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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起訴任何人違反細則之事件,得由主席普通或對某一特殊事件以 書面授機之主管官署僱員主理之

(六) 起訴任何人違反細則之事件,對於主管官另行採取其他法律救濟 辦法,不生若何妨害·

第十六條(一)總督於諮詢主管官後,對於主管官執行職權而認為可 能影响公共利益者,得頒發普通性指示,以資辦理,主官對於上述指示, 應予以有效之執行

( 11 ) 總督於諮詢主管官後,對於核准之住屋計劃而發見有缺點者,得 頒發特別指示,以資補救,主管官對於上述指示,應予以有效之執行。

(三)主管官須遵照總督指定方法與時間,提供有關主管官保管財產及 職權之情報,報告書,賬世及其他報告,並提供一切表證便利·

第十七條‧(一)主管官及主席,對於實施本例之規定,特許免遵第一 登二章地方稅條例之規定辦理。

(二)主管官威主席對於爲實施本例規定而簽立之文據,不必繳納第一 一七章印花條例規定之印花稅。

(三)授予或交由主席管制以實施本例規定之財產,應特許免遵第二五 五章業主與租戶條例之規定辦理

附表第三號

依第三條(四)項關於主管官之補-

規定 第一條 主管官署委派署員得隨時向總督提出辭呈,除上述自行請辭及 護照本附表其他規定辦理之外,所有安派署員,由各別受任之日起,任期三

第二條。主管官署委派署員連選得連任。

第三條。總督認定委派署員不能或不宜於執行其職務時,得宣佈該員 位虛怒,並由總督酌定方法予以公布。

第四條。委派署員因病暫時不能執行職務或暫行離港他去時,總督得臨 時另委一人代之。

第五條。主管官舉行常會會議,應由主席召集之,但有署員四人以上書 面聯署列明會議目的,請求主席召開非常會議時,主席收受上項請求通知書 第八冊 香港年鑑

中卷 日用便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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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迅速召開之。

第六條。主管官處理事務,不得因署員有空缺而視爲無效。

第七條。主管官會議,以有署員四人出席爲足法定人數

第八條。所有主管官會議,應由主席任會議主席,主席缺席,以副主席 正副主席缺席,則由出席署員選其中一人爲會議主席。

第九條。(一) 主管官會議一切問題,應以出席反有表決權之署員大多 數表决定之。

(二) 會議主席通常有一表决權,如遇可决否决两數相等時,主席有多 投一表决之權。

第十條。凡署員直接或間接對任何契約,擬訂契約或其他事務有利益關 係而出席參加會議討論各該契約事務者,其本人須於出席會議時及於會議開 始後在可能範圍内迅速報告此項事實,而對於攷慮,討論或表决有臧各該契 約或其他事務之問題,不得參加之。

第十一條。除須遵照上項規定辦理外,主管官對於該官署及選任委員會 舉行會議,發送會議通知書,會議程序,會議紀錄之設置,保管及繳驗等事 宜,得制常規,以資遵守

第十二條。除須遵照本例及依上文第十一條制立常規之規定辦理外 管官辦事程序,應由主管官議定之。

房屋捐稅(修正)條例

一九五四年三〇號,修正第一壹六章房屋捐稅條例(卽差餉條例)是 年八月十二日通過施行

第一條。本例定名爲一九五四年房屋捐稅(修正)條

第二條 第一壹六章房屋捐稅條例 ( 下稱原例,法律處編卷二第三七 二頁)第二條爲如下之修正

(甲)在「每年評價」一定義之前加入下文新定義一項——「田指 用作農場,花圃,菓園或畜牧之田地,除主要爲此項用途之建築物外並無房 屋之上蓋者,並不包括成爲裝飾園囿,遊樂塲或專供體育或運動場所用之一 四三 法令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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