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作期内
工人之權主,至關於社 健或旅館聘用或支薪之人,各該社團或旅館之經理人或管理幹 事同人,爲實施本例之規定,應被視爲僱主
「保險商」包括保險社團,會社,公司或聯保商在內。
「醫師」指依第一六一章醫業登記條例規定登記之醫師或香港政 府聘用之醫師。
「家族」指夫妻,父母,祖父母,繼父母,子女,男孫,女孫, 繼子,繼女,兄弟,姊妹,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之兄弟姊妹, 媳婦娌鈾,姑嫂,包括所有由於血統或養育在本港法律承認 有效之各該人等在內。但對於合法華人婚姻習慣者,所稱「妻 ↓應指結髮妻或環房妻。
「外勤工人」指接受物品或物料在外或在本人家屋或在物品或物 料原主控制或管理以外所製造,刷新,洗滌,修改,裝飾, 完成,修理或配製適於售賣之人。
「局部喪失能力 J如屬於臨時性質喪失能力,指工人受僱在生 意外時遭受殘廢而致喪失能力減少薪資之收益者,如屬於永久 性質喪失能力,指該工人當時所能担任之職務均告喪失能力而 致減少其薪資之收益者。但第二號附表所列各種傷害,除此種 傷害或綜合傷害對於喪失薪資收益百分率或其總額達百分之百 或以上者外,應視爲遭受永久局部喪失能力
「全部喪失能力 一指臨時或永久性質喪失能力,使工人對當生 意外時所能担任之職務,因遭受殘廢而致喪失能力者。但永久· 喪失能力,照第二號附表所列各種傷害或綜合傷害,對於喪失 薪資收益百分率或其總額達百分之百或以上,則應視爲係由於 該附表所列之傷害或綜合傷害所致者。
要工作服務團,警察隊,特務警察隊及香港铁懽華鐡隊用之人 除外。但本例之規定,不適用於本例施行前在本港政府服務或被 選受任之工人如非因公受傷,則不能依任何條例或規則發給退養 金或恩邦金之規定領受此項受傷卹金或其人如因傷致死,則由本 例規定死者親屬領受此項邮金者
第五條:(一)凡工人在受僱期內於生意外而致身體受傷者,其僱主除
·須繳照下文規定辦理外,應依本例規定負補償責任,爲實 施本例之規定,凡因意外致工人遭遇死亡或嚴重與永久喪 失能力、不論該工人在生意外時係有違反僱法則或其 他規章或僱主命令之所爲,如該工人此種行爲係對僱主業 務上所應做者,應視爲係在受僱期內由於意外所致之傷害 但規定——(甲)僱主對於工人受傷喪失不過三日全薪所
得者, , 不須依本例規定負推補償責任。 (乙)如證明工人 受傷係由於該工人之嚴重與故意失檢所至者,則於此項補 償要求不予核准之。但因傷致死或嚴重永久喪失能力,則 法庭得考慮一切情形後,判令依本例規定補給賠償費或的 給一部份 •
(二)凡遭遇喪失能力或死亡係由於自己傷害身體所致者,不得 依本例規定給予補償。
(三)凡因身體受傷至喪失能力或死亡而該工人事前會向僱主訴 說未嘗遭受此項或相同傷害,明知此種訴說係虛偽者,不 得依本例規定給予補償。
(四)凡遭遇意外受傷不至死亡或嚴重及永久喪失能力,而係直 接由於該工人服食藥物或於肇生意外時會飲烈酒者,不得 依本例規定給予補償。
「條:本例之規定,對於英國政府僱用之工人應適用之,一如由私人爲 第 六 猱:凡因傷致死者(甲)該工人如還下親屬完全仰給其所得薪資
僱主之同樣方法及程度辦理,但屬於英國政府海陸空軍僱用之人
,本港政府以外英國民事機關僱用之人,暨皇家香港防衛軍,主
香港年鑑 第七间
中卷 日用便覽
法令規章
爲活者,須給予補償,相等於三十六個月薪資或一萬元現金,仍 以較少者爲準,但對於同一意外,經依第七、八或九條規定給予 六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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