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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留意。艾凡對於接受任何財物代爲變賣或蓮 如有根當理由懷疑此種財物係關連上連化 獲罪行或其全部或一部份係屬盜賍或非法掠取而 來者,茲特授權其人,如其本人權力所及,將該 犯罪A拘捕扣留,連同該有關財物解送警官,依 法律究辦之。

第五十五條:警官對於任何人,車輛,馬 或其他事物在每日下午八時至翌晨六時之間搬運 任何房屋或寓舍之傢俬者,或有良好理由,認爲 因逃避和值而私壇遷移傢俬者,依法得予以攔截 及扣留,聽候查詢辦理。

第五十六條:(一)警官依本例規定將管理 任何車輛,船艇,馬畜或其他事物之人拘留·依 出得併將各該車艇畜物送交任何地方安全保管, 以備抵償該犯罪人應負之罰金及保養此種事物之 所需之費用。

(二)裁刊司審理上項事件,判决科罰而不 遵繳者,依法得判令將各該車啊畜物變賣,抵償 鬱金與適當費用,一起各該事物應予扣押以資抵 償者。

第五十七條:無論任何法例關於公共衛生或 清潔對若干事件採用簡易程序起訴權力之限制, 有若何之規定,任何警官對於違犯管理公共市塲 以外地方停 賣食物法例之規定者依法得以簡易程 序向裁判司起訴之,但本條之規定,不得視爲有 投以拘捕此種人犯之權力,惟其犯事地點係在公 路上或其他公共場所爲之者則不在此限。

等五十八條:警官對於下列兩項犯罪人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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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將之拍照,印取指模,及遺產之——————( 甲》 本例或其他法律授權拘捕之人。(乙)犯任何罪 行之人,但上述之人以前未嘗定罪有案,此項審 亦經裁判司或法庭判令無罪開釋者,所拍照片 (原底及照片)指模及量度紀錄等,應予毀滅或 交回其本人。

第五十九條:警官因奉! 警官因奉行裁判司所發票合而 有任何行爲至被訴於案者,該警官對於發票之不 合法定手續或因裁判司對所 欠缺審管轄 權,不負若何責任,得以原票作爲佐提出訴願 原票提出,証明祟內簽押係爲裁判司手筆,而 該警官之此種行爲係爲奉行票令爲之者,陪審員 或法庭應判决勝訴,並判令被告人之獲償訟費兩 倍。

第六十條:凡接得公衆之場所,不論場內有 無沽售酒類者,其營業人有明知故犯,容留或欸 接常值警官或任令當值警官在內者,應受簡易程 序審判料二百五十元以下罰金之處分。

第六十一條:無論何人毆辱或抗拒任何警官 執行職務,協從或略誘他人毀或抗拒,或徇據 執行職務警官之要求而不予以助力,或給予虛僞 報告意圖打擊或阻延司法正義,故意欺騙或企圖 欺騙警官者,應受簡易程序審判科二百五十元以 下罰金或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之處分。

第六十二條:(一)警務處長按據任何人申 請,如視爲適宜,得派遣任何警官到任何場所, 業務所或船隻按照申請人所定,辦理特別警察任

法令規章

金融類

(二)申請人須依照務處長的定之費用 給所派各該警官,作爲服務薪給。

(三)警務處長收受上項費用,須邬交 務司署,撥入警察福利基金項下,每月計算之。 此種費用如未繳交,卽親爲負欠政府之債務,應 由財政司追繳其他政府債項或依一八七五年第六 號政府追償欠項條例之規定方法追收之。 第八章 廢 除

第六十三條:一九三二年三七號警察隊條例 一九三四年三六號及一九三六年第二號警察隊 修正條例,一九三八年二七號警察隊與維持治安 修正條例第二,三及四條,一律宣告廢除

四·金融

銀行業條例

一九四八年第二號立法案規定銀行業務管 理與領照營業條例 是年一月二十八日公布施

第一條:本例定名爲一九四八年銀行業條例

第二條:除上下文義有相反意義者外,本例 稱

「銀行」指經營銀行業務之人或以「銀行」 或「信託」字樣或任何此種名義經營業務而隱示 其爲經營銀行業務之人,但註冊合作社則不包括 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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