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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年鑑 All

香港年鑑 下卷

法令規章

治安類

(f)其人如强力拘捕或企█避免逮捕。該 警官或他人得使用一切必要方法以實施拘捕。 (三)該警官有理由相信被捕人犯逃入任何 地方時,住居或管理該處之書徇據該警官之要求 須任命自由進入及給于相當便利,俾得入內搜 查。

(四)凡依本條第(三)項規定不能進入該 處地方時,如其人奉有拘票,或可能請領拘票但 因若不于以潛选機會則不能巡行領取者,該警官 依法得逕行進入搜索,又爲實施進入該處起見, 倘說明原委,示以証件,要求進入內而竟遭拒絕 時,得破毀任何房屋之門外窗戶入門拘查,不論 此處是否得該犯潛匿之所者。

(五)警官或奉令拘捕人犯之其他人員對於 依法進內拘捕人犯至有被困在內者,得破毀任何 地方,俾其本人或他人不至被困而得自由進出。 (六)警官捕癒人犯,依法得予搜查,並檢 存任何報紙,書籍或其他文件或其一部或撮要錄 暨在其人身上或在該地或附近之他種事物而認 爲可能透露該人或從犯之罪行或舉動者。但本項 之規定,對於奉行特別票令所授予之搜查權力, 不得視爲有若何之削弱。

(七)裁判司按據任何人發誓作証,有相當 理由,懷疑任何房屋,船舶(非戰艦或有戰猛地 位之船隻)或地方存有任何報紙,書籍或其他文 件或其一部或撮要錄或其他事物可能透露,應受 本條規定逮捕之人或附從犯人之罪行或舉動者, 得發令 ,靠令及授任何權警官,必要時召同助

手於白日或夜間執行下列情形,計開(甲)進入 ,必要時强制破毀門戶進入該房屋船舶或地方, 實施搜查及檢獲此種報紙,書籍,其他文件或一 部份或搗要錄,或在內發見之其他事物。(乙) 逮捕身上懷存或管理此種報紙,書籍,或其他文 件或其一部或撮要錄,或其他事物之人。

第五十條:警官不論是否奉有票令行事者, 對於拘捕之人,除只訊究姓名住址者外,應卽送 交警署主管或警務處長授權專辦此事之警官拘留 No

第五十一條:(一)被拘之人不論是否依票 令加以拘捕者,方送交警署主管會或警務處長授 穰專辦此事之警官,該警官依法應審查該案,除 認爲案情嚴重,或認爲應予拘留外,得酌定金額 蘆令交保出外,不論應否覓具担保人,並在保 單內列明時日地點,到裁判司署候審或於另行选 達拘留令或開釋令後到案候辦。其人如在押,應 從速解送裁判司究辦,但在被掏後四十八小時內 ,另依遞解出境法律,另請票令加以拘押者不在 此例,得再予以七十二小時之拘留。前述保單, 與任何當事人所簽立者負同等義務,應並受沒收 -

公之處分,若當裁判司簽立者然。

(二)被抱入及其担保人之姓名,住址,職 業連同簽保絛件與投保金額,須在特設冊內記 錄之,於該在押人或交保候拘留或開釋令送達 之入解送裁判司審乳時呈案,如在指定時刻地點 到案候訊而竟缺席者,裁判司應即判令保單沒收 -

公。但被拘人依時到案並申請展期審訊,我判

司得酌量准予延期,至案事判結後,保單即准予 撤銷。

(三)警署主管官或警務處長授權專辦此事 之警官對於拘留之人認爲未能卽予偵查完竣時, 得酌定適當金額着令交保出外,不論應否具筧其 人,並在保單內列明時日地點,依時赴警署聽候 偵查,但其人接到警署主管官或警務處長授權專 辦此事之警官書面通知着令不必到案者不在此限 * 上述保單與保証赴裁判司署候審之保單,同樣 執行之。

(四)被拘之人不論是否依票令加以拘捕者 ,如爲英國軍人,警署主管官視爲適宜時,依法 應轉解英國軍事當局予以拘留,必要時解搁該警 署主管官查詢,如將之解控於案,則在可能範圍 内,迅速解送裁判司審理之,均在被押後四十 八小時內解案訊辦。

第五十二條;凡因任何情事依法律簽發之票 令,得出警官執行之,無論當時是否持有原票, 但在執行後須迅速向其人提示之。

第五十三條:警官在街上,公共場所或船上 或任何交通工具之上對於形跡可疑之人或有犯罪 嫌疑,或行將或意圖犯罪之人,依法得在白日或 黑夜任何時刻向之攔截,實施搜查,必要時加以 拘捕或扣留,候再偵查。

第五十四條:警官對於任何船艇,車輛,馬 畜或其他事物有相當理由,懷疑內藏盜賍或非法 掠取之財物者,對於犯有私藏或私運盜賍或非 法掠取財物嫌疑之人,依法得予以攔截,搜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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