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
香港年鑑
第五條:所有店舖除有左列各項設備外,不 發餐 牌照
(一)所佔全部或一部份樓宇係爲堅固建築 ,其地面全部係照一九三五年一八號建築物條 例第三十一條,一,二兩項或續後從新編訂或修 正法制各規定辦理者,但該樓宇係在一九三六年 以前建築者,市政衛生局對于地面建築必要離事 項,得以免除或修改之。
(二)在地面外另設樓板而以不透水之光滑 物料爲之者。
(三)供應-
分食水,除經市政衞生局特別 許可外,須與自來水總喉接駁。
(四)供設漱浴便利而經該局滿意者。 (五)設備食器洗滌所,內殼不透水洗盆一 個或多個,接駁自來水管及配去水管,經由通天 注入地下渠溝,洗滌所位置,以不必經由天階或 其他空曠地方而可以巡行進人堂座者爲度。
第六條:除已遵照一九三五年一八號建築物 條例規定建有厨房者外,凡非用煤汽或電力水 者,是爲不合法。
第七條:除經市政衛生局書面特許者外,領 照營業餐室所有樓宇,不得留存或裝設天花板( 樓底板除外 ),空隙,裝嵌板,樂隊台,梯級或 其他不能出入通行地方而成爲有減害虫之可能 者,又除有上述特許外,如在此種樓宇發見前項 事物足以藏匿害虫者,該局得沒收其牌照。
第八條:(一)除由市政衛生局許可及在圖
法令規章
金额
則內業有繪就者外,所有領照營業餐室,不許加 骹睡宿所,間牆,住房,中層樓,或閣仔。
(二)凡給予上述許可後,該處樓宇任何一 部不得用作睡宿所,但與樓內其餘地方隔離而得 該局滿意者不在此限,而其分間爲睡宿所之一部 份地方,亦不許另營業務及用作食物與用具之儲 藏所。
第九條:所有待售食物,須供設-
足盛器存 貯之,此種盛器須有防禦塵埃與蠅類之設備。
戊、水上酒樓
第一條:領照人須將其本人姓名接連于『領 有牌照水上酒樓」字樣之下連同牌照號碼,用至 小四英寸長中文字籍書或髹油,標懸于船隻內顯 明地方。
第二條:所有船舶除有左列各項設備者外, 不發水上酒樓牌照。
(一)設有適當房,四過以不透水物料數 砌,而所設渠溝須直接輸入海中者。
(二)設有-
分地方配製食物,其四璧及樓 板以不透水物料舖砌,樓板並設渠口一處,以便 輸入海中者。
(三)設有適當食器洗滌所內置不透水洗盆 一個或多個接連去水管以便直輸入海中,如該洗 滌所四璧及樓板並以不透水物浦礙者。
(四)供股-
足適當漱沐便利而經市衛生 局滿意者
(五)供設-
足及適當食物儲藏器,此種盛
癃
B四八
器以不透水物料製成舖砌,並可防塵埃與飆虫等 之侵入者。
第三條:市政衛生局認爲必要時,須供設廁 所,並遵照該局所定關於建築,歎式與配備之特 別條件辦理。
第四條:水上酒樓領照人須以書面呈報其食 水來源,運輸方法及載水與水器具之式樣,上 述來源,方法與式樣須經市政衛生局之核准,未 經許可者不得使用之。
第五條:(一)儲存食水須設水池若干,配 置龍頭及有防禦塵埃與蚊虫之設備,水池之配備 及位置,以只能經由龍頭取水者佈置之。
(二)所設水池連同本章細則第四條規定之 載水器具,每週至少滅菌消毒一次,以得市政衞 生局滿意者爲度。
(三)領照人於必要時須給予衛生官,糧食: 官或衛生觀察員以便利,俾可提取食水樣本以分 析化驗之。
第六條:(-) 除經市政衛生局許可及船舶 圖則內業有繪就者外,凡屬領照爲水上酒樓營業 之船隻,不許加設種宿所,間牆或住房。
(二)凡給予上述許可後,此種船隻任何一 部,不得爲睡宿之用,但用間牆分隔,用作睡宿 而得該局滿意者,不在此限。而分間爲睡宿之一 部份地方,及不許另營業務及用作食物與用具儲 *藏所。
第七條:水上酒樓自午夜至上午六時之間必 須停業,而在此期間,除在船上住居者外,不得
營毅
業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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