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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年鑑 All

香港年鑑 第四周

中卷 日用便覽 第十六條:(一)主管官得頒發金令,菁令任何出版物之東主,編輯,印刷人, 出版人,或印務館或印刷業之東主或經理人,或任何事物之著作人或准備印刷或出版 人在印刷或洲行前,先將此等行將印刷或出版物送呈主管官核辦。(二)上述命令得 普遍或特別對某一種或某一類論題爲之,如爲定期或非定期刊物,得對某一期或指定 期間內所有刊行者爲之。(三)凡違反本條規則所頒命合者,以犯本規則規定之罪

第十七條:(一)刊物之印刷人或出版人如未領有主管官之書面許可,不得 (甲)印刷或刊載任何文字,以說明或足以令人想像其送檢稿件曾奉主管官令將內文 更改或增减者。(乙)以任何方法印刷或刊載送檢稿件,顯示曾奉主管官令將內文 改或增删者。(丙)印刷或刊載任何文字說明此一情事曾經禁止刊出者。(二)凡達 本條規則者及刊物之東主,出版人與編輯,均以犯本規則規定之罪論。 第十八條:在不妨害本規則其他規定之下,主管官得將所有違法出版物抄沒及扣

第十九條:(一)在不妨害本規則其他規定之下,主管官得以命令——(甲) 將印刷或用以印刷任何違法出版物之印刷機或其他配件用具等沒收-

公。(乙)在令 內列明限期禁止———(子)任何人使用上述印刷機配件用具,(丑)上述印刷機配件 用具之主人使用之或其他擬用之印刷配件用具等。(二)凡違反本條(一)項(乙) 欸所頒命令者,以犯本規則規定之罪論。

第二十條:主管官如有相當理由懷疑任何房屋用作风 作印刷或升行違反本 刊行違反本章或依本規 章定頒發命令之事物 「印刷或判行屬於或可能或足以妨害公共利益,或何房 屋內藏印刷機配件或用具依規則第十九條之規定應予沒收者,得以書面頒發命令, 令受權人員進入該屋加以搜查,各該人員或奉令代行人員得隨時進入該處,必要時 用武力强制進入,搜查該處地方內裏所有在場或正在離塲之人,牲畜,車輛或其他事 物(但遇婦女則由女性施行檢查),並將任何違法出版物,載有妨害公共利益之我 懷疑會經用以印刷此種刋物之印刷機配件用具,及依規則第十九條規定應予沒 -

公之印刷機配件用具等查抄及扣留之,但依上項規定抄沒之印刷配件用具(除依 第十九條規定應受沒收處分者外)如未經主管官飭令辦理,不得予以没收之。

第二十一條:(一)總餐得頒發命令,並得在令內規定若干特許豁免者,飭令無 論何人除向主管官或令內指定之人沒有書面許可証之外,不得持有或管理下開事物 甲)合內列明之各種機件而屬於傳遞無缐機件式棣者或總督認爲攡作此項用途

法令規章

[1]

者。(乙》令內列明之各種物品經總督認定可能成爲一部份或便利用於令內列明之 繼件者。 。但遇有此等訴訟事件,被訴人被控持有或管理此物品,得提出辯護,以証 明此種物品並非或爲上述機件之一部亦非有用作機件,一部份之意圖。(二)依第( 一)項規定頒發之命令,對於政府公務人員在職務上之行爲,不予以若何限制,而對 於依一九三六年一八號電信交通條例規定領有有效執照之機件准予使用機件傳遞訊 或其物品係屬此種擔件之一部者亦不適用之。凡因持有或管理上述物品至受第八) 項規定被控於案者,得提出辯護,以証明其持有或管理此種物品,只係在領有上述有 效執照時所持有或管理者。(三)凡因違反第(一)項規定被控於案者,得提出辯護。 » 証明在犯規之日會(首次)申領此必需許可証而未獲批覆者。(四)主管官得以命 令,規定在若干情形下禁止使用甚或取締使用無線電傳遞機,凡有對本項規定所頒命 令而有違犯所爲者(在不妨碍向任何其他人等提起控訴之下),則此種無線電機所在 地之房臮居住人,或該機設在船隻或飛機上者,則該船船長飛行師,一律以犯本規則 規定 之罪論。但依本項之規定對使用無線電機以外之人以違反命令時,被告人得提 出辯護,証明係未經其許可而爲他人所使用,彼本人並會盡力防止有違命令之所 。(五)授權人員對於任何船隻成飛機,如認爲必要獲取該船或飛機遵守上述第( 四)項所頒命令,得採取若何步驟及使用武力,以資實施之,如業已有此項違令行爲 ,則進行有效控訴。(六)總督在政務會或總督本人有全權决定絕做一九三六年 信交通條例之規定發給執照及隨時予以撤銷之。

第二十二條:無論何人不得明知故犯——(甲)任令侵擾無線電報電話或緻通 訊之收發 。(乙)任令侵擾或阻撓上述以外之體報或電話通訊,但本條之規定者於英 國軍人或授權人員在職務上之行爲或許可或飭令辦理之行爲不適用之。

第二十三條:(一)除下文規定者外,無論何人不得發出任何訊號,號照情 形觀察是有下列兩項之顯示者,如(甲)備海外船隻或飛行中飛機上之人收接者,( 乙)有妨害公共利益者。但上項之規定,對於英國軍人或警官在職務上所發訊號,在 海空上航行之船或飛機(非爲敵人服務或妨害公共利益之船機)僅爲救生或協助航 行所發訊號,或由主管官或其代表許可所發訊號,均不受若何限制。(一)無論何人 因發訊號而成立犯罪行爲,照其情形爲妨害公共利益者,以犯本規則之罪論,應受 公訴科一萬元罰金及十四年徒刑之處分。(三)總督若有適當理由相信係必要或便 利,以防止發出任何訊號至公共利益者,得在政府公報頒佈命令,禁止或限雠在 任何地區之上散發一股氣球八不論是否爲繫者)或紙藍,或在令內列明任何擁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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