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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年鑑 All

香港年鑑

第三间

中卷

日用便覽

結婚須知

標貼訂婚通告

訂婚通告。

結婚須知

凡欲在香港結婚者,應遵照香港婚姻法律(即一八七五年公佈之第七號婚姻條例 【所規定之事項及手續如下:

(一)婚禮不論在婚姻註冊處或在敎堂舉 行,事前必須在香港高等法院婚姻註冊處標貼 (二)訂婚者之一方,須親到婚姻註冊處簽署訂婚通告,並將有關雙方之下列各 項騰實塭:全姓名,爲處男抑爲衆夫,爲處女抑爲实,抑爲會離婚者,以前會否 護照中國法律及習慣或其他儀式結婚者,年齡,住址,如一方之年齡在廿一歲以上者 ,應將准許是項婚姻者之姓名及住址以及其對未成年訂婚人之關係,如爲父爲母抑 爲法律監護人等,分別列明。

(三)填報事項必須詳盡準確,如故意僞報者,將受嚴厲處分。

【四】是項訂婚通告之公開及有效時期爲

逾三個月無效 三個月,自發出之日起,婚禮必須在此期間舉 行,鎭期即屬無效,必須另發通告,始得舉行婚禮。通告一份,須在高等法院婚姻註 册處張貼,張貼時期不得少過十五天,且可在報紙登載,在此期内,任何人在法律上 對是項婚姻必須得其認可者,有權依照下列解釋以書面通知,制止結婚。

如有人反對是項婚姻而訂婚者之一方對

可提反對理由 對意見發生爭議時, ,則婚姻註冊官有榷進行查

究,如認爲反對理由不能成立,得進行結婚,如婚姻註冊官認爲反對理由得以成立, 當事人如有不服,得向高等法院提起上訴,但高等法院之决定即爲最終之决定。 (五)訂婚之雙方,必須於訂婚通告發出 滿十五日行澧 有看並在婚姻注册處張貼滿十五日後,方得結婚, 至於結婚日期及時間,如在教堂舉行者,則須先期與敎堂教師商定,如在婚姻註冊處 舉行者則與婚姻注册官商定。

二十一歲以下

(六)訂婚之腿方年齡不得小於十六歲( 西法計算)。如一方年齡在廿一歲以下(西法 計算),而又非鰥夫或寡婦,則必須向婚姻註冊官品繳其父親之書面許可,如其父親 已故,則須呈繳其母親之書面許可,如父母俱亡者則須呈繳合法監護人之書面許可。 -如未成年之訂婚人其父母或合法監護人並不居留香港,足以依法予以許可者,則 注册官,於 榮認爲適當者

此項

之婚

父姻

,或母,或合法監護人所簽署者相同。凡簽上述許可書者,得向婚姻註冊處索取許 可書表格。 任何人明知有取得上項許可書之必要,而在未經取得前,擅與年齡未滿二十一歲 而又非鰥夫或寡婦結婚者,或協助,或唆使他人與之結婚者,均將受監禁處分。 (七)在結婚前,訂婚之一方必須在婚姻注册官前宜保証履行婚姻法例之規定 ,及保証是項婚姻並無合法障碍存在

在婚姻註冊處舉行。

(1)普通市民婚禮每日由上午十時至下

註册處行婚禮

午四時(下午一時至11時十五分除外,均可

(二)當事人須依照與婚姻註冊官預先所訂定之時間準時到達,丼同贊成年

人11名到場簽字作,婚姻註冊處舉行婚禮場所,全部僅能容十人左右,所以除結婚

當事人外,在場人士,只以証人二名及少數親友爲限。

由婚姻註冊處保存。

(三)結婚人雙方之父親其姓名及職業必須揖報。

(四)行婚禮時,隨結婚人之願意,得用一枚或一枚以上之指環,

(五)新娘,新郎及證人須簽署結婚證書二份,正本交由新娘,新郎收執,副本

(*) 婚禮完成乃在婚姻註冊處辦事處辦理婚姻註冊

在教堂行婚禮

(一)香港有許多教堂,獲准爲舉行婚禮 場所。

(二)凡欲在特准敎堂舉行婚禮者,仍須依照普通手續呈報婚姻註冊處,婚姻註 册官在法定期間十五天期滿後,即以証書發給當事人,此項証,必須交與該教堂收 師,牧師憑此始得主持婚禮,如無此證者,不得舉行婚禮。

(三)在敎堂舉行婚禮所有其他手續,當事人必須預先與該堂牧師商定,與婚 奶注册官無涉。

(四)舉行婚禮後,牧師即以結遒証書一份交給結婚人,並將其副本藝呈婚姻註 册官存貯備案

一般應知事項

(一)結婚後,隨時可向婚姻注册處申領

結婚証書抄錄本,惟須繳交小額領證費

(二)凡會離婚者,如欲遵照香港法律結婚,於未舉行婚前,必須以証明其身 份之適當文件呈交婚姻冊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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