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年鑑 第七回
中卷 白用便覽
法令規章
十七
一
甘味
廿五
五四
四
兩節
一節
喪失中指
三節
兩節
一節
喪失無名指
三節
兩節
一節
十九
喪失小指
三節
兩節
-
一節
11+
喪失掌骨
第一或第二節
第三、第四或第五節
喪腿
膝部以上
膝部以下
喪足
廿三
失去足趾
一足各趾
大足趾兩節
大足趾一節
大足趾以外其他各趾,
如超過一趾者每
喪失一目視覺
·喪失全部聽覺
二四六
四八
二三四
二四五
三
11
11
四〇
四〇
二五五
1
1110
五〇
(一)某一器官全部永遠喪失用處者,以喪失該器官論 (11)喪失兩部手掌或多者,其百分率不得超過喪失全
工人賠償規則
十一月二十四日政務會書記官佈告,總督在政務會執行一九五三年二八 號工人賠償條例第三十二條所授權暨賦有之其他權力立下開一九五三年工 人賠償規則,並與條例同時付諸實施,卽是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第 1 條:本規則定名爲一九五三年工人賠償規則,並與條例同時實施之一 第 二 條:本規則稱
「附表」指本規則附表。
「條例」指一九五三年二八號工人賠償條例。
第 三 條:凡由工人或其代表依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必要對僱主送發生意外 事件之通知,如用書面,得依第一號附表第一欸表格爲之。
第四 第 四 條:凡因生意外至工人身體受傷,其僱主必要依條例第十四條規定 通報勞工處長者,須依第一號附表第二款表格以書面提出之•
第 五 條:僱主付給補償費經與工人訂立書面協議及經勞工處長批准,並擬 遵照條例第十六條(四)項規定進行辦理者,其協議備載之詳細 事項須依第一號附表第三款表格爲之,送呈法院登記官核奪。
六 條:依條例或本規則規定必要送發之通知,除條例或本規則另有特別 規定者外,得按照受送達人最後爲人所知之寓所,營業或傭僱地 址遞送或掛號郵遞之。
第七條:第一號附表內載表格或同效用之表格,須就情形需要加以改正後 而應用之。
第八條:(一)依規定僱用工人之僱主暨經營僱主依條例規定對所負 責任購買保險之保險商,須儘量適用第二號附表所列者造 其報告。
(二)上述報告須呈報勞工處長,每年一月三十一日或以前呈報
上年度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報告。但一九五三
年十二月一日至三十一日之期間。不必造具報告
四
No comments yet.
Private notes are available after approv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