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年锺 第四回
中卷 日用便覽 指定之人發給憑証准予爲之者不在此限,上述命令得對一般或某一事業或某一人或某 種事業頒發之 或對全港地方或某一區域發生效力。(二)主管官認定爲公共利益所必 英,得對任何全產事業而宣告受管制者頒發第七十三條(一)項(甲)款所規定之命 令或指令,並適用(乙)及(丙)項之規定。(三)凡依本條規定頒發命令之事業, 期對於經營該事業應受消費用之權,係受法律所限制者,此項命令,得併授權各該事業 將此項費用增加,甚或予以變更之。(四)主管官認定爲公共利益所必要,除須遵照 總督營通或特別指示辦理外,得將現目在經營中之任何事業之全部或一部份經營之, 或授權另一人遵照主管官之指示經營其全部或一部份。主管官或其授權人碳本項規定 輕營任何全部或一部份事業--(甲)應該主管官或其授權人爲該事業之代理人, 惟是,該事業人對於該事業全部或一部份之經營,係無予以管理者,(乙)事業 人對於依任何法例或終止其職務之其他文件規定事業人應負之義務或限制,不受若何 拘束,對於主管官命令內開列之情事,亦不負若何義務或限制。(五)主管官得酌定 適當程度與限制,將本條規定之一或任何職權,委托指定之人或某種人等執行。( 六)爲避免疑惑起見,茲特宣布,依本條規定授予之權力,對於任何事業,不論該事 業是否會經宣告案事業,得予執行之,而本條第(二)項之規定,對於任何事業 無論該事業係由主管官授權之人依本條(四)項規定予以經營者,得併授權依第(二 項之規定頒發命令或指令,以資辦理。本條第(一)項所載取締或禁止物品移動之 口力,繼併包括取締或禁止物品在本港雞運進出口之攉力在內。(七)本條稱(甲) 『主要工作』指主管官認定爲主要公共利益所需要之工作。(乙)『事業』指公用事 業或關於工商農漁業等企業,又『事業人』如關於上述企業,指經營各該事業之人 ,又本條所稱物品,應視爲包括物質車,船性及電力在內。
第七十三條:(一)總督爲利便公共利益起見,認定任何生產或分發事業或各 事業之一種或一類應受本條規定之限制者,得頒發命令,宣布該事業或該種類之每一事 業爲受巍制事業,是下開規定,對於上述命令有關之每一事業發生效力——(甲) 事業人須遵照主管官所頒命令或指令經營該項事業,尤其特別對下列事項 (一) 妨令事業人依照命令或指定所定僱用人員或某種人及其名額,以資工作。(一)依照 命令或指令明定生產或供應物品或服務之價格或報酬。(乙)依任何法例或終止其 務之其出文件規定事業人應負之義務或限制,不得作爲藉口以阻止或免除該事業人遵 行上述命令或指定辦理。(丙)爲審域任何事業是否遵守上述命令或指定起見,主管
故事業所用成所有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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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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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 包括電力,物質,車輛或船隻。(乙)事業指公用事業或關係工商等企業, 對於企業指 營業之人。(丙)『生產或分發事業』指主管官認定主要用作生產 分發或供臨公共利益所必需之物品或服務者。
第七十四條:(一)主管官除須遵照總督普通或特別指示辦理外,得指令本港任 何人担任令內指定而爲其人可能担任之事務。(二)依本條規定指令担任之事務,主 管官得併依本條規定指定其任事條件及報酬。但對於上述條件之决定,主管官須參照 同樣役務在習慣,應發薪給,特別對於在同一地區,商業及能力之下由勞資雙方代表 躪的所訂合約或仲裁局或其他相同團體所定者爲標準,如無上項團體之裁定,則參照 該區同一商業習慣所採現行服務之酬金及條件 訂定之。(三)主管官依本條所發指 令,得由主管官以書面形式授權之人代表行之。(四)主管官除須遵照總督普通或特 別指示辦理外,得頒發命令,規定對僱主僱用工人及僱傭期間等加以管理,爲實施本 條上項之規定起見,得併在令內特別規定下列事項--(甲)飭会各有關人等依合內 所列各事項詳加登記。(乙)飭令經營任何事業之人依命令所列設備有關各該事業册 籍帳簿。(丙)飭令經營任何事業之人或各該事業僱用之人向令內列名由主管官委托 或代表繳驗該事業有關之簿冊帳目或其他文件,呈報各有關預算,報告或情報。 ( 丁)依照主管官認爲便利予規定之任何附帶事宜,特別包括進入及檢查此等房屋, 以便獲致本條所頌指令之遵行,
第七十五條:英國正規軍,本港海空軍,團隊或後備隊人員,或值勤警官,或 主管官授權執行本條規則規定之人,必要時提示其身份証之後, (甲)進入任 何土地,以便在該處執行本規則授予之任何力。(乙)進入及檢查任何土地,以便 决定關於該地之權力是否予以執行及其執行方法。(丙)對有關公共利益情事,經過 該地(不論有無牽引或駕御性薈或車輛者)。
第七十六條:凡發見物品有理由相信係爲人所遺失或捨棄而此種物品在遺棄前係 爲軍跺所使用或爲任何人所持有而其人當初在軍隊服務時所應有者,發見上述物品之 人須——(甲)即將此等物品之性質與所在地報告,如屬文件之類則逕送交在附近當 值之英國正規軍,本港海陸空軍,團隊或後備隊人員或警署之官。 (乙) 除此之外 ,如未得警務處長許可,不得將此種物品遷移或接觸之。但總督得頒布命令飭令之規 定之義務與限制,對於令內開列任何種類之物品,不適用之。
第七十七條:(1)爲防止主要職務工作受到商業糾紛阻撓起見,總督得頒發命 ,規定下列事項
贊製定局辦事程序。(乙)除
(+)設立一局處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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