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年鑑 辨報須先領證
第三间
(十七)(甲)港督得令報紙之主人,須向合 法當局領得許可証,始准印發;(乙)合法當局不必 宜佈理由,得發給或拒發此項許可証,并得在許可証 內附加條件 該當局又得停止、吊銷任何許可証,亦 得嚇或減少証内之附加條件;(丙)凡違犯此細則 或許可証之條件者,以及該違法報紙之主人及編輯人 概屬違犯緊急細則罪。
(十八)合法當局得以書面飭令報紙刊載載有官 方通告大衆之任何新聞,報紙編輯人,印刷人及發行 人,須負責刊登(甲)选登之通告原文,國(乙)通 告內所列事實之本文,如有違犯本細則者,則該報之 編輯人,印刷人,發行人槪屬違犯緊急細則罪。
(十九)港督得下令不得在本港內印行某種通告 描寫、陳列咍、廣告、宣告、手册,或其他類似交 件,而其中载有命令內開之事項者,但先前獲得合作 當局許可者例外,違反本細則者以犯罪論。
送閱刋佈材料
(二十)合法當局得下令要求刊物、報紙、印刷 店之主人、編輯人、印刷人及發行人,將其行將刊印 或發行之材料,先行送該合法當局審閱·
(二十一)印刷人或發行人,如未經合法當局之 許可,不得:(甲)刊登或發表任何之聲明,表示或 從而可推知交與合法當局之任何資料,係經由該當局 命令更改,增加或删去者;(乙)將曾經送某合法 當局之任何資料予以刊印或發表,而所用方法足以表 現項資料會經由該合法當局命令有所更改、增加或 删除者;(丙)印刷或發表任何聲明,謂該等資料係 嶷频登者
日用便覽 緊急條例
(二十二)凡屬違反緊急無財刊物,合法當局得 將之檢去及扣留。
(二十三)合法當局得下令:(甲)命令將刊印 任何非法刋物之機器及其他工具、器具,尤公與香港 政府。此等物資,得由任何授權人員檢去之。(乙) 在命令指定之期間內,禁止:一、此等印刷機、工具 或器具之任何人,將之使用;二、此等印刷機、工具 或器具之東主,將之使用。(即欲作此等印刷用途者 ,亦禁止使用。)
凡違反依照上述(乙)項之命令者,認爲犯罪。 禁藏無線電機
(二十四)如合作當局合法疑有某一屋宇用作 印刷本部所指或本部內開命令所指之刊物,得隨時入 內搜查(必要時得强行入内屋內之任何人、南、東 輛、或其他物件,並得換去任何非法刊物,凡疑有會 用作印刷等刊物者,可將之-
公,但由合法當局命 令行之。
(二十五)港督可下令:除持有合法當局書面許 可証者外,無論何人,不得存有或管制(甲)命令內 開之任何器具,可用作無線電發報 獲件,而港督認爲 該器具可立即作此用途者。(乙)命令內開之各物 件,該種物件港督認爲可構成命令中指定物件之一部 或足以便利使用該命令中規定之任何器具。
(二十六) 合法當局可下令規定在某種情形下, 禁止使用無線電發報機,如有違反此細則者,則該機 所在之屋宇住客、船主或機師,槪屬犯罪,合法當 心 可採取適當措施,及使用武力,以確保輪船、飛機 行上項命令。港得總發給一九三六年電訊條例內 開之牌照,及吊銷
(二十七)無論何人,不得(甲)無報, 電訊之收發。《&
無線電話或無榳電傳家,以
以其他方法騷摄之。
(11十八)無論何人,不得做作號:(甲)其 目的在乎使航行中之輪船飛行中之飛機人員收得者 *(乙) 蟲在妨害公共利益者。凡有志在妨害公共利 签爲目的而被處分者, 可罰款一萬元,及監禁十四
港府得在憲報公佈。禁止或限制在任何區域上空 放各種汽球,或放風箏。
嚴懲使用密碼
(二十九)港餐得(甲)指示禁止任何人。(乙 ▲ 在憲報公布禁止在命令內開地區之任何人,在有 控制特定之器具,而此器具港督認爲可以發出訊號! 足以協助敵人,或妨害公共利益者。凡任何鱟宇, 疑 其內有器具足以發號,不論有意或無意有助於敵人或 妨害公共利益者,合法當局得進入該屋,並得採取合 理而必需措施,以防止該器具之使用。
(三十)非經許可,不得明知而存有,或明知而 用郵政或其他辦法,將下列事項傳達本飛港內或港外 : ( 甲) 利用秘密方法檢送、收取或紀錄消息之任何 指示。(乙) 用作秘密輸送、收取或組錄消息之任何 物質或物品。(丙)秘密轍送或組錄任何消息之文件 或其他物件。凡有上述指示及物質者,如遇合法業局 或其代表要求時,應將之呈出,凡違犯本財(1) 者:(甲)可受簡易罪罰五千元,及監禁兩年,或 (乙)可被公訴罰款一萬元或十四年監禁。
上述『指示』義,包括任何密码。但八)存 有經由某合法當局批准之使用密碼。乙) 用此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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