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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年鑑 All

香港年鑑 下卷

(乙)包括理民府官在政府公報發表屬於厭 惡業務之事業或製造業在內。

(丙)包括足以危害塲内人員健康或足以損 害隣居人民健康之事業或製造業在內。

(丁) 包括其他臭惡厭惡或不衛生之事業或 製造業在內。

第四條:無論何人除遵照領有理民府官所發 執照者外,不得在新界任何地方創設或繼續經營 厭惡業務。

第五條:執照每年十二月卅一日滿期·期限 不得超過一年,繳費每年一百二十元。但在六月 三十日以後領取者收半費。

第六條:(一)凡欲在新界創設或繼續經營 厭惡業務者,須(甲)光行以書面向理民府官申 請許可在選定地址經營此種業務。(乙)同時繪 備該處地址,一切房屋,建築,外舍與渠溝之圖 則,附呈理民府。

(二)理民府官按據申請後,採取適當步骤 研查該處鄰近民居有無加以反對。

(三)理民府官應指定反對期限,逾期反對 不予接納。

(四)理民府官有絕對權力,如認定該處爲 適宜,則發執照,雖有反對,仍屬無效。

(五)無論何人對於依本條(一)項(乙) 欸繪就之圖則,如未經理民府官書面許可,不得 變更之。

第七條;(一)凡發給執照,只限於堅固建 築,光舂-

足,空氣流通及設備渠經理民府官

法令規章

礦業類

認爲滿意之房屋,方予發給之。其地面須用三合, 土鋪設,以厚六寸,及用靑,英泥或核定之其 他物質平滑地面及不透水者爲度。屋內牆壁須用 磚石建築,牆脚七英寸高應用瀝靑,英泥或核定 之物質使之平滑及不透水。

(二)上述屋房須設適當洗滌所與便所,供 場內工作人員之用;以得理民府官滿意爲度。 第八條:領照人須將待形之一切物料慎密存 儲,冤氣味外洩或生虫腐。

第九條:凡未經理民府官書面許可,不得採 用或將未醃鮮肉運入燒臘處所,但在政府屠場或 理民府核定之屠場屠宰者或由加拿大,澳洲,紐 西蘭或理民府官隨時核准之其他地方輸運入口者 不在此限。

第十條:領照人每年一月及六月須將塲內牆 璧用溯灰水洒掃之。

第十一條:領照人每日須將塲内四處散置或 收集所有用餘之獸脂,脂肪,臘播等清除洗滌之

·如儷再用者則先移去之,所有器具須時常使之 清潔。

第十二條:領照人須將塲內牆樓等修 完好, 免有藏匿塵土,抵攏或臭氣味等物之 虞。

第十三條:此種業務塲所內每房屋一座除看 守人二名外,不容任何人在內住宿,如設有宿舍 者須與其餘地方隔離,以得理民府官滿意爲, 而此處不得經營業務,亦不得有未製或製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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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理民府官得發手令,禁止經營 惡業務塲所作家庭之用。

第十五條:理民府官有絕對權力,在執照內 註明,特許領照人免運上述規程第八至十四條各 項之規定。

第十六條:頜照人須隨時任命理民府官及其 所屬人員,衛生官或衞生觀察員入場視察。 第十七條:領照經營厭惡業務之場所,不得 任令十四歲以下之人進入。

第十八條:領照人須將正式檢認相符中英文 對照本規程一份在場內顯著地方標貼之。

六·礦業

輻射性能礦物條例

一九四八年四三號制立法案規定探採與開發 有輻射性能礦物之管理,統制及輸運出口贊其有 關事項條例,是年八月二十五日通過施行。 第一條:本例定名爲一九四八年輻射性能 物條例。

第二條:本例稱

「執照」指依本例第三條規定所發牌照。

「獨」以其在文法上之變化及其同類意義而

言,包括意圖獲取任何有輻射性能穖物之一切動 作在內。

「許可証」指依本例第五條規定所發許可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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