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年遷
第二十六條:領照人須將正式檢認相符中英 文牌照本施行細則一份在店內顯著地方標貼之。 N
乙丶酒 樓
第一條;領照人須將其本人姓名接連于「領 有牌照酒樓」字樣之下連同牌照號碼,用至少四 英寸長中英文字繕明或髹油,標于店內顯明地 10
第二條:所有店舖除有左列各項設備者外, 不發酒樓牌照。
(一)所佔全部或一部份樓爲堅固建築,其 地面全部係遵照一九三五年一八號建築物條例第 三十一條,一,二兩項或續後編訂或修正法制各 規定辦理者,但該樓宇係在一九三六年以前建築 者,市政衛生局對于地面建築必要運照事項,得 予免除或修改之。
(二)在地面外另設樓板而以不透水之光滑 物料爲之者。
(三)設有天階或其他空曠地方,可由此而 通入後巷或街道者。凡在一九四七年六月三十日 已領有牌照,但此樓宇並無天階或進入後巷或後 街通路,由領照人向市政衛生局提供証據,表証 該樓宇如此建築,不致威脅公共衛生者,該局得 審察公共衞生之需要,酌定適當特別條件指令遵 照辦理,然後准予換發牌照。
《四》備有正當建适厨房,其面積等於供客 所用座位總面積之歡,並得該局滿意,至厨房位
穀,以不必經由天熠或其空曠地方面可以逕行
法令規章
進入堂座者爲度。
食類
〔五)設有供求適當水則與洒水面,須經 該局滿意,該局認爲必要時,得令劃分男女用 廁。該局如認定申領牌照人不能供設適當用水作 爲冲酒之用,或其附近未曾數設政府街喉而該局 並認定該處另有他種適當廁所設備者,得將此項 規定需要放棄之。
(六) 供適當及-
足漱沐便利,以供顧客 及職員之用。上項設備包括清潔面巾,肥皂及不 透水浴盆,接駁自來水管與配備之水管經由通天 注入地下渠溝。.
(七)設儷適當食器洗滌所,內不透水洗 盃若干,接駁自來水管及配去水管,經由通天注 入地下渠溝。每一洗盆上設一流水板或淺盆。洗 滌所位置,以不必經由天階或其他空曠地方而可 以逕行進入堂座者爲度。
(八)供設-
足地方以配食物,內牆四週 須用不透水物料建造,其高度距離樓板面不得少 過六英尺。配製食物地方位置,以不必經由天階 或其他空曠地方而可以逕行進入堂座者爲度。
(九)供-
足及適當食物儲藏器,以不透 水物料製成並可防禦塵埃掘虫之侵害者。 (十)供-
分食水,除經市政衛生局特別 許可外,須與自來水纖喉接駁。
(十一)裝水池,儲足食水量並遵照水務 局所發許可証裝置之,又須-
分保障
第三條:除經市政癒生局書面
虫侵
質
B四六
照營業地方所有樓宇或其一部份地方,不得留存 或裝設天花板(樓底板除外),空隙,裝嵌板樂 隊台,梯級或其他不能出入通行地方而成爲有藏 匿害虫之可能者,又除有上述特許外,如在此種 樓宇發見前項事物足以匿藏害虫者,該局得沒收 其牌照。
第四條:(一)除山市政衞生局許可及圖則 內業有繪彌者外,所有此項店舖,不許加設睡宿 所,間牆 住房,閣仔或中層樓。
(二)凡給予上述許可後,領照營業地方, 每胝樓任何一部,不得用作睡宿所,但與樓內其 餘地方隔離而得該局滿意者不在此限,而分間睡 宿之一部份地方,亦不許」營業務及用作食物及 用具儲藏所。
第五條:(一)所有領照人及欲領取牌照使 用任何屋宇作爲此項店舖者,包括屋宇各上層樓 或其一部地方在門,須給予消防局長或其委託之 消防局人員一切便利,以便隨時由上午八時至下 午六時之間檢查各該店舖防禦火災與火警設備及 對消防局有關事項是否適合,暨回覆市政衞生局 各事宜。
(二)凡遇換領及申請牌照,領照人及上述 申領牌照人須遵照市政衛生局認爲必要與通飭關 于防範及採取步驟以防止或减少火警危險或意外 等各規定條件辦理。
丙、飲食店
第一條:頸照人須將其本人姓名接連于“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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