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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衛生觀備
第四條:所有課室必須空氣流通光線-
足以得教育司滿意爲;(二)所有 至少必須兩便設有窗戶與外間空氣相通,窗戶總面積至少佔有室面積八份之一;( 三)課室之內不得加建房間或隔板以妨碍光線或氣之流通;八四》自樓板至室 頂高度不得少過十二尺,
第五條:(1)所有課室——(甲)每一學生所佔地面面積至少爲十方尺。(乙 2敎師所佔地方至少濶三尺,長與學生面前之鑄同。(丙)學生椅桌之位置,須使悔 一學生盡緻與隣生隔離。 (丁)學生書桌放置位置,以光透到各生左方使能看黑板 上所書寫者爲度。(戊)所有書桌至少須離開黑板三尺,黑椒並須明亮;(二)爲核 計每一課室能容納學生名額起見,須在總面積內扣除下列位置——(甲)教師應佔 面積。(乙)教育司認爲爲光線不足之面積。(丙)住居房間所佔面積。
第六條:(一)所有學校依教育司核定款式設置則與所與衛生設瀟,非寄宿 校應照附目而寄宿學躞則照附且乙各規定辦理;(二)所有所須——(甲)設有窗 戶與外開 氣相通,其面積至少及佔有該總面積十份之一。(乙)隨時維持清潔。 (丙)不得作別用(丁)四週數術三合土或不透水物質而四環墻發數砌三尺以 上高爲度;(三)學校設有水者,不得使用他種廁所;(四)凡無水設備者,須 I ( 甲) 每一糞桶之容量至少三加金。(乙)尿桶四加侖。
第七條:教育司認定任何學校有不測情形時,得以書面通知經理人依通知書所 定期限改善之。
第八條:學校醫官或衛生視察員認定任何學校供水不-
足或不合伋用時,教育司 得以書面通知該按經理人依通知書所定期限增加或改善供應或採取必要預防辦法,違 背通知書之規定者,以違反本規則論。
第九條:每一課須以文字號碼顯明標示之。
第十條:每一課室須將教育司 國代表教育司之若干官員核准簽此一課內容納 學生最高名額證書,以稱鑱劑,在室內顯著之處標示之,譟蜜不許容納館額學生。 第十一條;學校佔用屋一層樓者,此層樓只許全部用作課室,如未經教育司書 面許可,不得間隔房間。
第十二條:(一)每一課每日開課前須加以釋除而各地每週至少洗刷與消 毒一次;(二)經理人徇據教育司書面要求,須將校舍全部成某一部份塗以適宜有色 灰水漆油。
第十三:經理人須依教育司指定歎式在按內供設書桌,椅庚果樹) 第十四條:學校有按術科自之物授者,經理人須供應-
足儀器用具,以得教育 滿意爲度。
第十五條:學校所用各種課本,須爲教育司所核者。
第十六條:(一)授課時間內,經理人不得任人在室内吸烟;(二)按內禁止 吐痰。
第十七條:(一)學校醫官得檢驗任佰學校學童之身體及衣服。但十歲以上女生 ,除經校長同意及有成年女性在塲之外,不得由男性予以檢驗;(二)學按醫官認定 任何學童身體或衣服染有虫菌或有不清潔情形者,得於令經理關逐該生離校,直至 生身體衣服已告淸课得學校醫官滿意時爲止。
第十八條:(一)學校警 向教育司提供證書,證明任何學校教師,學生成職員 因會經或近經傳染病疫曾與患有或近經患有傳染病之人接觸或同居,應將之驅離該 按者,(二)經理人對於本校教師,學生或職員有傳染病疫之硬或懷疑各人曾與傳 染病者接觸時,須呈報學校醫官;(三)如按據報和國發見任何學校之教師,學生或 職員 傳染病,教育司准據學校官之建議,得劑量下令封閉該授若干時期;(四) 經理人或教師對於依規則第十七及十八條規定驅逐離饺之教師,學生或職員,不得 知而故犯收容之。
第十九條:(一)所有寄宿學校須另設宿舍一所,毎一宿生至少須佔地四十方 尺,而宿舍之高度,其樓頂與地板之距離,至少爲十二尺;(fl)寄宿學校須另設一 間適當單獨用作療病房;(三)宿舍不得設在民房住屋内;(四)寄宿學校之 (甲)寄宿房間,(乙)洗濯與沐浴殼備,(丙 食堂與厨房,(丁)廁所與街 生設備,(戊)露天娛樂場所等,均須符合教育育所定標準及維持適當絛件,以得我 育司滿意爲度;(五)寄宿學校如無水並未有冲水設備者,不得註冊;(六) 學校經理人按據教育司書面要求,須委任一舍監,以管理膳宿生事宜。
第二十條:(一)宿學校經理人最低限度每六個月須將宿生及校舍作醫事檢 脚一次;(二)執行醫事檢驗須由執業醫師爲之,並將宿生一般健康,宿舍與 校舍全部潔凈尤其住宿設備等問題作成書面報告,提交經理人,報告書内並須舉出需 要特別治療之膳宿生姓名及簡括說明治療之性質;(三)經理人須將報告書謄本一份 轉呈教育司核。
第二十一條:學校醫官及衛生視察員徇據教育司之請求,巡黼學校,以查察 法令規章
香港年鑑
中卷 第三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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