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年鑑 第五
中卷 日用便 徵收之。(三)都在政務會過有依本條(B)項之規定認定可以核准增收客貨或
·合公司減收客貨費時,得不照此爲之而酌定其適當數自變更其時搵稅率,但此項獎 實,不得增高附第三號所定特稅額。四仲裁審定之客貨費,不論燈滅,均須 在政府公報通告之。
第五條:公司對於按照附自第二號准收取之客貨費每月全部收益,須按百分率 於每通厝月十四日繳納特耱稅與政府百分率照附日第三號所列計算之。但對於一九五
○年一月一日至同年三月三十一日止期內之特權稅,其行走杜老誌道與佐敦道之航運 收入,不計算在內。感激特稔,如能向總督在政務會提供証據,証明上述每月全部 收往不超過航運經營費(包括其應納特稅在内)者,准予減除或辮免之。
第六條:公司對於輪渡航運須維持其效率及時行走以得總督在政務會滿意爲準 並須印發航行時間表,列明由附目第一號所列各碼頭開行之時送請海事處長核定
第七:(一)如由海事處長或納稅居民五十人向總督在政務會逸呈申訴書,訴 說公司未能維持其全部或一部份航運之效率及準時行走(如認爲應予調查時得委派 一天或一委員會詳查具報侯辦。總督在政務會認定此種申訴有良好根據時,得向公司 頒發命令,筋合公司遵照令文所列補救上述效能或準時,以資辦理,上項命令須向公 精緻遠及在政府公報表之。(二)命令送達及公報刊發三個月,公司未能或以玩忽而 不遵令辦理時,此等輪渡航運或其一部應視爲不續辦理而本附表第八條之規定應道 用。
第八條:餐在政務會之意見如認定公司業已不續經營輪航運或其一部癒 四日時,得頒發命令,宣告終止其經營特權由此公司對於經營特權之權利即告終止, (二)餐在政務會之意見如認定公司業已有一時期不續經營輪渡航或其一部特 ,無論其經營特糍仍然存在,依法得酌量另定辦法暫行黼持上述輪航或其一部份 以護公共利益。(三)因本條(二)項規定另訂辦法至政府或其代表蒙受之全部損失 ,應由政府向公司追償之。(四)凡依本條(二)項規定實際雖已另訂辦法,但不能 阻止本條(一)項所稱之航行,然不得超過十四日之期間。(五)本條之規定,對於 檸聲在政務會認定其不能續辦理係出於公司管制範圍以外情形所致者,不適用之 但欠缺-
足資金,依本條規定,不得與爲係出於公司管制範圍之外,
第九條:總餐在政務會如定公司有販賣之處,至不能維持輪航運或其一部或 繼續經營以利便民衆者,得調查公司財政狀況,如磁破產,得頒令宣布於三個月
法會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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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後,其經營特凡告終止,一經痛即予終止之。 第十條:總督在政務會如認定公司並無公允由或有到期而不繳納碼頭租或特 模稅者,依法得頒發命令送達該公司並在政府公報予以升發,於三個月滿後終止 英經營特權,一經期滿,特權即告終止。
第十一條:公司須自費維持類之完,必要時加以修,以時由工務司核定 者爲準,但對於天災人鯔戰爭等所引至之推失修理費用,公司可不負責任,惟表無損 失涼因與程度過田公司負之。並又規定,個在經營特擁有効期內,每息三年期滿,其 核定修理費每年約四十萬元,三年約一百二十萬元者,其超過之額躍發還公司或准 在本附表第五條規定轉權稅項下扣除之。
第十二條:公司除經總督在政務會許可之外,不得將各碼頭作爲輪渡航運以外之 其他用途。
第十三條:公司得使用各碼頭作爲廣告用途,但須遵照一九一二年一九號廣告管 理條例之規定辦理。但廣告收益之百分八十,須繳交政府。
第十四條:公司如未呈由總督在政務會許可,不得將經營特權所賦有之權利委籤 或轉讓之。
第十五條:爲便利總會計官審定每次特權我正雍數起見,公司須將正式由審計 師核算証明之每月交通總根呈報予以一切便,以便查閱公司紙錄簿冊與計算特檡发 全部單據。
第十六條:(一)公司曾經訴說謂其現目或將來大部份董事均爲英籍人,其經理 戒管理職員或總督在政務會談爲可以生動之大多數人員現或將來均爲英籍人,其統 制權現在或將來均在本港執行並必要屬於英國者,其在一切情形(包括緊急狀態在内 )之下隨時向政府保証其輪航運將依章及盡忠予以維持,其在經營特權有効其内 上述狀態將以極端忠懇 遵行辦理。上述申明爲公司可以得經營輪航運之根據 ,如總督政務會認定公司對于上述申明有不遵行時,得終止將經營特權(一)爲實 施本條之規定,所稱『英籍人指聯合王國,殖民地或聯邦人民。
第十七條:總督在政務會於經營特權或在其有効期內隨時預先六個月通知此項 通告並在政府公報發表谱令公司遵照辦理將公司事業按照當時價值作爲代價售給政府
·對於該事業之商譽,强制收購,將來希望,可能延期或傲能賺取之利益等崗不得併 入計算,但於有効期內爲上述之通知,其付數目不得少過公司當日承購之原來價 而扣除其折售費。對于値遇雙方發生異隈時,以仲裁法審定之。並又規定,公司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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