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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年鑑 All

香港年鑑 第四

中卷,白用使竟

法令規章

或施行規程必要將申請書,答辯書,命令,通告或其他文件送達 第十七條:(])法院登記按據申請,連同規程第十六條規定必要附帶說 與住居本港或在港有受送達地址或授權本港居民代收之人,應適 用之

(甲)凡將文件本一份(在原件遞呈法院登記官存檔後二十四小時內 )按照受送達當事人住址先付郵資掛號適之,卽視爲有效送達 寄發上述謄本,除有相反証明或由郵局退世之外,在通常郵程 寄達時,即視爲按址送達其人。

(乙) 申請事件當事人聘有律師代理者,對該當事人之送達,得將文件 送致律師事務所,即爲有效送達。

(丙)經由法院執達員依照法庭受理訴訟對傳送達規程規定方法送達 之,即視爲有效送達。

(丁)其他方法之送達亦屬有效,但以受送達人或有權代表收受人在各 文件或其謄本背書簽署,列明受送達之時日,作爲掣發收據者 爲限。

第十四:申請事件答辩人既不符合前條規定予以送達,亦不能依據該條規 定方法送達時,法庭按據請求,經遞呈誓書說明一切情形作爲佐 証者,得執行缺席裁判,指令採取任何送達方法,包括在報章刊 登廣告在內,遵照上述指令所爲送達,卽爲有效。

十五條:除有其他規定者外,應由當事人或難照其人所命執行送達。

第十六條:(一)工人或僱主對於應付補邱意外事件所引起之問題擬請求法 庭裁定者,須依第一號附表第一,二或三欸表格,列明F 列事項,作成申請書遞呈法院登記官-(甲)簡要說明 其情形及申請人要求救濟或請頒命令或擬請裁定之問題 (乙 申請人與答辯人之姓名地址。

(二)凡由僱主提出申請者,須附帶說明其承認或拒絕補衆責任

...全部或局部予以承認或拒絕,如爲局部承認或拒絕,則 邦者,須列擊我理由,

明之詳細事項後,須迅速將本一份連同第一號附表第四 欸表格通知書一件送達答辯人,答辯人依照本(二). 項所列事項及所定期限作成答覆書呈報登記官,其人如不 遵照辦理亦不依限到案時,法庭得酌定公允辦法頒發命令 以資辦理。但答辯人於受通告送達日起至定期研訓該申 請事件日止之一個月內以書面通知登記實予以答尤者不在 此限。

(二)答辯人如欲提出反駁,須於受通告送達後二下一群內或法 處在據特別請求予以寬限期內,依第一號附表第五款表格 作成答辯書,簡要說明其反對理由與範圍,送皇登記官核

(三)法庭在爭議問題裁定前關於延期研訊或訴訟費用條件 得酌量准令將申請書或其附帶說明或詳細事項或答辯書 加以修改。上項修改須送呈登記官並由登記官轉致對方當 事人。

第十八條:(一)答辯人於收受申請事件通告後十四日內,得依第一號附表 第六欸表格向申請人提出書面要求再作詳細說明其理由, 申請人於接覆十四日內,須按照反對理由逐以書面答覆 之。

(二)提出上述要求當事人須將謄本一份送呈登記官,而答覆當 事人亦須將答覆本一份送呈登記官

(三)要求再作詳細說明,而該當事人不於要求送達後十四日內, 具覆因而需要展期研訊者,法庭得飭令展期研訊費由過失 一方當事人負,法庭認定要求說明係屬不必要或煩擾者

得予駁囘並責令負担訟費。法庭得併資合提出要求當事 人負担答覆一方訟費。

第十九條:申請人如欲將申請書或附帶事項或說明都改,或客群人擬將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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