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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年鑑 All

住居本港之英國船隻湘菜 經理入期租船人 ,不得聘用未經齦餐核准之人在外國地方 担任管理該船事務。凡依本條規定頒發命令,得照命內所列,作一般之規定成對所有 外國地方,某一外國或某等外國地方聘用人員之規定,以資適用之。(二)上項之規 定並適用於飛機,一如船隻所適用者。

第五十條:(一)總罃及其代表國爲對公共利益所必要戒,對於某船或飛機 或某種船隻或飛機,得頒發指令——(甲)任何船隻或飛機如未經總督或其代表許可 ,不得進出本港或其港海或領海。(乙)上述船機須依指令規定期間內駛離本港或 海或領海。(11)船隻飛機進出或企圖進出本港,港海或領海而有違反本條所指令 者,其船長或機師俱以犯本規則規定之罪論。(三)代表總督人員認定任何船隻或飛 機必須遵守本條所頒令時,得採取若何步驟及用武力,以資辦理,如有干犯本條規 而罪行之所爲者,得進行控訴之。

第五十一條:(一)總督認爲對公共利益所必要或便利,得頒命令禁止在港海或 本港領海之任何船隻或在本港之任何飛機採取燃料,糧食,必需品或進行修理。依本 條規定所頒命令,得對某船,某機或船機予以適用之。(二)凡有違反本條規定 所頒命令對在本港,港海或領海而受上述命令禁之船隻或飛機供應或採用此種燃料 ,糧食,必需品或修理者,或違反上述命令之船長或機師或各該船磯之管理人,一律 個別以犯本規則規定之罪論。(三)代表總督人員認定任何船隻或飛機必須遵守本條 所頒命令時,得採取若何步驟及施用武力,以資辦理,凡有干犯本條規定所爲之船隻 或飛機,得進行控訴之。

第五十二條:(一)凡依法律受聘在適用本條規定之船隻上服務者——『』如 無適當由不得玩忽或拒絕開船工作或出海。『 』如未經請假不得珧役或離船。 丙』如經𨭎假不得任意離職。(二)本項之規定不得視爲可以妨害一八九九年一〇號 鹿航條例第九條『五』項『』及『乙』關於未經請假选役或離船而將其薪金什物 沒收-

公之規定。(三)受權人員有適當理由相信任何人干犯本條『一』項之規定者 ,得由該員自行或飭將其人押返原船。(四)爲實施上一項之規定,所稱受驚人員, 除規則第四條所列人員之外,應並包括該船船長,船,管理該船之人,警官,海事 處長,助理海事處長(港口統制)。高級海事官或海事官等在內。(五)關於適用本 條規定之船隻,上述(三)及(四)項之規定,對於英國船及屬於外國人而適用一天 九四年英國航法第二三八條規定之船隻,應視爲有效代替一八九九年航條例第九條 (一)項(甲)(乙)兩款之規定。(六)凡依法律受聘在適用本條規定之船隻服務 (甲)開船或在船上不得醉酒至使執行職務或船之航行受到妨碍。(乙)不得 中卷 日用便覽

香港年鑑 第四周

連續及故意違背合法命令故意 贊成職務。「因口不得毆際船船長,苦甜或 師。(丁)不得故意損害該船或虧室物資或故意損害船上物品或貨物,忽玩本項之規 定不得視爲可以妨害一八九九年一〇號航條例第九條(五)項丙、丁、戊、己、庚 、辛各款關於故意損害該船,新空物資,故意損害船上物品貨物予以之規定。 七)適用本條規定之船隻——(甲)英國或英巠地政府所有船隻,贊英國或英屬地 政府租用或徵用之英國或外國船隻。(乙)依本規則第五十三條規定所頒命令發給現 行有效執照之船隻。(八)凡犯本規定罪行提起訴訟之事件,如由主管官簽發證, 證明在某一時期該船係爲適用本條規定之船隻,即爲此項事實之佐证。

第五十三條:(一)在不妨害任何航行令之下,總督爲維持英國船限只用於認爲 便利公共利益事務起見,得以命令規定任何一艘英國船,如未向令內列名之主管當局 或人員領取執照,不得從任何港口(不論屬於港內或港外者)綻出海。上述命令得 並規定遵令所發執照,可由該主管官或人員酌定若何限制或條件,以資辦理,例如對 於——(甲)該船所營業務及所取航程。(乙)該船乘載客貨種類,(丙)該船之租 貸及載運貨客之條件,除外,得併術戲總認爲實施上述命令所必要與便利,而對所 生或附帶情事之各有關規定。依本條規定頒發之命令,得予以制訂,以便適用於列明 種類之英國船,及適用於令內列在處地方,某處海面某種貿易或某一航程之船隻, 但該種命令不得適用於英自治領船隻。(二)在不妨害任何航行令或上項規定之下 代表總督之人,主管官或總督委派以實施本項規定之人,對於某一船隻,得爲下列之 指示 (甲)指定該船可駛赴本港某處地方及其停泊地點。(乙)指定該船在本港 某一地方可以卸客貨捕類,均依總督或主管官或上述人員認爲對公共利益所必要或 便利者而指定之。(三)船隻出海或企圖出海而違反本條所頒命令者,或船隻有違反 此項命令之所爲者,其船長與管理該船之人個別以犯本規則規定之罪論。(四)代表 總督人員認定任何船隻必須遵守本條所頒命令時,得採取若何步驟及施用武力,以資 辦理,凡有于汜本條規定罪行之船隻,得進行控訴之。

第五十四條:(一)主管官得頒發命令,飭令除須遵照該令規定者外,無論何人 不得簽立或招人訂立合約,以使用或租賃令内列明種類之船隻,或用該船載運貨物。 (一)無論本規則第一三六條有若何之規定,凡証明有招人訂立合約而違上開之規定 ,從而訂立此一合約者,此種行爲,應合併構成一項單獨罪行。

第五十五條:英國船(自治領船隻除外)由香港政府或其代表予以購受,租賃或 徵用,依本條之規定,其船長或船員應當終止其僱用者,但是,除總督或其代表別有 法令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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