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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年酒 第四期
中卷 日用便覽 依本條規定提出反對之嘔,(五)複審委員會遇有一切問題,由主席及出席委員以 多數投緊表决之,票數相等時,得多投一表决。(六)輔政司或其授權代表人 得以命令飭將依本條(一)項所頒命令留向之人或若干人由某一拘留所移押合内列明 地點之另一拘留所。(七)凡依第(六)項規定由某一拘留所移押另一拘留所,其移 押時期,並視爲合法之拘留。(八)凡依本條之規定對對何人頒發命令而其人已受 規則第三十七條或三十八條所頒現行有效命令所拘束者,則本條規則所頒命令應視爲 代替其他之命令。(九)輔政司對於依本條(一)或(六)項所頒命令內列之拘留所 ,得以命令或指令規定各該拘留所之內部管理,有關管理事項暨所押入之紀律等事宜 。(十)依本條(一)項規定所頒命令,得由輔政司或其授權代表人在政府公報發表 通告予以取消。
,第三十二條:(一)總督在政務會得下令依規則第三十一條(一)項規定拘留之 人出離本港,但上述命令不得對下列人等頒發之——(甲》在本港出生之英籍人。( 乙)有-
分機會依第三十一條(四)項規定向該復審委員會提出抗議反對所頒拘留令 之人,上述抗議並經委會依法研訊而提出報告在案者,爲實施本項之規定,所有 第三十二條(一)項規定拘留之人,如獲悉有提出反對通知後滿七日,即爲有反 對拘留令之-
分機會。(二)無論何人依本條(一)項規定發令離去本港,此項命令 得併包括其所有家屬人等在内,而本條第三,四,五,六及七項各規定對此等家屬人 等一律適用之。本項所稱『家屬指(甲)妻室(乙)受養夫婿,(丙)受贍養父 母及繼父母,(丁)十六歲以下兒子,或十八歲以下未婚女兒,其關於夫婿,父母及 祖父母之所謂受贍養,指完全或主要由其妻室,兒子,女兒,男孫或女孫等所瞻養者 而嘗。(三)凡依本條(一)項規定被令離港者,得爲如下之處置——(甲)由輔政 司或其授權代表指定在某處地方及規定若干時日加以拘捕,以便辦理遺送離港事宜。 (乙)由英國正規軍,本港海陸空軍,團或後備隊人員,警官,入境移民官,移 民官及移民統制官辦理經由邊界或押交船上遣送離港,該船在本港領海都泊期内,得 併在船上加以合法之拘捕。(四)凡依第三十一條(一)項規定頒發拘留令而其人經 依本條規定被令離港者, 前述命令惠暫停執行。 (五)凡由馬來亞或新架坡依任何 規則或與本港現行規則相符之其他法例殺令離境者,應親爲依本規則之規定被令離港 而本規則之規定對於各該人等即適用之,其在港瑞押期內,得由警官,入境移民 官,副移民官,或移民統制監管之,並得在輔政司或其授權代表指定之地方拘押, 辦理由邊界或押交船變遣送出境,而該船在本港領海寄诂期內,得併在船上8
正規軍
吧
法令規章
二四
以合法之拘押。(*)無論何人遵照本條規定所『命令或視爲係依本條規定頒發之命 令離港而復返或再進入本港,以犯罪論,應受簡易程序審判處三年徒刑之處分,又不 論會否依本項規定對該人提起控訴,得將其人拘捕,既依據原來命令辦理經由邊界或 押交船隻遣送出境。(七)凡被合或視爲被令離境者,其在英國正規軍,本港海國空 軍,團隊或後備隊人員,警官,入境移民官,移民官或移民統制官拘押期内,應視 爲係在合法之拘押。(八)凡依本條(一項之規定對任何人頒發命令,應以書面行 之,並由政務會書記官簽署之。
第三十三條:(一)本條規則稱『居民』如實施條第(二)項規定所頒命令, 則包括在任何鄉村或地區內居住之人在內。(二)繼聲若有適當理由相信任何鄉村或 地區內之居民或其一部有下列三項情形之一者,得頒發手或飭將該鄉村地區之居 民一部梅押之——(協從敎或窩藏最近有妨害公共利益所爲之人而爲其本人 所明知或有適當理由相信係屬此等人者。(乙)對犯規則第一一六一一八條罪行之 証據加以隱匿或聯同隱匿之者。(丙)堅決拒絕向英國正規軍,本港海國空軍, 或後備人員或警官報告最近有妨害公共利益所爲之人在該鄉村或地區內之踪跡者。( 1 ) 總督對於依本條(二)項定所頒命令,得特許任何人或某等人免予執行之。(四 ) 凡依本條(二)項之規定頒發命令,總督在政務會得並下令受上述命令制裁之人離 港,但對於在港出生之英籍人則不適用離境令辦理。(五)凡依本條(二)項之規定 頒發命令,無論何人不論是否依本條(三)項規定特許豁免執行者,如發見在上述命 令有關鄉村或地區住屋而未領有當地主管警官書面特許權之人,輔政司得頒發手令飭 將其人拘留,則本條之規定應即適用之卷(*)督在政務會對於依本條(四)項規 定所頒命令,得特許任何人或某等人免予執行,而依本條(二)項規定頒發之命令 對於該人或此等人不生效力,該人予此等人蠢即予以開釋。(七)凡受本據規定所 頒命令制裁之人,得爲如下之處置——!(甲)由輔政司或其授權代表指定在某處地方 及規定若干時日加以拘押,以便辦理遣送離港事宜。(乙)由英國正規軍,本港海 空軍,團隊或後懾人員,警官,入境移民官,移民官或移民統制官掰 苖邊界 或押交船隻遣送離港,該船在港領海寄泊期内,得併在船上加以合法之拘押。(八) 無論何人遵照本條規定所頒命令離港而復返或再進入本港者,以犯罪論,受盤易 序審判處三年徒刑之處分,又不論是否依本項規定對讓人提起訴訟,得將其人拘押, 贊依據直日命令辦理經由湯界或押交船隻遣送出境。(九)凡被分離境者,其在英國
·本港梅國空軍,團成後備
境移民官,移民官或移民
薇,警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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