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KYB-1952 — Page 148

華僑年鑑 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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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綮規定頒發命令,如未經華民政務司同意,不得爲之。(ii)爲實本條或第三 十六條之規定,所需照料或保護之小孩或少年(無父無母無監護人或 其父母監護人不合照顧與實施監護責任或未嘗執行正當黑料與監護責任,致與歹人爲 伍或易 染敗德行爲或好勇鬥狠之膩或不受管教之小孩或少年。今已有下列情形之 少而需要加以照顧及保護之小孩或少年——(子)曾犯本例第一號附表第三、四、五 各柱所列罪行者。(五)同居之中有小孩或少年曾犯附表第一號所列罪行者。(寅) 同居之中有人會成立對於小孩或少年之犯罪行爲者。(卯)如爲女子,其同居之中有 人會對另一女住客犯有一九一六年第三號血親相姦治罪條例第二條規定罪行者。(三 H爲施本條之規定,事實上凡一小孩少年被認爲貧窮,或食宿無所不名一錢而致踢 處流蕩者,或發見該行乞人受人服齊者八不論是否以演唱或售物爲僞裝)或隨街行乞 受人賑濟者,在不妨害第(一)項(甲)欸之下,應視爲有霑染敗德行爲之處。(四 (甲)凡依本條規定接受照顧小孩或少年之人或機關場所,在發交照獵令有效期內 ,賦有該聽父母對各該小孩或少年之同樣控制權暨負責贍養之,並得賡續予以照融, 無論其父母或任何他人要求歸還之,如任何人有下列情事之所爲——(子)明知故犯 直接或間接協助或誘小孩或少年脫離予以照顧之人或機關場所者。(丑)明知故 犯窩藏隱倦或阻撓逃脫出外之小孩或少年返到其受照顧之人或機關塲所或明知故犯 助上項行爲者,概以犯罪論。刑罰——科一千元罰金及六個月有期徒刑之處分。(乙) 有權力頒令照額小孩或少年之法庭,外有權下令其父母或應負責該孩之人,在其 受照顧期內給付各該小孩或少年之贍養費,其款額由法庭酌定之,掛得隨時變更上述 命令。(丙)上述命令得由當時接收照顧該孩之人或機關塲所提出之要求或申請,或 由於華民政務司之要求或申請而頒發之贊遲在依第(一)項規定頒發命令時或以後頒 發之,其父母或其他人等繳付之費,須交與法庭指定之人或機關塲所,用作贍養各該 小孩或少年或撥-

各試機關場所經費之用。(丁)凡依本條規定飭令繳費贍養小孩或 少年之父母或其他入等,如或遷居,須將冽器地址通報法庭隨時指定之人,如無相當 理由而不予通報者,以犯罪論,刑——科一百元罰金之處分。(五)凡依本條規定 頒發金令飭將任何小孩或少年之合法監護權授予華民政務司者,在華民政務司監護期 內,除由兒童法庭另有相反命令外,有權頒發命令定條件,一若依第三十一條規 定將女子法定監禇授予華民政務司者然。 (六) 兒童法庭依第(一)項規定頒發之 命令,除依該項規定另頒修正命令外,應繼續發生效力,如係男子,直至其人達到年 齡十六歲爲止,如係女子,直至其人到達廿一歲或在取得其合法監護人之同意出蝾時

香港年鑑 第五卿

中卷 日用便覽

戒由兒童法庭頒令照頞該女子之人同意其出嫩時爲止(七)小孩或少年之父母或 雙人由於玩忽不善管教至該或少年有本條第(三)項所列情形之一之所爲满,以犯 罪論。刑爵——科五百元罰金或處三個月有期徒刑之處分。

第三十六條:(一)華民政務司對於有理由相信係由於施用强力恐嚇、威脅、欺 詐、或其他詭詐手段之所爲而携帶來港正擬携帶離港之女,少年或兒童(本條 稱爲受危害人)或由他人執行管理,指揮或左右其行動而其年齡已逾十五歲係將被或 足以使之有受誘姦或當娼賣淫之危險,或屬小孩或少年,足以佛之染敗德行爲或好 勇們狠,得予以調查並執行左列兩項事情(甲)爲各該受危害之婦女兒童鸦往計 對於管理上得酌量頒發命令(包括視爲適宜移送收容所留之命令)交由任何人管

理之,如視爲適宜,得併耆令其人具結担保,並食具担保人一人或多人保証善遇之, 不得苛待。(乙)得飭令管理各該受危害人之女人爲下列一切或任何一款情事。1 (子)交出各受危害人。(丑)繳具各該受害人及其本人相片。(寅)提供, 以華民政務司滿意爲準,保証各該受危害人如未經華民政務司書面許可不得私擅離港 (四)提供同樣担保,保証各該受危害人不必練習或負荷華民政務司用畫面核准以 外之職務,但本項(甲)款之規定,不得視爲有授權糲帝十八歲或十八歲以上女之, 所爲。(一》華民政務司令將婦女,少年或兒童交出而不能將之交出或對第(1) 項規定所緣具結不能履行其義務者以犯罪論。刑箭——科一千元及六個月有期徒刑之 處分。入三)華民政務司,華民政務司華民政務司普通或特別以書面授權之公務 員在依第(一)項規定所頒命有效期間內,得在適當時期至各該受危害人住居地方 察及見各該受危害之人。 (四)華民政務司裁判司對於依第八一項規定發之 命令或條件如認爲毋須對該受危害人加以保護時,華民政務司得自行動議或准據因上 述命令或條件之受害人所申請,或裁判司上述受害人或華民政務司之申請,得依法 將上項命令或條件撤銷之。(五)華民政務司對於需要照顧或保護之兒童或少年, 爲應採取行動,傳可暫時以保護者,得於依第三十五條(一)項規定提出申請之前 ,依本恪(一)項之規定頒發此項命令或訂定此種條件,以資辦;(六)華民政務 定無論對於任何兒童或少年會依本條例之規定發發命令或條件,依法仍可依第三十五 條之規定向兒童法庭提出申請。法庭按據上項申請得執行本條第(四)項暨第三十五 條(一)項規定授予之權力,法庭研訊應否依第三十五條(一)項規定頒發命令,對 於暫予保護而依本條規定頒發之命令及訂定之條件不必師及,一若未嘗有此項命令或 條件而詳加考慮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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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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