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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年鑑 All

香港年鑑 下卷

法令規章

工商

細則或不遵守及不履行租約之行爲者,得立師客 止之及收囘賃權, 不必退還租金或給予其他賠

五、衛生局應將街市內橫位劃分爲售賣肉類

·雀鳥,鶲鴨、魚,菓,菜蔬及其他以書面指定 之商品。

六、衞生局須將市內販禳編列號碼。

十四、除須遵照本細則辦理外,該局或承租 人均得先期一個月通知終止租賃販檯。

七、該局秘書須依本綳則附表甲格式製成市 塲販檯登記冊一本,內戰事實作爲眞實證據,其 在船內登記姓名之人卽爲承租人。

八、本細則稱「承租人」包括主管販檔之人 或認爲主管該販機之人在內。

十六、承租人離港逾期一個月者,須預先通 告該局秘書,及報知代理負責人姓名。

九、(一)出租販枱不收其他費用,按月出 租,租値招標哦投,但該局不受接納最高租值之 拘束。(二)該局停開某一街市時,有權將他 市枱位撥給原承租人。(三)承租人亡故,該局 得續租與其寡妻,兒子或近親。不另招投(四) 各販檯用作零售所定物品,(但該局別有决定者 除外)。

十、(一)販檯租金每季上期於首兩星期內 向該局繳納之。(二)不滿一季而超過半月或以 上者,應納租一個月,不滿半月者免租。(三) 凡伏本細則十四條規定終止賃權,預繳租金屆期 與未滿一季者,應退還此部一個月或兩個月之租 金。

十一、該局得光期一個月以書面通知承租人 【有權隨時變更鑫租。

十二、該局街據承租人之要求,認爲正當時 得將登記冊內增入或撤除任何其他承租人之姓 名及相片,但十八歲以下之人不得偉承租人。 十三、該局認定承租人有遠任命違反本

十五、承租人須在位之前以中英文字書寫 承租人一人或多人之姓名附以各該人等之相片 此項相片得由該局指定隨時更換之。

十七、該局認定承租人放棄或不使用檯位達 一個月或認定該販檫達一日未有營業者,得終止 其賃權並在該檯位標貼通告。

十八、承租人須負責及依時繳納該檯位之一 切差餉捐電費水費等項。

十九、承租人如需加設燈光,无限於加電 燈或該局核定之無烟油燈。

二十、承租人除此種正當業務外不得有其他 用途。

二一、承租人須取適當步驟遵守本細則之規 定,並須僱用-

足人役洗滌檯位至該局滿意爲度 ,並須負損害任何物產賠償責任。

二二、承租人如未經該局書面許可,不得將 販檯或其一部分租或轉讓或將賃權移頂與他人。 遇承租人死亡或離港,如獲得該局書面許可,其 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或代理人得繼續營業,至 賃權終結爲止。

二三、徐本無期規定者外,無論何人不得

何物品。

病內插難。

取收受現金或其他代價,作爲出入市場國在場內 買賣物品之費用或租金。

二四、無論何人不得利用市場通路運輸非在 場內售賣或陳列待售之商品。

二五、除該局指定售賣若何物品之地方外, 無論何人不得在市場內任何地方售賣或兜售或陳 列待售任何物品。

二六、販檯招牌物不得阻碍市場內通路, 承租人亦不得放置或貯存貨物於檯位之外或任命 擺放出外。

二七、無論何人不得在場內建築任何事物並 不得予市場以任何妨碍。

二八、無論何人不得在市場內販賣或呼賣任

二九、無論何人不得在市場門求,或以傷 病求助,並不得僱用傷病之人或患痲瘋疾者助理 業務。

三〇、(一)凡受僱在市場任職務之人須 依衛生官指定之時間地點投到聽髌醫事檢驗。( 二)衛生官施行檢驗認定任何人有傳播或會傳播 任何傳染病時應以書面通知其人,該人須即停止 職務,俟有證書證明無傳染病之後,方得復職。 (三)承租人僱用患有第(二)項規定傳染病之 離屬違法。

三一、無論何人不得在市場内犯喧擾行爲9

一、無論何人不得在市場內隨地吐涎

三、無論何人不得將蔬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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