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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年鑑 All

香港年鑑 第三

法令規章

一八

中卷 日用便覽 是否遵行本規則第三章關於衛生各規定事宜辦理。上述官員須迅速將檢查結果,連同 或有建擬事項呈報教育司核辦。

明書繳驗,得教育司滿意者,不准在教師登記冊内註冊。(乙)通常敎師年齡到達大 十五歲時,致育可得將該教師在籍内除名。

第四章 紀律

第二十二條:(1)女生禁止施行體罸;(二)男生施行體,須用柔鞭打掣 手或將裳輕遠柊部,其他體到不得執行之;《三》學校有教師一人以上者,旅行體響 ,須由校長或其明示授權人執行之。

第五章 學費

第六章

第二十三條:(一)學校經理人必要時須將按月收費包括詳鋼項百報教育司。 (二)教育司收受上述項目報告後,須將該校經理人姓名,校名,地址及月費包括項 目詳細在政府公報發表之。三經理人或教師除按月收費包括項目外,不得收取其 學費。(四)學費按月上期繳納,但經教育司另行批准者例外。(五)由學校或代 表學生繳交之昂金,經理人或教師須製發正式收據。(六)學校經理人須設置正當帳 部,隨時在適當時間內術教育司或其授躍入審查。(台)如未經教育司書面核准,不 得將學費變更。 (八) 凡未經敎育司許可,經理入或教師不得在校内同學生呼出捐助 慈善費收取禮物或贈品等代替金。八九)經理人或教師如未經教育司許可,不得於學 休假期內在校内授課。八十)每一至須將該教育司或代表教育司之若干寳員簽發 證明書一件,說明該班所收月費包括詳細項目表,以榧雙配,在室内顯著處標示, 談證書須並載下開中英文宇—————經理人或教師除收取上表所定月費外,不得收其他學

第11十四條:所有學校須分別登記爲日珓或夜校,復分爲(甲)男跤,(乙)女 (丙】男女同饺

第11十五條:一九一三年教育條例第八條規定所發註冊証書,須在各學校網 著處標示之

第二十六條:(一)教育司設置教師登記冊一本,備載教育司核准在本港學校執 致之敎師姓名;(二)凡具有下開資格之教師,得在教師登記冊内註冊,但須遵守規 則第二十六條(三項(下文本條第三項)之規定辦理——(甲】英國或歐美大學 指定學位,教師文憑及大學實習師資等。(乙)香港大學學位,激師文憑或教育學位 。(丙)英國國歐美大學或師範學院二年以上肄業之教師文憑或証。(丁)羅富國 師學院教師証」八、未光將政府醫官檢驗健康務爲適合受踝之証

第二十七條:(一)任何敎師不得依一九一三年敎育條例第八條甲之規定准予授 課,但先將政府醫官檢驗健康體格適合受課之證明書繳驗,得教育司滿意者不在此例 ;(二)通常敎師年齡到達六十五歲時,教育司得將授課准許証撤銷之。

第二十八條:(一)學校而以融授英文爲主要科,其後長如不是香港大學預科考 試及格或具有教育司認爲與香港大學預科同等資格者,不得依一九一三年教育條例第 八豚之規定注册。凡另委或以未有上述資格之人代任校長者,各該學校應予取消註册 ;(二)無論何人如非香港學校離校證書考試英文與英語及格或以他法向教育司提供 証明表証其具有英文程嘅係與香港學校証書有同等標準者,不得核准教授英文。 第11十九條:敎師犯有刑事罪行或因行爲不檢或大敎授過失而終止教職,不論 爲革退或告辭者,該校經理人須立即將事實呈報教育司。

第三十條:(一)每班課程用時間表及大網編定,呈由教育司核准並在課室內 顯明標示之;(二)如未呈由教育可核准,不得將時間表或大綱修改;(三)如未 由教育司核准不得以任何書籍,小册子或其他抄寫或印刷品編入授課大綱之内,不得 用作授課或作爲課本。

第三十一條:學校經理人須分別每班各設點名册一本,教育司核定表式爲之。 第三十二條:無論何時不得任何人在校内授課,考驗或參加管理學校或課室工 作,或執行教育巡視或調查,但其入領有教育司書面核准或俠一九一三年教育條例之 規定予以許可者不在此例。

第三十三條:敎師一人不得在同一時間敎授學生四十五名以上,但對於特別事件 經由教育司許可者不在此限。

第三十四條:學校禁止軍事訓練或任何性質之政治宣傳。

第三十五條:特別休假,須先行通佈教育司核准之。

第三十六條:(一)學校經理人或學校註冊申請人須予消防局官吏以適當便利

可查視該校舍之必要防火設備及校舍是否安全防火等事,以便轉覆敎育司;(二)學 校經理人對於教育司通知關於防火設備以防極火災危險獄外所必要事項須遵照辦理。 第三十七條:學校經理人對於遵守本規則之規定有効及正當理該校情事,須向 教育司負責。

教育到有全權勅令學投注冊申請人,在註冊龍衆具保新金一萬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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