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KYB-1948 — Page 236

華僑年鑑 All

香港年鑑

第九編 法例摘錄

修正房屋條例 防止霍亂條例

任青租包

定規加嚴

出遷令命

項九定規

案成立後半年內,將業主或收款人控告于民事法 庭,將所付出之款項領回,于此案成立後而付出 之鞋金、茶資、介紹費、超過合理價目之傢私頂 手費,超過規定租率之租金等,住客如欲領回, N 須于交後半年內到民事法庭將業主控訴,以便 領鄉,半年以後不報無效。若住客索資將租務讓 予他人,未經業主尤許,或遷出時向業主索取費 用等,亦屬違法,可科以二千元以下之罰欸,及 命交還其不應得之款項,及遷出該樓。

此條例並規定二房東之責任:每二 房東須將其給予業主之和值闡明作通 告式,貼於樓中當眼處,並須以書面 通知各三房客共所須付之租值。每

二房東須于三房客交租時,不論三房客要求與否 ?須付給收條,並闡明日期。二房東並須以分 租佔客所住地方,及所付稅金詳細報告業主。回 二房東如不照規定辦理,經法庭判罪,可被處一 千元以下罰金之處分。固法官于到罪時,得以兼 牳該二房東遷出。二房東遷出後,該屋各分 客,得依照兵付給二房東之租金,直接交與業主 *,二房東收得三房客之租值,不能超過其所應納 予業主租值之百份二十。二房東遷出後,業主 接向各住客收租,其對各住客之責任與二房東同 二房東自動遷出,三房客得繼續住下。

Q

此條例規定租務法庭得命能客 遷出 之規定如下:(甲)二房東依被命 遷出而未依期程,繼續向三房客索

♪ 小客將星宇用作台出

宇屋囘收

由理具須

何如準標

答須主業

不曾簽或作

之目的者。(丙)一九四五年十一 一日以後拖 欠租項過卅天者。(丁)其未執行訂定之住客之 義務者。(戊) 其已答予遷出,不受此條例保護 者。(己) 其於一九四五年八月十五日,至此條 例生效之期間內遷入,而同意當一九四一年十二 廿五日以前在該屋居住之舊住客 歸來時卽遷出 而到時則不尤依約遷出者。(庚)已接命遷 通告而滿期仍未遷出者。(辛)共品行不端正 或任由他人品行不端正,以致煩擾其他住客或 業主者。(壬)其居住權乃由爲業主雇用得來, 而現已不復爲業主僱用者。

此條例乂規定業主得向租務法庭申請 收闾屋宇之規例如下:一業主得以自 川爲理由,請求收回屋。所謂自用 由:即限於其夫婦及十八歲以下兒女之 居住用;若業主本人逝世,即可用作其妻或父母 或十八歲以上兒女之居住用。惟其必須使法庭滿 意,知其傕無地方居住,若不能收回屋宇,則極感。 困苦。合業主收回屋宇後,六個月內不得將屋宇 轉和別人。若業主以不道德方法得法庭命住客 遷出,一經查出,法庭得命業主賠償住客損失。 一九四五年三月一日以後,未得業主 同意而將屋宇全部或局部轉和與別人 居住者,法庭得命其遷出;惟一九四 五年十月廿二日以前得業主同意而遷 入之三房客,則無須遷揖。若住客書面請求業主黨 明標準 租值,業主接信後二週,無-

份理由而仍

察視屋入

攔阻得不

到一千元以下罰金之處分。若經法庭判决住客須 遷出,而住客未遵照法律辦理時,法庭得派拥有 身份証及文件,于上午八時至下午五時間,進入 該屋宇執行將屋宇交還業主之任務,若住客阻止 其入內,得制以五百元以下罰金之處分。 華民政務司所授權之職員,得隨時入 屋觀察,試看二房東是否有將租額通 告貼出等事?凡有阻止共入內執行職 務者,得牲以五百元以下罰款之處分 此條例至一九四七年十二月卅一日止繼續生效 惟立法局到時,得通過延長有效期限,惟每次 延展不得超過一年。其不滿意租務法庭裁判者 須于一週內提出上訴。

「防止霍亂條例

(一九四七年七月五日)

當局於一九四七年七月四日公佈施行防霍亂 條例,俾居民遵守。內文如下:

(一) 本條例內 「小販」,係指

嚴禁小販 在街道上公眾場所流動式、

擅售凍品魚生

或設檔販賣、或在船上等地 點直接販賣任何貨物之人,但招徠定購或批售轉 賣者,則不包括在內。傍小販除販賣有皮壳及整 個之生葉外,其餘切開及無皮生菓,不准販賣。 凡小販非於一九四六年四月一日後,得市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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