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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年鑑 All

佔有任隔土地,必要時得讲指令有及繼續佔有各該土地並將未經主管官許可推行進入 停留該處之人驅遂出外。(二)在不妨上項一般規定之下, 上述指令, 得投 官對於主管官飭令佔有之土地,破其門戶,强制進入,留守該地並縣主管官指定之 等强制驅逐出外。(三)無論有無依上項指定之命令,任何警官認爲必要 奉行本條(一)項規定之指令,得採取步驟及施用武力,以資辦理。(四)主管官 本條規定佔有任何土地,無論該地有無用途之限制 不拘依法例或契約之規定心,得 由主管官或遵奉其命令爲公共利益之使用,並得——-(甲)對該地做作或令使用該 地之人做作需有該地利益之人所能做作之情事。(乙)以命令禁止或限黼該地通行搵 或享有該地益與否之人所能享用之其他權利。(五)任何土地所有人或住戶按據主 管官或其代表之要求,須向主管官或指定之人報告地有關情事(此項情事係爲執行 本條規定需要知曉者)。(六) 主管官得將執行本條規定所有或任何職櫂委托指定之 人或某種人辦理,其程度與限制籍由主管官酌定之。

第六十七條:(一)本嶸稱『動』包括任何物質,車輛,性畜,小輪船,船 ,鋌及其小艇,船舶或飛機,但貨幣,金証券,或通行票據則不包括在內。(二)主 管官認定對公共利益所必要或便利時,得徵用任何動產,並對徵用有關事宜認爲必要 或便利時,得頒發指令,以資辦理,凡違反指令者,以犯本規則規定之罪論。(三) 動產既依本條之規定予以徽用,主管官得按照其認爲對公共所必要或便利之用途 及方法予以應用或授命他人使用或處置之,並得將該動產加以持有,出賣甚或處分之 ,一若係爲各該動產之所有人暨視之作爲並無抵押按揭或負有其他相同債務者,徵用 之動產如屬于車輛,船舶,起坭機,起車機或盤業機器之類,得向該所有人送發通知 說明依本條之規定購受此項動產。凡送達購受動產通知書,則於送達骇通知之日 起——(甲)各該車輛,船舶掘坭機,起擴或農業機器即爲香港政府所有而不負若 何抵押按揭成其他相同責任。(乙)原來選用期間即告終止。(四)黴用動產屬於車 輛,船舶掘坭爲起直或業機器以外之物品,一經於本條規定取得其所有檳,此項 事物即爲香港政府所有,並不負若何抵押按據或其他相同債務責任。(五)主管官對 動產所有人及管有,保管或管理人須在用書所列期間內將各該動產付交主管官或其 委派之人,凡拒絕或以玩不予交付者,主管官或其授權代表之人,得將徼用動產抄 沒(如屬需得強制進入實施查抄之)。(六)總會計官對因執行本條所授權而予以 鐵購之車輛,原頜有執照,其有效期間尙未滿者,得將鐵執照費按照剩餘期間比 例發還原主,但以由微購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書面要求發還者爲限。

香港年 第四回

中卷 日用便覽

第六十八

一)受權人員或奉行主管官特別命令之人,爲公共利益起息 在任何地產上做 事務或設置任何事物。(二)主管官認爲對公共利益所必要或便 利,得頒發命令,規定禁止或限制在某一地產上做任何事務,此種事務繳在令內列明 之。(三)受人員或奉行主管官特別命令人員以外之人,如未經主管官或其代表許 可,不得遷移,變更或破損任何地產依本條規定所做或保留之事務或設置或保留之事 物。(四)凡違反本條之規定或違反本條所頒命令我指令者,以犯本規定之罪論。< 五)爲施本條規定,關於地產做作或保留事務,應爲包括摧毁,拆除,破壞或 除該地所設事物及遷移該地設置或拆除之事物在内。

等六十九條:(一)在不妨害本規則他條規定之下,總督得以命令,在令門列明 任何限制或條件,將任何地產爲海陸空軍或警察之用;並在令内開列應用地產與期 限,上述命令得依總督認爲必要或便利者規定(甲使遵令應用該地之人依照令 内所列在該地做作任何情事。〔乙)禁止或限制該地通行權或享有該地遷益與否之人 所能享用之其他權利。(二)凡違反本條所頒命令者,以犯本規則規定之罪論

第七十條:(一)總督得以命令,飭令經營貯藏,冷藏,運輸或分發各種貨物業 務之人供應英國正規軍,本港海陸空,團獄,後備隊,警察或主要工作事務人員關 於儲存,冷藏,運輸或分發貨物等同樣事務。(二)凡違反本規條所頒令者,以犯本 規定之罪論。

第七十一條:(一)總督得頒發命令,飭令所有供應或授權供應水電熱力等公司 或私人供給此種水電熱力與英國正規軍,本港海陸空軍,團隊,後備隊,警察或主要 工作服務團所有或其應用之房屋或營地。(二)凡違反本條所頒命令者, 犯本規則 之罪論。

第七十二條:〔主管官認定爲公共利益所必要,除須遵照總督之普通或特別 指示辦理外,得以命令,規定下列情事 (甲)取締或禁止任何種類物品之生產· 積之移動,運輸,批發,買賣,使用或消耗,尤其是,對此種物品售價之統制。(J )管理經營主要工作之事業,尤其是對此種事業工作費用之統制。(丙)辦合經營任 何事業之人設備有關各該事業之册籍帳簿。(丁) 令經營任何事業之人或各該事業 僱用之人向令內列名之人及依所定方法繳驗册籍帳簿,送事業有關之預算,報 告或情報。(戊、依照主管官認爲便利以實施命令所規定之任何附帶情事,特別包括 由主管官授職之人進入及檢查此項命令有關之房屋,以獲得此項命令之遵行。凡依本 據規定頒發之命令,對於命令所取締之情事,得予禁止,使不得爲之,狙由主管官或 法令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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