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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年鑑 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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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年季 第四僻

中卷 日用便覽 第四十三條:(一)除由總督許可之外——(甲)凡在本港裝設用以協助本港海 上航行之燈塔浮泡或其他用具,不得停止改變或遷移之。(乙)上項燈塔浮泡用具等 之裝備運用或工作方法,不得更易之。(二)總督或其代表定爲公共利益起見,頒 發指示,以禁止或限制此等燈塔灣泡用具之運用,或予以遷移,更改, 隱匿或變易其 裝設運用或工作之方法。(三)凡違反或不遵守本條或依本條規定頒發之指示者,其 負責管理各該燈塔浮泡或用器之人,以犯本規則之罪論,又凡有不遵守上述指示辦理 者(在不妨害控訴其犯罪行爲之下),總督得飭令仍須遵照指示辦理之。

第四十四條:(一)總督如認爲必要或便利以保護航業成爲公共利益計,得頒發 命令,飭令任何英國船隻離開令內所列區域。(二)英國船隻違反或不遵行本條所 命令時,其船及管理該船之人,以犯本規則之罪論。(三)代表總督人員認定任何船 隻必須遵行本條規定所頒命令時,得採取若何步驟及施行武力,以資辦理,如有干犯 本條規定罪行之所爲,得進行控訴之。

第四十五條:(一)總韾授權執行本規則之人(下稱主管官)對於在港內及本港 領海之船隻,得指令其船東或船長,令 - (甲)當船寄泊港内或在本港領海內因 戰事發生至證火災者,須遵照指令所有採取步驟,那行予撲滅之。(乙)船停泊港 內或在本港領海内,須保証時常或在指定期間內 (子)船上配備槍械或其他可以 防衛詖船免受襲擊之器械者,將此等槍械器械裝備之。(丑)該船以機動力推進者,一 輕奉到命令即能自動航行。(丙)爲取上述步驟或保証起見,須依指令於該船客泊 港內及本港領海之內,時常或在某一時間內保待若干人數或某種或某類人等若干人數 於隈船之上。(丁)須依主管官意旨謬爲必要或便利者做作或不做作任何情事,俾於 發生戰事時,保護該船之安全或防止該船危害他船或物產。(一)主管官得對上述船 隻之船東或船長頒發指令(甲)當船停泊港內或在本港領海之内,須依指令所列, 時常或在指定期間內·採取預防揹施,保障該船或其一部或任何事物受任何企圖之干擾 或損害。(乙)爲探採取上述措施起見,須依指令該船寄泊及在本港領海之內,時常或 在某一時間內保持若干人或某類人若干人數於該船之上。(三)船隻停泊港內或在 本港領海之內,爲遵行上述各項規定所頒指令作有效之號起見,如僱用或蓭令人員( 非該船船員》在船上執行職務而其人有不奉行其職務之所爲者,以犯本規則之罪論。 。(四)代表總督人員認定任何船隻必須遵行本條規則所頒指令時,得採取若何步驟 及施用武力,以資辦理,如有干犯本條規定罪行之所爲,得進行控訴之。(五)關於 船隻因遵奉上項規定所指令而採取若何步驟衍生費用,視爲船東身欠政府之債務,

法令規章

二六

在不妨害其他方法償之下,香港政府得提起民事訴訟追償之。(六)本條稱『船東 』包括管理該船之人在內。

第四十六條:(一)總督授覆執行本規則之人,對於在港內及本港之船隻,得指 令其船長,禁止未領有上述授權人書面許可之人於該船停留海或指定某等期內登上 該船。(二)上述指令得對船上人員,船員,警察或登船執行職務之公務人員以外之 一般人等或對某種某類之人爲之。(三)凡登船之人有違反本條所頒指令之所爲者, 以犯本規則之罪論。

第四十七條:(一)除須遵照下文之規定辦理外,總督對於英國船隻暨船上人等 認爲必要或便利以保障其安全時,得頒發命令,規定下列情事——(甲)須保証對於 適用上述命令之船隻,除由總督或其代表特許之外,如未遵照令內所列各條例如改善 該船之構造或外表贊配備任何特別儀器或機件者,不得航行出海。(乙)須保証所有 遵照命令有上項配備之船隻正當保持及有效使用此等儀器或件。(丙)關於船上裝 置無線電毂之設備,不論是否遵照命令辦理者,須規定保持此等無線電報及僱用無線電 報生與監守人之名額等級及資格等。(丁)依照總督所認爲必要或便利以實施上述命 令者而規定其任何附帶情事。依本條規定頒發之命令,得規定對某一英國船或某種英 國船所應適用者頒布之,並在令內指定船隻在某處地方或某一海面或某一航程應適 用之,但英自治領之船隻則不適用之。(二)船隻出海或企圖出海而有違反本條所頒 命令者,該船船長暨管理該船之人俱以犯本規則規定之罪論。(三)代表總督人員認 定任何船隻必須遵守本條所頒命令時,得操取若何步驟及施用武力,以資辦理,如有 干犯本條規定罪行之所爲者,得進行控訴之。

第四十八條:(一)總督對於英自治領船隻以外之任何種類英國船隻謬爲於公共 利益所必要或便利,得頒發命令,作如下之規定——(甲)除令內規定特許豁免者外 ,保証適用本令之船隻,不得僱用令內所列之某種人士。(乙)禁止因等船隻僱用任 何或某種人士,但持有依合内明定方式領有身份証明書及在某種情形下此種証明書可 依原令予以發給或撤消者則不在此限制,依本條規定頒發之命令,得依令內所列限制 人員受僱担任任何職守,或某職守,並在令指定船隻在某處地方,某處海面,某種 貿易或某一種航程僱用人員之限制。(11)上述之規定並適用於飛機,一如船隻所適 用者。

第四十九條:(一)總爲防範在港外地方聘用有適當理由相信屬於敵對戒最近 有妨害公共利益之人担任管理英國船隻事務起見,得頒佈命令,指定實施日期,商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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