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變動:第
育教
、人事也有升遷
一九
三年的香港 教育,還是
在「教育十 年計劃一下 繁榮滋長
但在原則上 却有了一 個嶄新的變 革,那就是 「一九五二 年敎育法例 已由立法 局三讀通過 而付諸實施 了。實施情 形,留在下 面詳述
這一年 內,掌理本 港教育行政 的教育司署
·情形也畧
一、是署址的遷移;第二
本來,教育司署負責管理政策、 財務和倉儲等的行政部門,是在禮頓 山道禮頓大厦辦公的;視學官辦事處 則在畢打街郵政局大厦三樓辦公。一 九五三年四月十七日,還两大部份已 一併遷入炮台徑第一號一所紅磚大厦 辦公了。還在工作的聯繫上,是方便 得多的。
香港年鑑
第七周
方面 +
氏,副教育司爲毛勤氏,署理副教 奇爲傳結至以下官員仍無甚更動。 但由於教育新例第卅九條規定港督
育處官員出 官員出任高級視學實,視 視學官的權力,所以這 教育司署的許多原任高級教育官 教育官及助理教育官,便由港督任 汆爲高級視學官、視學官及副視官 據憲報公佈,港督任命高級教育 麥花臣、麥里蘭、艾維路、袁國煊 鄭何艾齡等爲高級視學官;體育指 員莫乃恆、音樂指導員傅理沙、教育 官麥依雲、覺斯俠、勞惠慈、張維豐 、胡興德,鄭棟材,楊德義、劉國楨 鄧志强、陳啓鍌、及臨時女教員狄 和夫人等爲視與富;助理教育官譚煜 榛、張紹桂、陳冠球、梁登藿、錢淸 廉、阮雁鳴,鄒劉麗賢、譚李秀文、 廖易錫蘭、鄭蘊幟,及助理教員姚寶 森、林嚤穎、陳錦堂、陳本照、鄺耀 普、錢世年、謝安等爲副視學官
井聞:當局因關心中文教育,不 尤將加設華人副教育司一位, 由現任 高級視學官中遴選-
任。
現在,且把一九五三年內的敎育 概况,分述於后:
一九五二年教育 法例的施行
一項事情了,還項法例,就是上年香 港年鑑所提及的改革私校計劃的全貌 ,那是和「教育十年計劃」不同性質 的。「十年計劃」可說是局部的辦法 ;而「法例」却是個最高的準則,两 者是並行不悖的。
「一九五二年教育法例」是經過相 當長的時間,在教育委員會提供意見 之下,由律政司賴德遜草擬,於一九 五二年冬由教育司高士雅向立法局提 出三讀通過施行的。制訂這項法例的 I的和理由,據高士雅解釋說;現行 的教育條例,首讀於一九一三年七月 距今幾及四十年,當時的環境和現 在已經迥異,故不甚適用。雖然,該 項條例會經於一九四七、四八四九 年先後修訂,但仍有再予修改的必要 故政府以爲最善莫如揲行一項新法 案。這項新法例的重點,在管制學校 和教員,尤其特別注重禁絕學校作 洽活動。這項法例施行後,『一九一 三年敎育法例」卽行廢除云云。
查該新法例分九大意,共有條文 五十條,除香港大學及若干依法免予 適用之宗教及軍屬學校外,其餘在港 九開辦的帆校,一概適用。
新法例對於學校申請註冊,教育 司依法有拒絕甲請及撤銷注册的權力 ;井規定學校不得稱大學堂或學院; 學校註冊,固應設備合格,而對於聘 請教員的待遇,也應以足够維持生活 爲原則,否則拒絕註冊或撤銷註冊。
·該是一九五三年香港教育最重要的 又規定學校如與外國政府有聯繫或受 教育
[一九五二年教育法例」的施行
上卷 香港全貌
其控制或與任何政治性的團體有 受其控制者,亦不准注册或吊銷 。學校一經撤銷注冊,其教師之註冊 及執教資格亦同時失效,但可個別 請,俟獲核准,才能恢復資格。
對於教師之註冊,除年齡、體格 資歷等項仍照舊有規定辦理外,其規 定須找兩位社會知名人士簽保。
新法洲第三章規定學校之經理人 如衹是一人者,由該經理人與其全 ;如超過一人以上,則須組織經理委 員會。公推一人爲監督,經教育司承 認後,負責和教育司聯繫。但經理人 的人數,非經教育司特准,不得超過 五人。所有經理人和監督人都要向教 育司註冊。
這項法例在一九五三年中已加緊 執行了。第一步就規定各學校和敎員 須重新登記,這項工作,年内已經完 成。所有新辦學校和初度申請執教的 教師,一律照新法辦理
***教育司署爲切實防範學校有政治 活動和剝削教師利益情事,常派視學 官隨時進入各校突擊調查,這是很有 效果的 +
二、擬訂課程標準 香港各級學校缺乏課本問題,上 年的香港年鑑已經述及了。一九五二 年底,教育司署特派出教育官員和邀 請專家及現任教師組成一個中文學校 模範課程及魏本研討委員會,專責擬 訂模範課程。關於中文方面,會廣徵
七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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