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KYB-1949 — Page 328

華僑年鑑 All

務巓塞理事粪之人。

(乙)租務法庭審理事件,須在正按察司或 其代理人指定之地方行之。

戰時租値救濟條例

一九四八年四四號制立法案,規定日軍佔領 時期租戶對應納租金之救濟及調整業主與租戶間 之權益條例,是年八月二十五日通過施行。 第一條:本何定名爲一九四八年租值【戰時 救濟條例。

第二條:本例稱

「業主」與「租戶包括其遺囑執行人,遺產 管理人及委託人在內

「屋宇J指租賃之屋宇,無論租作住宅,辦 事處,技術執業處,營業所,貿易或其他用途處 所並包括碼在內。

「租戶」包括政府,分租及律令所定租戶, 但不包括直接向政府租賃之人.

「戰時」指一九四一年十二月八日至一九四 五年九月十六日之期間。

第三條:除下文明示規定者外

(甲)所有請求補償製時任何一時期之屋宇 租值,一律視爲業已免除者。

(乙)法庭對上述請求補償,反要求或扣除 或以任何方法付交租值之事件,概不受理。

第四條:(一)茲特宣告,第三條之規定對 下列兩項不適用之,如(甲)實際付交或由業主 或其代理人收受之租值。(乙))照業主與租戶

香港年鑑

變方爲求解决任何量字在戰時或其一部份時期之 租慎所訂合約而付交或應交之租值或其他代價。 (二)第三條之規定,對於租戶在本例施行 後,因業主方面違反原定明示或默示條件,提出 要求補償之租賃屋宇事件,不適用之。

第五條:凡有可以適用之法律,一如本例未 嘗實施者,依照該法律,業主有權向租戶追償租 值,而租戶遺下事物於所租屋宇之内,其後由業 主或由他人代業主交還租戶者,應由租戶補給金 額若干與業主,作爲補置代貯友保管費用。

第六條:上條所稱補證費,如未簽立合約訂 定,應送請仲裁人二人核定之」每方各委仲裁人 一人,並適用一九〇一年第三號民事訴訟法第五 三九至五五〇條之規定,一若本條卽爲雙方遇有 異議應送請仲裁之書商合約辦理之。

第七條:政府對於本例,有權享受其所規定 之利益。

(附錄)

修正房屋條例

一九四七年四月十一日立法局會議通過:「 固定及修正限制屋租條例」,使住戶標準租率得 增加百份卅,商店標準租率得增加百分四十五。 所謂標準租率·乃指住客于一九四一年十二月廿 五日或該日以前所繳納之租率,此租率乃指無像 俬附帶樓宇之租率,若當時未確定空樓之租率, 其租率將由租務法庭根據一九四一年十二月一日 法令規章 房租類

修裝資耗

形情殊特

準標超得

諱之租務情習而規定。施行此案例之目的及理由 爲:此增加之租率,乃由特別委員會建議,此委 會本擬議更高之增租率,惟恐引致嚴重之經濟 結果,故未實行。此新案並規定附有傢俬之樓宇 業主于通知住客欲收傢俬租若干後,業主屋 租外,可另收合理傢俬租,或傢私費。若業主所 予住客之服務與便利與標準租率例所需者有出 入時,租務法庭得將標準租率更改。

業主若會耗費裝修銀一千元或以上,而 租務法庭認爲該住屋之租值,已因裝修 而增加,業主卽可于一年內,依照其所

耗費之金額,共收百分之八,此辦法當局認爲 要比委會所建議之業主住客·照規定比率分負裝一 修費用爲較適宜、蓋後者不能維持較貧乏住客之. 權益,免爲業主所剝削。住客於一九四五年八月 十六日以後,所耗費于屋宇之修理,使其適宜于 居住,而自所代修者亦已得業主同意時,此新案 通過實施後,住客得將其代修費之一半,由所加 之百份卅或百份四十五之租金扣除,惟代收費須 超過半年之租金始能計算。標準租值乃于一九 三七年七月一日以前契約訂定,而不超過當局一 般之租値時,業主可請求租務法庭將租值重訂。 若住客贊同業主加租,租務法庭則可批 准業主加租之請求。此辦法使業主在特 準 殊情形下,得超過標準租率百分之一百 卅或四十五收租。所謂特殊情形:乃指業主住客 同意于此案撤銷後,仍繼續履行合約,繼續以訂

Comments

Approved members can add comments, bookmarks, and private notes.

No comments yet.

Private Research Note

Private notes are available after approv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