」字樣。( 乙) 本條第一行「轉達簡易民事轄庭」字樣刪除。

第十條 原例第二十三條(法律彙編卷二第三七四頁)改編第二十三條 (一)項,另增入下文第二項——1

(二)無論本條([)項有若此之規定,法庭得自行保留,或徇據任何 一方當事人之請求應保留任何法律問題,送由高等法院研討之·高等法院對 於上述保留問題,有權加以研訊及裁定,並將意見轉知原審法庭

第十一條 原例第二十四條(法律彙編卷二第三七四頁)末端增入下文 一段 ·上述評價應自該產業受臨時評價後下月第一日起生效 其修正條文 如次

第二十四條。處長得隨時執行任何房屋產業之臨時評價。上述評價應自 該產業受臨時評價後下月第一日起生效

第十二條。原例第二十七條(法律彙編卷二第三七四頁)撤銷,易爲下

第二十七條,前項評定捐稅,應於徵繳要求書發出後下月起徵收,嗣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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