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第一號 表格(依規則第七條規定) 第一號→~依規則第三條規定工人意外受傷對僱主通知表式(署) 第二號 依規則第四條規定工人意外受傷僱主對處長通報表式(委) 依規則第五條規定檢費協議細節(署)。
第三號
附表第二號 報告(依規則第八條規定)
第一篇
第二篇
僱主有無對工人購買保險向處長報告(暑), 工入意外死亡補岷之僱主報告(礬)。 乙·工人意外殘廢補卹之僱主報告(譽) 甲,工人意外死亡之賠償保險商報告(畧) 乙,工人意外殘廢之賠償保險商報告(畧)
工人賠償(法院規程) 規程
十一月二十日正按察司執行一九五三年工人賠償條例第三十三條所授權 賦有之其他權力制立下開一九五三年工人賠償(法院規程)規程,是年 二月一日施行
緒
則
】 條:本規程定名爲一九五三年工人賠償(法院規程)規程,並與條例 同時付諸實施。
第一條:本規程稱·
「附表」指本規程附表。
「條例」指一九五三年二八號工人賠償條例•
第 三 條:第一號附表所載表格或同效用之表格,須就情形需要加以改正後 應用之,至第二號附表明定費用,對於依條例規定進行之情事或 訴訟,應予繳納之。
法院登記官
第四 條:法院登記官據要求,在職責上須
第七
第
(甲)供給當事
事所需安格或訴訟程
有轉任法律代表當事人向法庭提出任何情事或提起訴訟依本規程 需要應用之表格
(乙 ) 凡遇未有聘任法律代表當事人由於未繕寫,醫目或其他體格上 原因至不能自行辦理者,則代爲填寫及造作任何必要表格
第 五 條:法院登記官對於申請人第一次呈遞之文件,須分別編號,申請人 續後遞呈有關該申請事件之文件,須按照編號標列號碼,其未經 標記號碼者,登記官得予拒絕收受之。
第 六 條:法院登記官須將依條例規定所有申請按照各個編號,分別存檔及 各別分記錄冊
等
條:法院登記官須保冊籍一本,稱「申請記錄冊」,依第一號附表 第十二款表格所列詳細事項表式爲之,
·法院登記官在每年三月,六月,九月及十二月月杪後兩星期內造 具法庭在各該三個月期內所作一切裁定之報告,呈報輔政司,各 該報告並須列舉所有申請性質,申請人與答辯人姓名及所頒命令
條:法庭頒發命令或委令所有紀錄暨法庭所發收據,得由法院登記官 簽署之。
粟狀之送達
條:當事人第一次遞呈法院登記官之文件,須備載該當事人全名與地 址,以便送達通知及文書,無論專役送遞或郵寄者。如祇列明郵 箱,爲實施本規程之規定,在法不能視爲-
分。
第十一條:上述地址有變更時,該有關當事人須即通報登記官及關於該訴訟 事件之其他當事人
第十1條:當事人運照本規程規定報告之地址,此一地址自報告日起,應繼 續用作送達該當事人之地址,直至依上條規定報告變更地址後四 十八小時爲止。
第十三條:除條例或本規程另有特別規定者外,下開各規定,對於依照條例 法令規章
香港年鑑 第七间,
中卷 日用便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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