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KYB-1954 — Page 196

華僑年鑑 All

人工作期内

工人之權主,至關於社 健或旅館聘用或支薪之人,各該社團或旅館之經理人或管理幹 事同人,爲實施本例之規定,應被視爲僱主

「保險商」包括保險社團,會社,公司或聯保商在內。

「醫師」指依第一六一章醫業登記條例規定登記之醫師或香港政 府聘用之醫師。

「家族」指夫妻,父母,祖父母,繼父母,子女,男孫,女孫, 繼子,繼女,兄弟,姊妹,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之兄弟姊妹, 媳婦娌鈾,姑嫂,包括所有由於血統或養育在本港法律承認 有效之各該人等在內。但對於合法華人婚姻習慣者,所稱「妻 ↓應指結髮妻或環房妻。

「外勤工人」指接受物品或物料在外或在本人家屋或在物品或物 料原主控制或管理以外所製造,刷新,洗滌,修改,裝飾, 完成,修理或配製適於售賣之人。

「局部喪失能力 J如屬於臨時性質喪失能力,指工人受僱在生 意外時遭受殘廢而致喪失能力減少薪資之收益者,如屬於永久 性質喪失能力,指該工人當時所能担任之職務均告喪失能力而 致減少其薪資之收益者。但第二號附表所列各種傷害,除此種 傷害或綜合傷害對於喪失薪資收益百分率或其總額達百分之百 或以上者外,應視爲遭受永久局部喪失能力

「全部喪失能力 一指臨時或永久性質喪失能力,使工人對當生 意外時所能担任之職務,因遭受殘廢而致喪失能力者。但永久· 喪失能力,照第二號附表所列各種傷害或綜合傷害,對於喪失 薪資收益百分率或其總額達百分之百或以上,則應視爲係由於 該附表所列之傷害或綜合傷害所致者。

要工作服務團,警察隊,特務警察隊及香港铁懽華鐡隊用之人 除外。但本例之規定,不適用於本例施行前在本港政府服務或被 選受任之工人如非因公受傷,則不能依任何條例或規則發給退養 金或恩邦金之規定領受此項受傷卹金或其人如因傷致死,則由本 例規定死者親屬領受此項邮金者

第五條:(一)凡工人在受僱期內於生意外而致身體受傷者,其僱主除

·須繳照下文規定辦理外,應依本例規定負補償責任,爲實 施本例之規定,凡因意外致工人遭遇死亡或嚴重與永久喪 失能力、不論該工人在生意外時係有違反僱法則或其 他規章或僱主命令之所爲,如該工人此種行爲係對僱主業 務上所應做者,應視爲係在受僱期內由於意外所致之傷害 但規定——(甲)僱主對於工人受傷喪失不過三日全薪所

得者, , 不須依本例規定負推補償責任。 (乙)如證明工人 受傷係由於該工人之嚴重與故意失檢所至者,則於此項補 償要求不予核准之。但因傷致死或嚴重永久喪失能力,則 法庭得考慮一切情形後,判令依本例規定補給賠償費或的 給一部份 •

(二)凡遭遇喪失能力或死亡係由於自己傷害身體所致者,不得 依本例規定給予補償。

(三)凡因身體受傷至喪失能力或死亡而該工人事前會向僱主訴 說未嘗遭受此項或相同傷害,明知此種訴說係虛偽者,不 得依本例規定給予補償。

(四)凡遭遇意外受傷不至死亡或嚴重及永久喪失能力,而係直 接由於該工人服食藥物或於肇生意外時會飲烈酒者,不得 依本例規定給予補償。

「條:本例之規定,對於英國政府僱用之工人應適用之,一如由私人爲 第 六 猱:凡因傷致死者(甲)該工人如還下親屬完全仰給其所得薪資

僱主之同樣方法及程度辦理,但屬於英國政府海陸空軍僱用之人

,本港政府以外英國民事機關僱用之人,暨皇家香港防衛軍,主

香港年鑑 第七间

中卷 日用便覽

法令規章

爲活者,須給予補償,相等於三十六個月薪資或一萬元現金,仍 以較少者爲準,但對於同一意外,經依第七、八或九條規定給予 六五

Comments

Approved members can add comments, bookmarks, and private notes.

No comments yet.

Private Research Note

Private notes are available after approv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