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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年鑑 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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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四九年十二月三十日公佈 第一部:關於一般釋義,以及各則中所指「合 法當局』及『授權長官』之釋義

檢查郵包電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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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關於『出版之檢查與管制及通訊 方法』 其要點:(一)港督得委出包及電報檢查官一名 及助理若干名。(一)港餐可下手令授權與郵政司及 其他管理電報及無線電報人員,將一切郵包及電報扣 留,交與檢查官。(三)檢查官或其授權人可拆開、 檢驗、檢、或扣留一切本港內或與外來往之郵包 或電報。(四)無論何人,如係非法在本港內或本港 領域內之船隻飛機上傳達電報者,除非其係事先經由 檢查官核准傳達者外,當以違反緊急細則論。

禁止刊物出版

(五)合法當局如認爲某項出版或一般的出版物 有抵觸公共利益時,得下令禁止其出版,一、無論何 人,其出版如係違反根據本細則所下之命令者,則其 東主,編輯人、執筆人、印刷人、繪圖人、或設計人 將被作違犯緊急細則;二、合法當局得禁止任 何出版物之輸入、輸出、刊印、或刊行,不論其爲全 張與否;三、凡違犯根據本細則所發出之命令者, 第三

香港年鑑

急條 條例施行細則

違法出版之東主、編輯人、在有該出版物者,其住屋 有此出版物者,張貼、派送、或接收此出版物者,概 屬違法(除非該人法庭認爲有可饒恕之處。

截留印刷文件

(六)合法當局有權拆開、扣留、檢驗、或命令 扣留、拆開及檢驗。(甲)一郵包及電報,及(乙 一切印刷品或手寫件,及由郵務或海關當局檢驗 之一所包裹、物品,而其中可能藏有任何印刷品或文 件者,並得停止派送或毀滅任何郵包、電報、印刷品 、手寫件,而其中有被認爲與有將與公共利益 觸者,該合法當局及授權人員,將有一切權力,以便 執行此等辦法。

(七)任何授權人員,或代表郵政司之人員,得 要求寄包裹人於到郵局寄包裹時,將之拆開,其内容 經該員檢驗後,再在其面前將之包好,與該員。 (八)凡違反上項規定者,爲違犯緊急則論 罪,該長官並可拒絕接受該包附。

【九)郵政司或其他授權人員,認爲接嵛該包 裹可危及生命及財產者,可下会不接銃包裹 (十)港督或其授權人,得規定何項郵包,不得 由本港寄出港外?或由捲内接到後,而在本港内派

中卷

日用運動 緊急條例

《十一》港督或其授權人,得命令凡有不符合規 定之文件、圖表、相片或其他耜錄消息之物件,除部 窗外,不得由本港送出港外。

(11) 凡在有與根據本則制定命令之物件者 ,觀爲違法,

檢查往來旅客

(十三)凡行將離港或抵港之人,如被授權人員 要求時,須(甲)申報有無據有上述第十條內開命令 所規定之物件;(乙)交出上述物件。該授權人員 搜查旅行者之身上,及檢去其上述物品,但女客須 由女性人員押身,

(十四)任何人乘輪船、飛機、車輛或其他交通 工具貓港或抵港,該授權人員得登其上,進行檢驗及 搜查以確悉有無上述物件。

(十五)無論在本港何處,如有人被發覺疑與數 旅客已傳達消息,或欲傳達消息者,則上述第十三條 之規定,適用於該人及該旅客。

(十六)如爲執行上述第十條之命令時,任何投 權人員可檢驗或搜查由港運出港外之任何物品,以 定其內有無該命令所指之物品在內,如發現或有可疑 時,並得將之檢去,該員幫得進入任何車輛,其他變 通工具,登任何飛機或船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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