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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牌照飲食店」字樣之下連同牌照號碼,用至小 四英寸長中英文字繕出或髹油 標懸于店內顯明 地方。

第二條:除市政衛生局對下文所列需要條件 准予放棄或修改者外,所有店舖如無左列各項之 設置,不發飲食店牌照。

(一)所佔全部或一部份樓宇係爲堅固建築 ,其地面全部係遵照一九三五年一八號建築條例 第三十一條,一,二兩項或續後從新編訂或修正 法制各規定辦理者。但該樓宇係在一九三六年以 前建築者,市政衞生局對于地面建築必要遵辦事 項,得予免除或修改之。

(二)在地面外另設樓板而以不透水之光滑 物料爲之者。

(三)設有天階或其他空曠地方,可由此而 通入後巷或街道者。

(四)設有正當建造厨房,其面積等於供客 所用座位總面積之數,並得該局滿意,至厨房位 置,以不必經由天階或其他空曠地方而可以行 進入堂座者爲度。

(五)設有供求適應水測與尿而經該局滿 意者。

(六)供適當及-

足漱沐便利而經該局滿 意者

(七)設備適當食器洗滌所,內設不透水洗 盆一個或多個,接駁自來水管及配去水管,經由 通天入地下渠溝,每】洗盆,上一流水板或 淺盆,洗滌所位置,以不必經由天階或其他空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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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而可以巡行進入堂座者爲度。

(八)供-

足地方以配製食品,內牆四週 須用不透水物料建造,其高度距離樓板面不得少 過六英尺。配製食物地方位置,以不必經由天階 或其他空曠地方而可以逕行進入堂座者爲度。 (九 ) 俳設-

足及適當食物儲藏器以不透水 物料製成,並可防禦塵埃蠅虫之侵害者。 ( + ) 供應-

分食水,除經市政衛生局特別 可外,須與自來水總喉接駁。

(十一)裝設水池,儲足食水量並遵照水務 局所發許可證裝置之,又須-

分保障塵埃蚊虫之 侵入。

第三條:除經市政衛生局書而特許者外,領 照營業地方所有樓宇或其一部份地方,不得留存 或裝設天花板(樓底板除外),空隙,裝嵌板, 梯級或其他不能出入通行地方而成爲有藏匿竇虫 之可能者,又除上述特許外,如在此種樓宇發見 前項事物足以匿藏害虫者,該局得沒收其牌照。

第四條:(一)除山市政衛生局許可及圖則 内業有繪就者外,所有此項店舖,不許加設錘宿 所,開牆,住房,閣仔或中樓

(二)凡給予上述許可後,領照營業地方每 層樓任何一部不得用作睡宿所,但與樓內其餘地。 方隔離而得該局滿意者不在此限,而其分間 爲睡 宿所之一部份地方亦不許另營業務及用作食物與 用具之儲藏所。

第五條:一)所有領照人及欲領取牌使用 任何屋宇作爲此項店舖者,包括居宇各層樓或其 飲食類

法令規章

一部地方在內,須給予消防局長或其委託之消防 局人員一切便利,以便隨時自上午八時至下午六 時之間檢查各該店舖防禦火災與火警設備及對消 防局有關事項是否適合,贊回覆市政衛生局各事 宜。

(二)凡遇換領及申領牌照,領照人及上述 申領牌照入須遵照市政衛生局認爲必要與通飭關 於防範及採取步驟以防止或減少火警危險或意外 等各規則條件辦理。

第六條;所有領照人須隨時將各種食品名單 與其售價表送呈市政衛生局核奪,既經核定, 如未預光呈由該局批准不得將價目表變更之。 丁 餐室(嗦啡座)

第一條:領照人須將其本人姓名接連于「領 有牌照餐室J字樣之下連同牌照號碼,用至小四 英寸長中英文字繕書或髹油,標懸于店內顯明地 方。

第二條:除經市政衞生局書面許可外,凡在 領鰵餐庒經營業務而售實非酒類冷熱飲品,餅食 餅干,麵包(包括三文治)糖菓及生菜以外爲 不合法,

第三條:凡在領照餐室店舖內烹飪所售食物 者,是爲不合法,市政衛生局對于違反本細則者 不必警告,得取消其牌照。

第四條:領照營業地方屬于層樓之一部者, 此部地方須用堅固建築間牆自樓頂至樓板面,將 其餘部份地方隔離 兩部地方不得開設交通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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