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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年鑑 All

香港年鑑 第五回

中卷 日用便覽 第三十條:(一)由高等法銛定成立第四或第七條規定之罪者,依法除判處· 下述明定本刑外,如被訴人爲男子,得判令兼處笞刑。(二)凡鑑定成立第三、四、 五、六、七、八、九、十、十ㄧ、十七、十八、十九或二十各條規定之罪者,如証明 被訴人前會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或高等法庭确定成立同樣或上開任何一條規定之犯罪 行爲,法庭依法除判處上述明定本刑外,如被訴人爲男子,得判令兼臨笞刑,

第三十一條:(一)凡非依該管法庭命令而收養女子爲育女者,在該女未成年及 住居本港內時,其法定監護人之權,應授予華民政務司,惟併須遵照下文之規定辦理 -(甲)如該女已得華民政務司同意而與人結婚時,(乙)如華民政務司自行 放棄爲女之監護人時。(丙)由該管法庭取華民政務司意見後頒發命令時,上述 監藝人之責任,即告終止,除法庭另有指令外,此項監將授予或再授予依法律 圈該授予之人,但以對本條所規定者限。(二)華民政務司對依本條(一)項規定授 于之監護權,如在任何時期宜認定該女子無監聽之必要時,得宣告放棄之。但經 由法庭下会終止此種監護權者,華民政務司對該女子在其未成年期內仍認爲有予以 監護之必要時,得隨時頒發手令,宣告恢復其監護權。(三)爲頒發命令以終止上項 監護權起見,裁判司爲該管法庭法官,並有權依一九三二年四一號裁判司條例規定 之簡易程序法,對終止監護樓之申請予以研訊及裁定之,惟上述申請不得公開研訊, 上述申請得由該女子之父母及親屬或承收育女之人或經向法庭准爲代任該女近 親之人提出之,上項請求得由單方當事人向法院內庭提出之。(四)裁強司對於終止 華民政務司監護權之命令,如非滿意定要求上述終止監護權之人或另行委任監護之 人保適宜担任爲該監護人者 ,則不予頒發之。(五)本條稱『』指女子之 直系蒪親、長兄、長姊、父系或母系之伯叔姑舅各該兄姊叔伯姑舅之配偶。

第三十二條:(一)除須遵照第(四)項之規定辦理外,華民政務司視爲適宜時 ,詳加調查後,對於任何女子如認定其父母或代行父母職之人曾經或將該女永 遠交由他人管理或收受任何代價而非屬於婚嫁者,華民政務司得權宜以書面宣告該女 爲受保護人,謝經宣告後,該女在港期內,其法定監護人之權,授予華民政務司。 (11)華民政務司如認定任何女子係受勞役或虐待或待遇不良,甚或受管理人之不正 當待遇,或該女不願再受人之管理者,華民政務司依法得傳説人提供-

份証據, 証明其爲孩女之法定監護人贊朗往與現在待遇該女均出於正當者,其人如不能提示 據。除得遵照第(四)規之規定辦理外,華民政務司得權宜宣告該女爲受保護人,既 經宣告後,該女在港期內,其法定監人之權,繼授予華民政務司。(三)華民政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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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規章

司對於第一或(二)項所稱之煮食,得另行宣告撤銷之,既經撤銷後,該女法定 監護人之樓,須授予或再復授予俠法律應該授予之人,惟以本條規定者爲限,但無論 本項有如是之規定,第一

項所賦權限,遇必要時,得隨時執行之(四

.)華民政務司對於任何女子,既依本條之規定予以宣告後,須迅速將此種宣告事由通 知管理該女之人,其人對華民政務司依本條規定所爲宜告表示不服時,得向裁判司請 求下令終止華民政務司之監護權,上述申請應適用第三十一條第(三)及五)項之 規定辦理,但依本條規定發佈宣告時保管該女之人亦得依法遵照本項規定提出申請。 第三十三條:(一)女子法定監護人之權授予華民政務司後,華民政務司爲該女 利益計,對於管理上得頒發命令(包括視爲適宜時,將該女移送收容所留之命令) ,交由任何人管理之,如視爲適宜,得併令其人具結担保,並食具担保人一人或多 人,保証善遇諸女不得苛待。(二)女子法定監護人之權授予華民政務司後,華民政 務司得隨時飭令管理該女之人爲下開一切或任何一款情事--(甲)交出該女。(乙 h繳具該女及其本人相片。 (丙)提供担保,以華民政務司滿意爲度,保証該女未經 華民政務司 之書面許可,不得私撼港。(丁)提供同等报保,保証該女必不練習或 負荷華民政務司用書面核准以外之職務。(三)華民政務司令將女子交出而不能將 之交出或對第(一)或(二)項規定所爲具結不能履行其義務者,其犯罪論。刑 -科一千元罰金及處六個月有期徒刑之處分。(華民政務司,副華民政務司

華民政務司普通或特別以書面授權之公務員對於由華民政務司任法定監護人之女子, 得在相當時間內至該女之家祺察及唔見該女子。

第三十四條:裁判司按據提請終止華民政務司監護權之申請,不論會否准合終止 之,有權頒發關於管理或唔見該女之命令,使能爲該女之利益想,並得撤銷或變更 華民政務司依第三十三條(一)或(一)項所頒命令或條件。

第三十五條:(一)兒童法庭按據華民政務司或任何見習官或華民政務司普通或 特別以書面授權人員或警官之申請,認定解案審訊者係屬小孩或少年兒童而需要加以 照料及保護者,得——(甲)委任華民政務司爲該孩之合法監護人。(乙發交願意 照艏該孩之人,不論是否爲其親人,或發交願意收留之機關場所。(丙)飭令其父母, 或監護人真結担保予以正當照料及實施監護責任。(丁)如未有頒發此項命令或除 (乙)或(丙)規定頒發命令後,再發命令,飭交見習官或法庭委派之其他人員監 管之,指定監管期間,爲期不適三年,並應時按照法庭動儀戒按攝同樣申請或其父 母或監護人之申請,或奉令監管之人或機關場所之申請修正前新頒發之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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