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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無露。(四)總榙若有適當理由相信係爲便利公共利益西見,得 令禁止任何人,或(乙)在政府公報發布命令禁止令內所列地區之一切等並列明例外 之人——持有或管理指定之機件或某種件而出總沓認爲可以傳達訊號,而此種訊號 業已或可能供應敵人以助力或妨害公共利益或準備採作此項用途者,但依本規規定所 頒命令,不得限制英國軍人因職務上所有任何此種行爲。(五)主管官若有適當理由 相信任何處所存有可以傳達訊號之發件,曾經或可能,有意或無意的足以供給敵人助 力,或足以妨害公共利益者,其本人或授權人員得進入該處,令採取必要步驟, 止此項機件之使用,必要時,得自行採取上述步驟:本條規則所稱『處所』爲實施本 規則之規定,應包括車輛在內。

第二十四條:(一)除須遵照本規則規定辦理者外,無論何人如未向主管官或其 代表申請許可,不得明知故犯藏有或明知故犯郵遞下開事物甚或寄發至港內或港外任 何地方——(甲)秘密傳遞,收或紀錄儕報之通報。(乙)爲秘密傳遞.收受或紀錄 臍報而製作何事物。(丙)秘密傳遞收受或紀錄情報之文件或其他物品。(一)凡有 本條(一)項(甲)欸所列通報者,如由主管官或其代表着令繳出時,須向該主管官 或其指定之人繳之。(三)凡持違反本條規則規定,爲秘密傳遞,收受或紀錄情報 而作之事物,如由主管官令繳出時,須向該主管官或其指定之人呈繳之。(四)本 絛(二)及(三)項之規定,對于違反第(一)項之規定者仍不得視爲可以避免控訴 。(五)凡犯本(一)項罪行者,以犯本規則之罪論()提起簡易訴訟,繼 受五千元罰金及二年徒刑之處分。(乙)提起公訴,應受一萬元罰金及拾四年徒刑之 處分。(六)本條稱飞秘密傳遞,收受或紙錄情報之通報』包括密碼暗藏在內,但本 條(一)項之規定,不通用於——(甲)藏有(子)主管官核准使用之密碼或暗號, (五)用上述密暗號傳遞或紀錄情報之文件,明明係此種密碼或暗號者。(J 依照主管官或其代表指定之條件而使用本項(甲)款規定之密碼或餓號者。又本條 (一)項之規定,對於英國公務人員或警官因執行職務所有任何行爲,不得予以若何 禁止之。

第二十五條:無論何人標貼或散發招紙,傳單或其他文件内載動,暴亂或誘使 他人不遵守法律,合法命令或足以引致違反治安等文字者,以犯本規則之罪論。

第二十六條:主管官得頒發命令禁止印刷,發售,分發或派送任何文書而認爲係 戰有搧亂或誘使他人不遵守法律,法令或足以引致違反治安或促成人民在種族或階級 閶之惑或敵對等文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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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卷 日用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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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刊物 第二十七條:(一)凡以書籍或文字或在新聞紙 他印刷品散佈虛偽報告或製作虛僞叙述足令民衆驚訝者,以犯本規則之罪論。 (二) 依本條規則提起訴訟,被告人不得以不知該報告或陳述係屬虛爲爲理由提出辯護,除 非其人並能提供証據,証明彼曾採取一切適當步錄,以証明此報告或陳述係屬廠者 則不在此例。

第二十八條:法庭得時常頒發命令禁止發表該庭審理或待審案件証人之姓名,住 址或相片,或任何証供或其他事物足以表現各該證人之誰屬者,無論如何有違反上述 命令之所爲,以犯本規則之罪論。

第三章 逮捕,拘留,驅逐及遞解出境

第二十九條:(一)警官或伍長以上階級警員對於有適當理由相信任何人係屬於 依規則第三十一條飭令拘留者,不用請領掏祟,得將其人逮捕,除依規則第四十條之 規定外,得併將之留,聽候查訊;毋論其人是否係奉令拘留者。([英國正規軍 人或本港海陸空軍或團隊或後備隊人員在執行職務時如有適當理由相信任何人有本規 則規定之罪者,除須遵照第四十條之規定外,得將其人拘捕扣留。(三)無論何人類 受英國正規軍,本港海陸空軍或團隊或後備隊人員在執行職務時所盤詰而不能說明身 份或到此地之意圖,得各該軍人之滿意者,或各該人有適用理由相信其八犯有或企 圖違反本規則規定之罪,或有妨害公共利益之所爲者,除須遵照第四十條之規定外, 得將其人拘捕扣留。

第三十條:(一)警官對於有理相信可以依規則第三十一條之規定以拘留之人 ,不用請領拘票,得將之逮捕。拘留期間不藏十四日,應否依第三十一條規定于 以拘留之决定。(二)凡遵照本條規定所授權予以拘留之人,以合法拘留論,得在監 ,警署或輔政司普通或特別指定之其他相同地方拘留之。

第卅一條:(一)輔政司得頒發手令飭將令內列名之人拘押,並在令內列明之地 方鷺押不逾一年之期間。(1)爲施本條規則之規定,應委派委員一人或多人爲複 審委員會委員,委會主席及委員人選由總督委任之,有主席及其他委員一人出席, 爲法定人數。(三)委會職務爲審議及南輔政司建議關於因反對本條(一)項所頒 命令而由其人自行向該委會提出之抗議等事宜。(四)總督對於反對本條八一項所 體命令而向複審委員會提出抗議之程序,得制定規程,以資遵守,此項規程規定 對人得自行或由該委會准令廷狀師,律師或代理人提出抗議,而其人應並獲通知 法令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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