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裝資料
値租加增
(一九四七年四月十一日)
一九四七年四月十一日立法局會議,由律政 司動議通過首譏:「固定修正限制屋和法令條 例」,使住戶標準 租率得增加百份、商店標準 租率得增加百分四十五。所謂標準租率;乃指 客于一九四一年十二五日或該日以前所繳納 之租率,此租率乃指無傢私帶樓宇之租率,若 當時未確定空樓之袒率,其租率將由租務法寧根 掠一九四一年十二月一日前之組務情況而規定。 據此法令條例中所闡明之目的及理由稱:此增加 之租率,乃由特別委員會所提議,該委會組成之 抖的,乃在調查目前限制租率之則例。該委會本 擬建議更高之噲租率,惟誠恐此措施將引致極嚴 重之經濟結果,故未實行。此新案並規定附有傢 私之樓宇,業主于通知住客欲收傢私租若干後, 業主除屋租外,可另收合理傢私租、或傢私費。 若業主所予住客之服務與便利與標準租條例所 需者有出入時,和務法庭得將標準租率更改。
業主若曾耗費裝修銀壹千元或以上, 而租務法庭認爲該住屋之租值,已因 裝修而增加,業主即可于一年內,依 照其所耗費之金額,共加收百份之八 此辦法當局認爲要比委會所建議之業主住客, 照規定比率分負裝修費用爲較適宜,蓋後者不能 維持較貧乏住客之權益,免爲業主所剝削,住客
香港年鑑
宇屋種六
修理 使其適
形情殊特
準標超得
而自所代修者亦 主同意時,此新案通過實施後,住客得將其代修 費之一半,由所加之百份滑或百份四十五之租金 扣除,惟代收費須超過半年之租金始能計算。若 標準和値乃于一九三七年七月一日以前契約訂定 而不超過當局一般之租值時,業主可請求租務 庭將租值重訂。
若住客贊同業主加租,租務法庭則可 批准業主加租之請求。此辦法使業主 在特殊情形下,得超過標準租率百分 之一百卅或四十五收租。所謂特殊情 形:乃指業主住客同意于此案撤銷後,仍繼續履 行合約,繼續以訂定之租率租賃及業主所付出之 裝修費浩大等。一九三七年至一九四一年間,因 人口不斷增加,屋租逐漸高漲,惟有等業主未嘗 將租值增加,此條例使業主得將租值提高至一九 四一年之標準,然後再加百分册或百分四十五收
制限受不
不受此條例限制之屋宇,有下列數種 受:(甲)*建有永遠樓宇之土地。 乙)一九四五年八月十六日以後新建 之樓宇。(丙)一九四五年八月十六日 以後,·由業主大修,使能居住之樓宇,所謂大修 :乃修費超過該樓宇整年標準租值之總和。(T) 由一九四七年二月一日起計,租賃合同效力超過 ▲七年之樓宇。(戊)酒店或旅店之任何一部,其 爲店主連傢私租予住客者。(己) 目前由財產管 第九篇 法例摘錄 修正房屋條例
應用于一切屋宇,政府租出者除外。惟理由上其 不適于居住用之樓,或經業主以鉅資修理始能居 住之樓宇,實不能依照租金限制條例收租;其次 不限制租值,實鼓勵復員及發展。
遷迫得不
華 外可許除
法雙例工
錢金收濫
還發令得
至於敵產業主不明之產業,必須算 若此等屋宇租金亦受限制,則清算 工作將被阻遲。此新條例闡明:除條 例所特許者外,屋租概不得超過規定
m率,雖經雙方口頭或書面同意,亦屬無效。若 非住客有犯法,或用該樓用作非法用途,而爲法 庭判准業主收囘、或租務法例所允許者外,業主 不得命住客遷出。此條經立法局三讀通過後,始 定期開始施行。若未正式書面通知住客而收傢私 費者,在初級法庭判决有罪後,可料壹千元以下之 罰欸。加租通知書交與住客後,若該住客遷出/第 二住 客遷入,業主無須再交加租通知書而可照收。 得 凡不依照此條例規定而濫收:(甲) 租值。(乙)其他費用,其索取名 ,不論其爲茶資、鞋金。(丙)介紹 佣金超過全年租值百份之五。(丁) 以買或租棋傢私爲租屋之條件,或其所索取之傢 私値或賃資,乃超過合理價目者,均作違法論罪 ,初級法庭判處除得以一千元以下之罰款外, 裁判官得命犯法者交還住客其已收而不應收之 項。其于一九四六年三月一日以後所付出之鞋金 傢私賃資及超過標準率之租值等,住客可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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